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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孕妇超五万,全国最大“寄血验子”案背后的入刑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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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孕妇超五万,全国最大“寄血验子”案背后的入刑之争

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警方和计生部门在开展联合排查执法中,发现本地有人参与胎儿性别鉴定的活动。调查发现,不光永嘉,全国各地有很多孕妇都将血液寄去深圳的一家公司,然后血样被带到香港。不久,一份份标明胎儿性别的鉴定报告寄了回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我国内地,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不被允许的,有关部门也多次发文禁止。而在我国的香港地区,胎儿性别鉴定是合法的。于是一些孕妇就想办法,将血液送去香港检测,这就是寄血验子。

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警方和计生部门在开展联合排查执法中,发现本地有人参与胎儿性别鉴定的活动。进一步调查显示,不光永嘉,全国各地有很多孕妇都将血液寄去深圳的一家公司,然后血样被带到香港。不久,一份份标明胎儿性别的鉴定报告寄了回来。

不知自己成逃犯

2016年10月《温州都市报》发了这样一篇报道。标题是:永嘉警方破获最大寄血验子案。

2016年1月,28岁的小玲回到山东老家时,警察出现在家中,将她带去了浙江永嘉。小玲家属收到的通知书上写着:小玲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这个罪名小玲还是第一次听说。她很不解,自己不是医生 ,也没给人看过病,怎么就涉嫌非法行医了呢?

同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调查的,还有她的同事们,她们都说自己很冤枉。2015年12月22日,同事小芳准备去香港,在通关时被警察带走;2016年5月,公司司机老程被警方带走。半年时间里,小玲、小芳、老程几十个涉案人员,因她们的公司涉嫌提供胎儿性别鉴定被调查,从各地被带到了永嘉公安局。

参与寄血验子服务的人员都说,自己并不清楚这件事情的性质。小玲说自己主要在公司负责网上推广“去香港打疫苗、基因检测和胎儿性别鉴定“的项目。对于鉴定性别这块,她也觉得不妥,不过没有多想。

网络推广留下公司的联系方式,孕妇联系后,会有业务部门将愿意赴港的孕妇名单登记下来,再进一步安排。不方便去香港的孕妇,她们就建议找当地医生抽血,血样寄到深圳,再由公司送去香港的化验所,司机老程就是负责开车去取各地寄来的血液。

其实对于这项业务,我国法律有明文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经过一番调查,2017年7月4日,永嘉县检察院对第一批的十人以非法行医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而小玲因为怀孕,办了取保候审的手续回了家,也就不在第一批受审的名单里。

两审均判有罪

庭审之前,曹铮律师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这些被告人并不构成指控的非法行医罪。

2016年由国家卫计委出台的相关规定显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谭瑞也认为她们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罪,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将“情节严重”作了五种情形的规定。而在2012年1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份意见,将最高法解释“情节严重”的五条扩张成了七条。而增加的两条是“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和“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律师谭瑞认为,公安机关是依据浙江省高院发布这个指导意见,对涉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此外记者还得到了一份《2012年温州市公检法刑事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上面写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3人次以上,且导致1人次以上引产;或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到5人次以上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小玲他们的情形属于《纪要》中的“情节严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律师们的看法是,地方无权对“情节严重”作扩大性解释。

2018年9月底,记者也来到杭州。当记者提出,按法照律规定,地方高院无权作出司法解释时,浙江高院新闻宣传处的孟处长作了这样的解释。

2017年12月底,第一批受审的十个被告人都被认定犯非法行医罪。判决书上写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小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小芳提起了上诉,而律师曹铮在一审判决后,也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这个问题。

2018年5月4日,小芳的案子二审有了结果:维持原判。

相关条款被停止执行

二审判决后,案件告一段落,而律师曹铮还在努力,他找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2018年1月,李步云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便收到回复,根据反馈的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意见》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将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商议,停止执行相关条款。

浙江省高院的孟处长也向记者确认:意见确实已经废止,已经停止执行。以后的审判之中不会再根据这个意见来进行处理。

之后,小玲收到了一份公安局的通知书:现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她解除强制措施,同时退还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而和其他同事相比,小玲算是幸运了。2018年9月记者来到深圳采访时,小芳刚刚刑满释放。她说,一年多的监狱生活,让她失去了太多。

然而还有一批人仍在等着判决。2018年3月,包括司机老程在内的第二批的二十五名人员仍以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4月法院开庭审理,至今仍未宣判。

寄血验子的孕妇们

国际社会公认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即100名女婴对应男婴的数量)为102到107,但是,2010年永嘉县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竟高达到136。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永嘉警方才花大力气一直追到深圳的公司,追到了小玲他们。那么,那些花钱又受罪找公司做鉴定的孕妇们,到底是怎么想的呢?

