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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合规研究:可怕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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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合规研究:可怕的流动性风险

现阶段,整个P2P领域所在从事的业务,都或多或少在打着资产管理的擦边球,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自动投标工具的存在,当然在自动投标工具这个项下,还包括有兼具自动复投加债权转让这种具有较高流动性风险的产品。

| 小象要趁早

年后的我,又回到了,18年年初就开始了的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研究,这是一个我们怎么绕都无法彻底规避的话题,甚至是决定整个领域生死命脉的重要环节,需要所有的参与者共同正视,才能有序化解掉流动性风险,这个本不应该存在于P2P领域的风险要素。

过年期间,我有幸跟一位曾在银监会工作了十多年,并一直致力于整个金融领域监管政策研究的朋友,就P2P这个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对于P2P并不是很熟悉,但对于国内的监管逻辑却非常了解,所以听听他对P2P这个领域的看法,可能更为中肯一些,毕竟没有那么多的情绪在其中。

首先他提出了第一个概念,就是对委托授权的理解,关于这一点,我也犯了一个概念性的错误,那就是把P2P平台的行为属性跟资产管理画上了等号,这其中最关键的认定环节,就是是否有代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的行为,即使是在投资人充分授权的前提下,如果有就本质上具备了资产管理的属性,而如果具有这一属性,就需要取得资产管理牌照,而P2P不会被发放资产管理牌照,而监管一旦把P2P的某种代为决策的行为认定为实质性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话,那么就可能会面临超范围经营的严重违规行为,对应的监管文件则是经国务院同意,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很明显,现阶段,整个P2P领域所在从事的业务,都或多或少在打着资产管理的擦边球,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自动投标工具的存在,当然在自动投标工具这个项下,还包括有兼具自动复投加债权转让这种具有较高流动性风险的产品,以及单纯用于分散投资到多个散标的工具型产品,后者具有较大的沟通空间。

接下来,这位朋友,提到的概念,其实更为重要一些,那就是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在P2P这个领域的非合理性,注意,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而不是已经发生了的无法按期兑付的事实,所以不代表,现在某个平台没有爆发流动性风险,它就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而流动性风险本身就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六大风险之首,是最难化解的风险,需要运用到降杠杆、降久期、风险限额管理、日常监测和各种压力测试手段,当然还要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来作为支撑,即使是这样,它依然是立在所有商业银行面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为它在对抗的是期限错配后可能产生的挤兑风险,这也是监管最头疼的地方。

所以监管对于P2P的最核心要求就是从本质上就不允许有期限错配,它也是信息中介的精髓所在,理解了这一点,也就理解了如何真正做到信息中介这一要求,而变得一通百通了,在雷潮期间,我也亲身监测过两家资产质量相当的平台的抗风险表现,一家就爆发了无法控制的流动性风险,而另一家,在保证资产质量的前提下,因为从平台成立之初就没有设置任何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环节,而完美的挺过了雷潮期,论背景和实力,其实前者更胜一筹,但后者因为严格遵守了信息中介的本质,没有期限错配,则更具有风险承受能力,这也从市场的角度验证了,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和艺术性。

写到这里,我知道,有些朋友可能又会搬出108条中的第13条中的括号部分来进行字面上的分析,原文如下:禁止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的排除情况的真正前提是投资人本身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充分认知,并且在实质性发生的时候,完全可以接受这种风险,而不是平台在走一个形式,并反过来跟投资人说,你做过确认了,在雷潮期,大家就能看到,很多投资人是不承认他认可这种流动性风险的存在的,其实我们再看一下,第21条原文如下: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网贷机构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如果你想把13条括号里的排除项作为常态化,那么你就需要完成更难实现的另一个常态化行为,那就是不停的通知借款人你的出借人在发生改变,并且要同时更改借款人手里的那份电子协议。

这时候,我们再结合一下,108条的发布时间以及175号文中的“严格合规”的明确强调,其实也可以推断出,监管对于实质性期限错配的坚定负面态度了。

P2P平台的底子本身就很薄,雷潮期又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现在只需要你把流动性风险这一个隐患拿下去,其实交换的代价并不算大,所以如果你能看到这篇文章,请别急着反驳,因为最终的验收检查,会有银监会的同志参与,他们对这个领域是没有主观情绪的,而且因为经过严格的监管逻辑训练和相关政策培训,所以做出的验收决策会很客观,到时候可能就没有任何争辩的空间了,希望,大家在看到我说的这些内容的时候,可以开始具有调节产品的意识,并开始有所行动,尤其是一些没有爆发流动性风险的平台,大家的共同努力,才是保证P2P领域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请深思。

当然那些从成立之初,就没有引入流动性风险这一环节的平台,如果你面向的借款人又是符合监管引导方向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人群的话,那么希望你们更多的站出来,代表这个行业,给这个行业以希望。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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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合规研究:可怕的流动性风险

