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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6省市试点“网约护士”:收费将发挥市场议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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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6省市试点“网约护士”:收费将发挥市场议价机制

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6省市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去年以来多地悄然兴起“共享护士”,患者用手机下单即可呼叫护士到家中提供输液、换药等服务。如今这种基于互联网技术支撑的医疗模式正式获得官方认可并开始推广。

2019年2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6省市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互联网+护理服务”需具备什么条件?《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方案》提出,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此前,在我国一些地方一直存在“共享护士”的医疗模式。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2018年7月,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地悄然兴起“共享护士”的医疗模式,打开手机APP手动下单,即可呼叫护士到家中提供打针、输液、换药等服务。

关于“共享护士”、“网约护士”的称法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共享护士”是公众比较通俗的叫法,规范叫法是“互联网+护理服务”。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兴起与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的需求增长有很大关系。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使得很多带病生存的老年人对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

《方案》提到,“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另一方面,我国医护比例不断提高,也为“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了可能。据国家卫健委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注册护士总数超过380万人,全国医护比由2005年的1:0.66,提高到2017年的1:1.1。

然而,有业内人士认为,仅凭市场巨大的需求,不能决定其最终的走向。平台和个人,也不应该认为存在市场需求就可以畅行无阻。还需要对其规范化、合法化。

事实上,我国一直在出台相应政策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同时强化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2018年6月,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1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加护理服务供给,推动护理服务业快速发展。2018年7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三个文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方面,《方案》还提出,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针对预约“网约护士”的互联网平台,《方案》明确,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方案》还要求,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同时,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为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方案》提出,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

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要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对于普遍关注的收费问题,《方案》提出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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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6省市试点“网约护士”:收费将发挥市场议价机制

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6省市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去年以来多地悄然兴起“共享护士”,患者用手机下单即可呼叫护士到家中提供输液、换药等服务。如今这种基于互联网技术支撑的医疗模式正式获得官方认可并开始推广。

2019年2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6省市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互联网+护理服务”需具备什么条件?《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方案》提出,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此前,在我国一些地方一直存在“共享护士”的医疗模式。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2018年7月,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地悄然兴起“共享护士”的医疗模式,打开手机APP手动下单,即可呼叫护士到家中提供打针、输液、换药等服务。

关于“共享护士”、“网约护士”的称法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共享护士”是公众比较通俗的叫法,规范叫法是“互联网+护理服务”。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兴起与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的需求增长有很大关系。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使得很多带病生存的老年人对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

《方案》提到,“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另一方面,我国医护比例不断提高,也为“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了可能。据国家卫健委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注册护士总数超过380万人,全国医护比由2005年的1:0.66,提高到2017年的1:1.1。

然而,有业内人士认为,仅凭市场巨大的需求,不能决定其最终的走向。平台和个人,也不应该认为存在市场需求就可以畅行无阻。还需要对其规范化、合法化。

事实上,我国一直在出台相应政策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同时强化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2018年6月,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1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加护理服务供给,推动护理服务业快速发展。2018年7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三个文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方面,《方案》还提出,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针对预约“网约护士”的互联网平台,《方案》明确,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方案》还要求,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同时,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为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方案》提出,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

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要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对于普遍关注的收费问题,《方案》提出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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