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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员工非吸炒股,巨亏后挪用客户近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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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员工非吸炒股,巨亏后挪用客户近700万

我们普通人需要防范的不仅仅是远在天边的诈骗犯,还有近在眼前少数心怀鬼胎的银行内部人员。

文|信托圈

2月14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显示,建设银行常福新城支行原客户经理李某在职期间,通过高息为诱饵向公众吸收资金,然后转至个人账户炒股。

在炒股产生巨额亏损后,遂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客户资金,金额高达698万元,至案发前尚有594万元未能归还。

信托君给大伙简单还原下这出戏码。

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1年7月,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被告人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其为该支行员工。2011年8月24日,李某被任命为该行常某新城分理处(常某新城支行)客户经理,负责对网点内高价值客户进行营销、维护。

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李某以月息1.5%-2%的高息,以借为名,向多人吸收资金达329万元,再转至由李某控制的吴某建行账户及股票账户中炒股牟利。

至2015年4月,李某炒股导致巨额亏损,遂即产生挪用银行客户资金弥补亏损的想法,犯罪行为由此开始。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资金

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9月22日,李某利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帮助相关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视客户支付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通过网上银行先后9次将桂某建行账户中的资金约411.5万元转入实际由李某控制的吴某建行账户,再将其中的391万元转入吴某申某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炒股,余款则被李某用于偿还高息、偿还信用卡欠款及炒白银等支出。

据桂某的证言:“李某跟我说为了完成他的任务,要我开通高级版网上银行,我就在柜台上开通了高级版网上银行,办好之后我就跟李某一起到他的办公室去激活网银了。激活好了之后,网银的U盾李某没有给我,我也不是很懂,没有找他要。当时设置网银密码的时候,李某建议我设置一样的好记一些。”

在此期间,因桂某有购房等资金需求,李某为防止其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暴露,于2016年4月28日和同年7月5日通过吴某股票账户及建行账户共计归还42.1万元至桂某账户,至案发时,李某尚欠桂某账户369万元。

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3月22日,李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通过网上银行先后3次将客户代某账户中159.35万元转入吴某账户,并全部用于炒股,为防止罪行暴露,于2016年4月28日和同年7月5日向代某账户归还62.5万元,至案发尚欠代某账户96.85万元。

据代某证言:“尾号8745的银行卡是我用来买理财产品的银行卡,这张卡我开通了高级版网银,是2013年左右办的。当时办理的时候,李某在旁边。办好之后,李某跟我说这个网银你也不会用,U盾就放他那里没有给我。我也不会用网银也就没有要放他那里了。取款密码和网银密码是一样的,是李某要我这样设置的。”

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9月14日,李某故技重施,分6次将客户罗某1建行账户中127.47万元转入吴某账户,其中的110万元用于炒股,余款用作个人消费等支出,至案发前全部未归还。

案发!行长、副行长共同导演一出戏

2016年10月13日,常某新城(分理处)支行行长王某3发现客户吴某账户与桂某账户大额资金往来不正常,遂向李某询问原因,李某谎称其将桂某账户上的人民币370余万元借给吴某做生意,王某3要求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将借款归还桂某。

为了还款,李某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至同月20日,再行借款骗局,从徐某等人处骗取资金133万元,以房产抵押向某1金侠、刘某2借款63万元,以上共计196万元全部用来归还桂某等三人的挪用款。

2016年10月25日,该行行长王某3、副行长陈某1得知李某除了挪用客户桂某的款项外,还挪用了代某账户96.85万元未归还,及罗某1账户100多万元。陈某1提出为了减轻事情的影响,由其私人借款先归还上述二人账户被挪用的款项,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纪委书记朱某作了汇报。

2016年10月27日,陈某1出具借条,向武汉鑫恒通车桥有限公司老板杨某借款现金150万元,向武汉众望包装有限公司老板薛某借款现金80万元,用于偿还挪用资金及提前支付罗某1未到期理财产品的本息。

诈骗行为贯穿始终

让人震惊的是,整个案件中,李某的诈骗行为一直没有停止,即便在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暴露后。

至2016年10月20日,李某控制的吴某三个股票账户在股票交易中净损失775.58万元。在明知自己已无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李某依然以帮忙他人炒股营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陈某2、徐某等人313万元。

具体事实非常清楚。

在任常某新城分理处客户经理期间,李某多次帮助客户陈某2购买理财产品,至2016年6月17日,陈某2先后投入的370余万元已亏损过半。

李某向陈某2提出,将剩余180万元用来为陈某2炒股营利弥补亏损,陈某2表示同意。但李某并未按约定帮陈某2炒股,而是将该180万元转至吴某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与其它资金混同用于李某自己炒股经营,意图弥补自身炒股亏损。

2016年10月18日,为了归还挪用资金,李某虚构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徐某等人出具借条取得信任,骗取徐某20万元;骗取张某120万元;骗取康某40万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目前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这起案件给大众提了个醒,高息承诺不可信,网银U盾要看好,密码不可随便让人知。