小张是永嘉县人,出生于1983年。2015年初,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想做性别鉴定。经过朋友介绍,她将抽好的血寄去了深圳。小张说,她的想法和成长经历有关。在她记忆里,她的母亲因为生的都是女儿,过得很卑微,而她不想过得和母亲一样。

小敏出生于1987年。她说,她们村子有这样的风俗:青年男女先订婚,生了孩子之后再领证办婚礼。因为婆婆很想要孙子。所以在小敏怀孕以后,她选择了去做胎儿性别鉴定。虽然她也知道这是不合法的,但她害怕怀的如果是个女孩,会让未来的婚姻起波折。

普法时间

Q1:小玲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A1:她的行政责任认定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16年颁布了一个规定:如果组织介绍“两非”这种行为,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警告、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元到3万元。所以这个行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在法理上存在很大争议。《刑法》336条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没有规定这样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认定“非法行医罪”可能缺乏一定的法理。

Q2:目前小玲的案子已有定论,但之前还有很多类似的案子。有的是被判了刑,有的还在审理当中。对于这些案子,如何处理之后的法律程序?

A2:浙江高院的表态是比较清晰的。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在浙江的辖区内,今后不会再以浙江高院的纪要92条为依据处理类似的行为。但之前的案子,不同的案子会有不同的案情。再者,这个判决中是否援引了纪要92条也是存疑的。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纠偏的纠偏,该维持的维持。

Q3:经过记者调查发现,胎儿性别鉴定合法与否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它的背后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对此,您有什么见解?

A3:将来这样的现象会逐渐减少。重男轻女是长期以来的一个经济文化现象。在农耕文化下,男性劳动力比女性更有用。在有限的资源竞争下,男性成员多的家族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再者,养儿防老也是形成重男轻女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最主要的还要靠我们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了,文明进步了,在不需要靠孔武有力来解决资源分配的问题之时,重男轻女的问题自然就会得到缓解。当我们筑牢了社会保障的基础以后,养儿防老的观念也逐渐会被弱化。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这个问题是能够得到逐渐解决的。

来源:cctv今日说法

原标题:参与孕妇超五万!全国最大“寄血验子”案背后的入刑之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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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警方和计生部门在开展联合排查执法中,发现本地有人参与胎儿性别鉴定的活动。调查发现,不光永嘉,全国各地有很多孕妇都将血液寄去深圳的一家公司,然后血样被带到香港。不久,一份份标明胎儿性别的鉴定报告寄了回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我国内地,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不被允许的,有关部门也多次发文禁止。而在我国的香港地区,胎儿性别鉴定是合法的。于是一些孕妇就想办法,将血液送去香港检测,这就是寄血验子。

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警方和计生部门在开展联合排查执法中,发现本地有人参与胎儿性别鉴定的活动。进一步调查显示,不光永嘉,全国各地有很多孕妇都将血液寄去深圳的一家公司,然后血样被带到香港。不久,一份份标明胎儿性别的鉴定报告寄了回来。

不知自己成逃犯

2016年10月《温州都市报》发了这样一篇报道。标题是:永嘉警方破获最大寄血验子案。

2016年1月,28岁的小玲回到山东老家时,警察出现在家中,将她带去了浙江永嘉。小玲家属收到的通知书上写着:小玲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这个罪名小玲还是第一次听说。她很不解,自己不是医生 ,也没给人看过病,怎么就涉嫌非法行医了呢?

同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调查的,还有她的同事们,她们都说自己很冤枉。2015年12月22日,同事小芳准备去香港,在通关时被警察带走;2016年5月,公司司机老程被警方带走。半年时间里,小玲、小芳、老程几十个涉案人员,因她们的公司涉嫌提供胎儿性别鉴定被调查,从各地被带到了永嘉公安局。

参与寄血验子服务的人员都说,自己并不清楚这件事情的性质。小玲说自己主要在公司负责网上推广“去香港打疫苗、基因检测和胎儿性别鉴定“的项目。对于鉴定性别这块,她也觉得不妥,不过没有多想。

网络推广留下公司的联系方式,孕妇联系后,会有业务部门将愿意赴港的孕妇名单登记下来,再进一步安排。不方便去香港的孕妇,她们就建议找当地医生抽血,血样寄到深圳,再由公司送去香港的化验所,司机老程就是负责开车去取各地寄来的血液。

