文|恒都商业诉讼法律中心娱乐与传媒专业组 牟睿
编辑|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案情简介
近日,张雨绮老公袁巴元单方面在新浪微博公开与张雨绮的私人聊天记录,怒斥张雨绮与男子的不正当关系,并称生活作风混乱“是她一贯的风格”,还曝出张雨绮“有狐臭”的劲爆消息,引得网友哭笑不得,更是令张雨绮倍感尴尬。那么,在这样一种行为背后,袁巴元的行为是否涉及侵犯隐私权呢?
相信在生活中,我们在和别人聊天时,都曾截取过聊天记录发送给第三人,更有人直接在微信朋友圈晒聊天记录。可能有人觉得晒聊天记录,算什么隐私?笔者某种程度上认同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确实不应被机械解读,用法律的名义,隐私权的名义要求众人三缄其口。但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大行其道带来的安全隐患,也要求国人对于“隐私”这个词语学着敏感起来。
二、法律解读
首先明确下法律框架下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法律上第一次明确隐私权的概念是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2017年的民法总则也明确写入了隐私权。在《宪法》的很多条款如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也都隐含了对隐私的保护。
在关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关某以第三人在贴吧内公开其群聊天记录和QQ号码,并对其进行诽谤和侮辱为由,主张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要求百度贴吧承担未及时处理举报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QQ号码作为一组数字,并不能让普通网友推断出QQ号码使用人员的身份,QQ截图为QQ群中发言截屏,属于特定范围内的公共讨论内容,并非纯粹的个人私域信息,不属于隐私范畴,未达到泄露隐私的严重程度,故涉案帖子发帖内容不构成对关某隐私权的侵犯。
反向推之,袁巴元在新浪微博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与张雨绮的聊天记录,由于公众人物的高知名度,普通网友会自然识别出所谈及人物与张雨绮自然人身份之间的显著关联。且两人聊天记录作为核心隐私,不当然包含被第三人看到的预期,同时该行为一定程度上导致张雨绮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合理抗辩理由,因此该行为构成对张雨绮隐私权的侵犯。针对此种情形,张雨绮可以起诉要求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是否应当小于普通民众
然该事件还涉及一个问题,即娱乐明星的隐私权是否应进行限制?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美国的很多判决则使用了“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了诸多限制。
拿狗仔队曝光明星出轨视频举例,就很难被认定侵犯隐私权。如果拍摄和传播的是明星与自己的配偶在私密空间内的亲密举动,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构成侵犯隐私权。但若视频涉及的是明星与其他对象的出轨行为,由于其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或违反了性道德,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违反当事人意愿使行为被曝光,也很难被法院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也就是说,新闻媒体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的”, 新闻媒体与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是牺牲公众的合理兴趣,还是牺牲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与普遍的价值观相冲突是重要参考因素。
笔者认为,隐私权归根结底是一项基本人权,明星隐私权和大众隐私权一样平等,依照《宪法》受到国家的保护。是否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体现着国家在娱乐大众和保护人权这个问题上的价值位阶。正如欧洲人权法院的葡萄牙籍法官Cabral Barreto在判决中所写:“如果一个公众人物能够合理期待自己的私生活不受媒体的侵犯,则他对私人空间的权利就优先于他人的言论或新闻自由。”
国人对明星隐私有围观热情没有错,媒体的推波助澜作用更是使得这种热情持续高涨。本文无意为事件中的任何一方开脱,但国人的隐私权意识也亟待提高,因为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才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之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