同时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再敲警钟,作为大众钱财的“管家”,更需加强管理。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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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员工非吸炒股,巨亏后挪用客户近700万

我们普通人需要防范的不仅仅是远在天边的诈骗犯,还有近在眼前少数心怀鬼胎的银行内部人员。

文|信托圈

2月14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显示,建设银行常福新城支行原客户经理李某在职期间,通过高息为诱饵向公众吸收资金,然后转至个人账户炒股。

在炒股产生巨额亏损后,遂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客户资金,金额高达698万元,至案发前尚有594万元未能归还。

信托君给大伙简单还原下这出戏码。

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1年7月,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被告人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其为该支行员工。2011年8月24日,李某被任命为该行常某新城分理处(常某新城支行)客户经理,负责对网点内高价值客户进行营销、维护。

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李某以月息1.5%-2%的高息,以借为名,向多人吸收资金达329万元,再转至由李某控制的吴某建行账户及股票账户中炒股牟利。

至2015年4月,李某炒股导致巨额亏损,遂即产生挪用银行客户资金弥补亏损的想法,犯罪行为由此开始。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资金

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9月22日,李某利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帮助相关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视客户支付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通过网上银行先后9次将桂某建行账户中的资金约411.5万元转入实际由李某控制的吴某建行账户,再将其中的391万元转入吴某申某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炒股,余款则被李某用于偿还高息、偿还信用卡欠款及炒白银等支出。

据桂某的证言:“李某跟我说为了完成他的任务,要我开通高级版网上银行,我就在柜台上开通了高级版网上银行,办好之后我就跟李某一起到他的办公室去激活网银了。激活好了之后,网银的U盾李某没有给我,我也不是很懂,没有找他要。当时设置网银密码的时候,李某建议我设置一样的好记一些。”

在此期间,因桂某有购房等资金需求,李某为防止其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暴露,于2016年4月28日和同年7月5日通过吴某股票账户及建行账户共计归还42.1万元至桂某账户,至案发时,李某尚欠桂某账户369万元。

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3月22日,李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通过网上银行先后3次将客户代某账户中159.35万元转入吴某账户,并全部用于炒股,为防止罪行暴露,于2016年4月28日和同年7月5日向代某账户归还62.5万元,至案发尚欠代某账户96.85万元。

据代某证言:“尾号8745的银行卡是我用来买理财产品的银行卡,这张卡我开通了高级版网银,是2013年左右办的。当时办理的时候,李某在旁边。办好之后,李某跟我说这个网银你也不会用,U盾就放他那里没有给我。我也不会用网银也就没有要放他那里了。取款密码和网银密码是一样的,是李某要我这样设置的。”

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9月14日,李某故技重施,分6次将客户罗某1建行账户中127.47万元转入吴某账户,其中的110万元用于炒股,余款用作个人消费等支出,至案发前全部未归还。

案发!行长、副行长共同导演一出戏

2016年10月13日,常某新城(分理处)支行行长王某3发现客户吴某账户与桂某账户大额资金往来不正常,遂向李某询问原因,李某谎称其将桂某账户上的人民币370余万元借给吴某做生意,王某3要求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将借款归还桂某。

为了还款,李某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至同月20日,再行借款骗局,从徐某等人处骗取资金133万元,以房产抵押向某1金侠、刘某2借款63万元,以上共计196万元全部用来归还桂某等三人的挪用款。

2016年10月25日,该行行长王某3、副行长陈某1得知李某除了挪用客户桂某的款项外,还挪用了代某账户96.85万元未归还,及罗某1账户100多万元。陈某1提出为了减轻事情的影响,由其私人借款先归还上述二人账户被挪用的款项,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纪委书记朱某作了汇报。

2016年10月27日,陈某1出具借条,向武汉鑫恒通车桥有限公司老板杨某借款现金150万元,向武汉众望包装有限公司老板薛某借款现金80万元,用于偿还挪用资金及提前支付罗某1未到期理财产品的本息。

诈骗行为贯穿始终

让人震惊的是,整个案件中,李某的诈骗行为一直没有停止,即便在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暴露后。

至2016年10月20日,李某控制的吴某三个股票账户在股票交易中净损失775.58万元。在明知自己已无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李某依然以帮忙他人炒股营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陈某2、徐某等人313万元。

具体事实非常清楚。

在任常某新城分理处客户经理期间,李某多次帮助客户陈某2购买理财产品,至2016年6月17日,陈某2先后投入的370余万元已亏损过半。

李某向陈某2提出,将剩余180万元用来为陈某2炒股营利弥补亏损,陈某2表示同意。但李某并未按约定帮陈某2炒股,而是将该180万元转至吴某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与其它资金混同用于李某自己炒股经营,意图弥补自身炒股亏损。

2016年10月18日,为了归还挪用资金,李某虚构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徐某等人出具借条取得信任,骗取徐某20万元;骗取张某120万元;骗取康某40万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目前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这起案件给大众提了个醒,高息承诺不可信,网银U盾要看好,密码不可随便让人知。

同时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再敲警钟,作为大众钱财的“管家”,更需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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