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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两高一部:看是否具有“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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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两高一部:看是否具有“非法性”

“两高一部”表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1月30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并通报近年来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意见》共十二条,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通报显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

从发案领域看,涉及领域广泛。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

手法变异、欺骗性强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花样翻新、手段升级,有的在闹市区租用高档写字楼、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连锁企业,实为骗人“陷阱”;有的歪曲“金融创新”等新理论,冒充“网络借贷”等新业态,混淆视听。

还有的伙同不法公司编造项目标的、用虚假软件虚构资金往来,诱骗群众上当;有的在社区、商超搞贴身营销,瞄准老年群众大打“亲情牌”。实际上,无论不法分子采取什么名目、手法,其实质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

姜永义指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三是明确了追缴处置涉案财物的工作机制。

近期,我国各地有多家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也令投资者为之担忧。

缐杰指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缐杰说。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很多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缐杰称,许多普通群众投资愿望强烈,但防范意识薄弱,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欠缺,具体表现在:一是存在侥幸心态,渴望短时间致富;二是盲从性大,尤其体现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一旦周围有人参与,便认为风险降低,从而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三是法治意识淡薄,明知某些行为如高利借贷、传销等可能是不合法的,仍然参与。

他建议,社会公众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的典型事例案例,主动学法知法守法;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良性互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关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两微一端”等,进一步了解法律政策界限和投资理财风险。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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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两高一部:看是否具有“非法性”

“两高一部”表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1月30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并通报近年来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意见》共十二条,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通报显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

从发案领域看,涉及领域广泛。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

手法变异、欺骗性强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花样翻新、手段升级,有的在闹市区租用高档写字楼、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连锁企业,实为骗人“陷阱”;有的歪曲“金融创新”等新理论,冒充“网络借贷”等新业态,混淆视听。

还有的伙同不法公司编造项目标的、用虚假软件虚构资金往来,诱骗群众上当;有的在社区、商超搞贴身营销,瞄准老年群众大打“亲情牌”。实际上,无论不法分子采取什么名目、手法,其实质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

姜永义指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三是明确了追缴处置涉案财物的工作机制。

近期,我国各地有多家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也令投资者为之担忧。

缐杰指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缐杰说。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很多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缐杰称,许多普通群众投资愿望强烈,但防范意识薄弱,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欠缺,具体表现在:一是存在侥幸心态,渴望短时间致富;二是盲从性大,尤其体现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一旦周围有人参与,便认为风险降低,从而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三是法治意识淡薄,明知某些行为如高利借贷、传销等可能是不合法的,仍然参与。

他建议,社会公众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自觉克服贪利心理;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的典型事例案例,主动学法知法守法;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良性互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关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两微一端”等,进一步了解法律政策界限和投资理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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