现阶段,整个P2P领域所在从事的业务,都或多或少在打着资产管理的擦边球,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自动投标工具的存在,当然在自动投标工具这个项下,还包括有兼具自动复投加债权转让这种具有较高流动性风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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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的我,又回到了,18年年初就开始了的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研究,这是一个我们怎么绕都无法彻底规避的话题,甚至是决定整个领域生死命脉的重要环节,需要所有的参与者共同正视,才能有序化解掉流动性风险,这个本不应该存在于P2P领域的风险要素。

过年期间,我有幸跟一位曾在银监会工作了十多年,并一直致力于整个金融领域监管政策研究的朋友,就P2P这个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对于P2P并不是很熟悉,但对于国内的监管逻辑却非常了解,所以听听他对P2P这个领域的看法,可能更为中肯一些,毕竟没有那么多的情绪在其中。

首先他提出了第一个概念,就是对委托授权的理解,关于这一点,我也犯了一个概念性的错误,那就是把P2P平台的行为属性跟资产管理画上了等号,这其中最关键的认定环节,就是是否有代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的行为,即使是在投资人充分授权的前提下,如果有就本质上具备了资产管理的属性,而如果具有这一属性,就需要取得资产管理牌照,而P2P不会被发放资产管理牌照,而监管一旦把P2P的某种代为决策的行为认定为实质性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话,那么就可能会面临超范围经营的严重违规行为,对应的监管文件则是经国务院同意,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很明显,现阶段,整个P2P领域所在从事的业务,都或多或少在打着资产管理的擦边球,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自动投标工具的存在,当然在自动投标工具这个项下,还包括有兼具自动复投加债权转让这种具有较高流动性风险的产品,以及单纯用于分散投资到多个散标的工具型产品,后者具有较大的沟通空间。

接下来,这位朋友,提到的概念,其实更为重要一些,那就是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在P2P这个领域的非合理性,注意,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而不是已经发生了的无法按期兑付的事实,所以不代表,现在某个平台没有爆发流动性风险,它就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而流动性风险本身就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六大风险之首,是最难化解的风险,需要运用到降杠杆、降久期、风险限额管理、日常监测和各种压力测试手段,当然还要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来作为支撑,即使是这样,它依然是立在所有商业银行面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为它在对抗的是期限错配后可能产生的挤兑风险,这也是监管最头疼的地方。

所以监管对于P2P的最核心要求就是从本质上就不允许有期限错配,它也是信息中介的精髓所在,理解了这一点,也就理解了如何真正做到信息中介这一要求,而变得一通百通了,在雷潮期间,我也亲身监测过两家资产质量相当的平台的抗风险表现,一家就爆发了无法控制的流动性风险,而另一家,在保证资产质量的前提下,因为从平台成立之初就没有设置任何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环节,而完美的挺过了雷潮期,论背景和实力,其实前者更胜一筹,但后者因为严格遵守了信息中介的本质,没有期限错配,则更具有风险承受能力,这也从市场的角度验证了,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和艺术性。

写到这里,我知道,有些朋友可能又会搬出108条中的第13条中的括号部分来进行字面上的分析,原文如下:禁止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的排除情况的真正前提是投资人本身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充分认知,并且在实质性发生的时候,完全可以接受这种风险,而不是平台在走一个形式,并反过来跟投资人说,你做过确认了,在雷潮期,大家就能看到,很多投资人是不承认他认可这种流动性风险的存在的,其实我们再看一下,第21条原文如下: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网贷机构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如果你想把13条括号里的排除项作为常态化,那么你就需要完成更难实现的另一个常态化行为,那就是不停的通知借款人你的出借人在发生改变,并且要同时更改借款人手里的那份电子协议。

这时候,我们再结合一下,108条的发布时间以及175号文中的“严格合规”的明确强调,其实也可以推断出,监管对于实质性期限错配的坚定负面态度了。

P2P平台的底子本身就很薄,雷潮期又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现在只需要你把流动性风险这一个隐患拿下去,其实交换的代价并不算大,所以如果你能看到这篇文章,请别急着反驳,因为最终的验收检查,会有银监会的同志参与,他们对这个领域是没有主观情绪的,而且因为经过严格的监管逻辑训练和相关政策培训,所以做出的验收决策会很客观,到时候可能就没有任何争辩的空间了,希望,大家在看到我说的这些内容的时候,可以开始具有调节产品的意识,并开始有所行动,尤其是一些没有爆发流动性风险的平台,大家的共同努力,才是保证P2P领域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请深思。

当然那些从成立之初,就没有引入流动性风险这一环节的平台,如果你面向的借款人又是符合监管引导方向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人群的话,那么希望你们更多的站出来,代表这个行业,给这个行业以希望。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