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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将QFII、RQFII制度合二为一,投资范围扩大至私募、期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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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将QFII、RQFII制度合二为一,投资范围扩大至私募、期权等领域

QFII、RQFII合二为一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QFII、RQFII两项制度或从此合二为一。

1月31日,证监会就修订整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证监会拟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合二为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同时,新规还拟将QFII、RQFII投资范围扩大至新三板股票、私募基金、期货等领域。

我国于2002年和2011年,先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试点。截至2018年底,QFII总额度1500亿美元(目前已增至3000亿美元),共有309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批额度1011亿美元;RQFII制度从香港扩大到19个国家和地区,总额度19400亿元人民币,共有233家境外机构获得RQFII资格,获批额度6467亿元人民币。

但近年来合格投资者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浮现。证监会方面表示,QFII、RQFII两项制度性质相同,却基于境外资金来源的不同币种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境外机构因此需要分别申请两种资格。另一方面,RQFII制度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只有合规性要求。这对于境外机构带来了一些不便,因此证监会计划将两者进行合并。

如新政顺利实施,未来将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

QFII、RQFII的准入条件也被统一,此前QFII被要求的“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被取消,与此前RQFII准入条件一样,仅保留合规性要求。具体包括: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等合规性条件。同时,境外机构申请文件要求也被简化,缩短了审批时限。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2)债券回购;(3)私募投资基金;(4)金融期货;(5)商品期货;(6)期权等。

QFII、RQFII也被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此前QFII、RQFII只可主要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股指期货等,相比之下投资范围扩大不少。

在托管人管理方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事项已改为备案管理,且不再限制合格投资者聘用托管人的数量,只规定托管人为2个以上的,要求指定一个主托管人。监管方面,新规更多地完善了账户管理、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增加提供相关跨境交易信息的要求、强化了穿透式监管要求、并加大了违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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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将QFII、RQFII制度合二为一,投资范围扩大至私募、期权等领域

QFII、RQFII合二为一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QFII、RQFII两项制度或从此合二为一。

1月31日,证监会就修订整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证监会拟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合二为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同时,新规还拟将QFII、RQFII投资范围扩大至新三板股票、私募基金、期货等领域。

我国于2002年和2011年,先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试点。截至2018年底,QFII总额度1500亿美元(目前已增至3000亿美元),共有309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批额度1011亿美元;RQFII制度从香港扩大到19个国家和地区,总额度19400亿元人民币,共有233家境外机构获得RQFII资格,获批额度6467亿元人民币。

但近年来合格投资者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浮现。证监会方面表示,QFII、RQFII两项制度性质相同,却基于境外资金来源的不同币种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境外机构因此需要分别申请两种资格。另一方面,RQFII制度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只有合规性要求。这对于境外机构带来了一些不便,因此证监会计划将两者进行合并。

如新政顺利实施,未来将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

QFII、RQFII的准入条件也被统一,此前QFII被要求的“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被取消,与此前RQFII准入条件一样,仅保留合规性要求。具体包括: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等合规性条件。同时,境外机构申请文件要求也被简化,缩短了审批时限。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2)债券回购;(3)私募投资基金;(4)金融期货;(5)商品期货;(6)期权等。

QFII、RQFII也被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此前QFII、RQFII只可主要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股指期货等,相比之下投资范围扩大不少。

在托管人管理方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事项已改为备案管理,且不再限制合格投资者聘用托管人的数量,只规定托管人为2个以上的,要求指定一个主托管人。监管方面,新规更多地完善了账户管理、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增加提供相关跨境交易信息的要求、强化了穿透式监管要求、并加大了违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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