其实对于这项业务,我国法律有明文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经过一番调查,2017年7月4日,永嘉县检察院对第一批的十人以非法行医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而小玲因为怀孕,办了取保候审的手续回了家,也就不在第一批受审的名单里。

两审均判有罪

庭审之前,曹铮律师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这些被告人并不构成指控的非法行医罪。

2016年由国家卫计委出台的相关规定显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谭瑞也认为她们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罪,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将“情节严重”作了五种情形的规定。而在2012年1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份意见,将最高法解释“情节严重”的五条扩张成了七条。而增加的两条是“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和“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律师谭瑞认为,公安机关是依据浙江省高院发布这个指导意见,对涉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此外记者还得到了一份《2012年温州市公检法刑事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上面写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3人次以上,且导致1人次以上引产;或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到5人次以上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小玲他们的情形属于《纪要》中的“情节严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律师们的看法是,地方无权对“情节严重”作扩大性解释。

2018年9月底,记者也来到杭州。当记者提出,按法照律规定,地方高院无权作出司法解释时,浙江高院新闻宣传处的孟处长作了这样的解释。

2017年12月底,第一批受审的十个被告人都被认定犯非法行医罪。判决书上写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小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小芳提起了上诉,而律师曹铮在一审判决后,也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这个问题。

2018年5月4日,小芳的案子二审有了结果:维持原判。

相关条款被停止执行

二审判决后,案件告一段落,而律师曹铮还在努力,他找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2018年1月,李步云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便收到回复,根据反馈的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意见》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将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商议,停止执行相关条款。

浙江省高院的孟处长也向记者确认:意见确实已经废止,已经停止执行。以后的审判之中不会再根据这个意见来进行处理。

之后,小玲收到了一份公安局的通知书:现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她解除强制措施,同时退还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而和其他同事相比,小玲算是幸运了。2018年9月记者来到深圳采访时,小芳刚刚刑满释放。她说,一年多的监狱生活,让她失去了太多。

然而还有一批人仍在等着判决。2018年3月,包括司机老程在内的第二批的二十五名人员仍以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4月法院开庭审理,至今仍未宣判。

寄血验子的孕妇们

国际社会公认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即100名女婴对应男婴的数量)为102到107,但是,2010年永嘉县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竟高达到136。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永嘉警方才花大力气一直追到深圳的公司,追到了小玲他们。那么,那些花钱又受罪找公司做鉴定的孕妇们,到底是怎么想的呢?

小张是永嘉县人,出生于1983年。2015年初,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想做性别鉴定。经过朋友介绍,她将抽好的血寄去了深圳。小张说,她的想法和成长经历有关。在她记忆里,她的母亲因为生的都是女儿,过得很卑微,而她不想过得和母亲一样。

小敏出生于1987年。她说,她们村子有这样的风俗:青年男女先订婚,生了孩子之后再领证办婚礼。因为婆婆很想要孙子。所以在小敏怀孕以后,她选择了去做胎儿性别鉴定。虽然她也知道这是不合法的,但她害怕怀的如果是个女孩,会让未来的婚姻起波折。

普法时间

Q1:小玲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A1:她的行政责任认定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16年颁布了一个规定:如果组织介绍“两非”这种行为,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警告、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元到3万元。所以这个行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在法理上存在很大争议。《刑法》336条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没有规定这样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认定“非法行医罪”可能缺乏一定的法理。

Q2:目前小玲的案子已有定论,但之前还有很多类似的案子。有的是被判了刑,有的还在审理当中。对于这些案子,如何处理之后的法律程序?

A2:浙江高院的表态是比较清晰的。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在浙江的辖区内,今后不会再以浙江高院的纪要92条为依据处理类似的行为。但之前的案子,不同的案子会有不同的案情。再者,这个判决中是否援引了纪要92条也是存疑的。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纠偏的纠偏,该维持的维持。

Q3:经过记者调查发现,胎儿性别鉴定合法与否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它的背后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对此,您有什么见解?

A3:将来这样的现象会逐渐减少。重男轻女是长期以来的一个经济文化现象。在农耕文化下,男性劳动力比女性更有用。在有限的资源竞争下,男性成员多的家族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再者,养儿防老也是形成重男轻女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最主要的还要靠我们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了,文明进步了,在不需要靠孔武有力来解决资源分配的问题之时,重男轻女的问题自然就会得到缓解。当我们筑牢了社会保障的基础以后,养儿防老的观念也逐渐会被弱化。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这个问题是能够得到逐渐解决的。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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