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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重污染期间受罚后仍违规超标排放将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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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重污染期间受罚后仍违规超标排放将追刑责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补充现有司法解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曾金秋

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问题做了判定,其中包括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了十一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判定。《纪要》明确,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纪要》在关于单位犯罪、犯罪未遂、主观过错和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上做出了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其中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在关于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适用上进行了判定,其中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有害物质,从重处罚情形等进行了认定,明确跨省或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从重处罚。此外还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另外,《纪要》明确了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在最高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了五个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在案例一中,浙江宝勋精密螺丝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2018年12月5日,芜湖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二是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2017年12月,被告人应伟达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海瑞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王守波负责具体事宜。12月22日夜,被告人徐鹏鹏等人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鹤吉路西100米处,先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该处市政窨井内。经青浦区环保局认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2018年8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印达公司、被告人应伟达、王守波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

最高检认为,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中,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乔宗敏及工作人员陶薇在明知被告人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多次要求其将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造成常州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经抽样检测,兰陵河增光桥断面河水超过I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被告人贡卫国非法倾倒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共计67.33吨。

2018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瀛公司、被告人贡卫国、乔宗敏、陶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缓刑及罚金。法院还禁止乔宗敏、陶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

最高检认为,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案例四中,2014年底,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行业不景气,导致大量钡渣留存,无法处置。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张正文及环保专员赵强通过在车箱底部垫钡渣等方式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氮渣堆场,并填写虚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查。2015年10月19日至23日,环保部在督查过程中查获宏泰公司的违法行为。2017年11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宏泰公司、被告人张正文、被告人赵强犯污染环境罪。

最高检认为,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司法解释,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案例五中,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没有处置废油的资质,仍在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倾倒、填埋、处置的废油共计6651.48吨,需要处置的污染废物共计10702.95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17.05万元,后续修复费用45万元。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土义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最高检认为,当前,有的地方已经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此类型案件的办理,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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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重污染期间受罚后仍违规超标排放将追刑责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补充现有司法解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曾金秋

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问题做了判定,其中包括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了十一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判定。《纪要》明确,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纪要》在关于单位犯罪、犯罪未遂、主观过错和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上做出了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其中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在关于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适用上进行了判定,其中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有害物质,从重处罚情形等进行了认定,明确跨省或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从重处罚。此外还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另外,《纪要》明确了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在最高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了五个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在案例一中,浙江宝勋精密螺丝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2018年12月5日,芜湖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二是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2017年12月,被告人应伟达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海瑞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王守波负责具体事宜。12月22日夜,被告人徐鹏鹏等人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鹤吉路西100米处,先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该处市政窨井内。经青浦区环保局认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2018年8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印达公司、被告人应伟达、王守波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

最高检认为,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中,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乔宗敏及工作人员陶薇在明知被告人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多次要求其将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造成常州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经抽样检测,兰陵河增光桥断面河水超过I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被告人贡卫国非法倾倒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共计67.33吨。

2018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瀛公司、被告人贡卫国、乔宗敏、陶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缓刑及罚金。法院还禁止乔宗敏、陶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

最高检认为,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案例四中,2014年底,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行业不景气,导致大量钡渣留存,无法处置。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张正文及环保专员赵强通过在车箱底部垫钡渣等方式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氮渣堆场,并填写虚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查。2015年10月19日至23日,环保部在督查过程中查获宏泰公司的违法行为。2017年11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宏泰公司、被告人张正文、被告人赵强犯污染环境罪。

最高检认为,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司法解释,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案例五中,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没有处置废油的资质,仍在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倾倒、填埋、处置的废油共计6651.48吨,需要处置的污染废物共计10702.95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17.05万元,后续修复费用45万元。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土义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最高检认为,当前,有的地方已经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此类型案件的办理,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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