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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校园性侵将设禁业门槛:申请教师资格先查有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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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校园性侵将设禁业门槛:申请教师资格先查有无前科

有无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将成为申请教师资格的新门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有无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将成为申请教师资格的新门槛。若有相关犯罪前科,将被“禁业”。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做客“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时表示,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把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

“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是为了更好落实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史卫忠称。

这并非相关部门首次提出此项建议,教育部于2018年12月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有关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制度,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这是施政上的进步。”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中国性学会副会长兼中国性学会性教育专委会主任委员彭晓辉曾公开表示,在预防性侵害学生上,相关部门加强了“堵”的力度。

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持续多发,教师则是频见报端的侵害者。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女童保护”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共378起,受害人606人。其中,以7~14岁的中小学生居多,占比64.36%。在侵害者分布上,378起案例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其中熟人作案209起,在这209起熟人作案案例中,师生(含辅导班等)72起,占比高达34.45%。

“校园性侵犯罪多发生在校园范围内,一方面是因为学校监管缺失给校园性侵的发生留下了诸多空间,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刑事法律对于校园性侵犯罪惩处不力。”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康均心告诉界面新闻,“因此,建立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健全完善教师选任机制至关重要。”

“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较常见的特点。如何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就显得十分重要。”史卫忠介绍,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点长、面多,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发挥应有作用,还需要实现对相关行业实施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

事实上,此前已有多位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聚焦儿童保护问题,提出应对有性侵儿童前科者实施“禁业限制”,强制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并禁止其从事易于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胡卫在2018年两会上表示,“国外对性侵犯罪人员有很长时间的隔离期,包括侵犯者最后回到社会后从事的工作都不能够跟未成年青少年有任何接触,我们的法规存在这样的短板。”

公开性侵犯罪者信息的设想也已在不少地方进行试点。

2016年6月,浙江慈溪市检察院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当地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2017年12月,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起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牵头,区综治办、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正式启动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但在康均心看来,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的同时,各相关部门还需要共同努力,尽快建立防止校园性侵犯罪的长效机制,比如学校应通过加强专门的人员和软硬件的配备,建立一套完善的校园性侵害的预警系统和应对系统,禁止教师在私人场合与学生进行单独的辅导和谈话等等。

“同时,应该建立校园犯罪统计通报系统,各级学校将包括性侵害案件在内的各类校园犯罪事件统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数据,并协同司法机关等部门对校园犯罪情况进行分析,以便协力制定出针对性预防措施。”康均心建议,预防措施应包括对学校性侵犯高危地点、高危人员的预防,必要时可以在案件多发区域设立监控设备。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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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校园性侵将设禁业门槛:申请教师资格先查有无前科

有无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将成为申请教师资格的新门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有无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将成为申请教师资格的新门槛。若有相关犯罪前科,将被“禁业”。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做客“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时表示,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把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

“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是为了更好落实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史卫忠称。

这并非相关部门首次提出此项建议,教育部于2018年12月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有关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制度,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这是施政上的进步。”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中国性学会副会长兼中国性学会性教育专委会主任委员彭晓辉曾公开表示,在预防性侵害学生上,相关部门加强了“堵”的力度。

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持续多发,教师则是频见报端的侵害者。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女童保护”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共378起,受害人606人。其中,以7~14岁的中小学生居多,占比64.36%。在侵害者分布上,378起案例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其中熟人作案209起,在这209起熟人作案案例中,师生(含辅导班等)72起,占比高达34.45%。

“校园性侵犯罪多发生在校园范围内,一方面是因为学校监管缺失给校园性侵的发生留下了诸多空间,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刑事法律对于校园性侵犯罪惩处不力。”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康均心告诉界面新闻,“因此,建立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健全完善教师选任机制至关重要。”

“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较常见的特点。如何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就显得十分重要。”史卫忠介绍,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点长、面多,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发挥应有作用,还需要实现对相关行业实施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

事实上,此前已有多位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聚焦儿童保护问题,提出应对有性侵儿童前科者实施“禁业限制”,强制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并禁止其从事易于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胡卫在2018年两会上表示,“国外对性侵犯罪人员有很长时间的隔离期,包括侵犯者最后回到社会后从事的工作都不能够跟未成年青少年有任何接触,我们的法规存在这样的短板。”

公开性侵犯罪者信息的设想也已在不少地方进行试点。

2016年6月,浙江慈溪市检察院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当地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2017年12月,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起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牵头,区综治办、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正式启动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但在康均心看来,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的同时,各相关部门还需要共同努力,尽快建立防止校园性侵犯罪的长效机制,比如学校应通过加强专门的人员和软硬件的配备,建立一套完善的校园性侵害的预警系统和应对系统,禁止教师在私人场合与学生进行单独的辅导和谈话等等。

“同时,应该建立校园犯罪统计通报系统,各级学校将包括性侵害案件在内的各类校园犯罪事件统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数据,并协同司法机关等部门对校园犯罪情况进行分析,以便协力制定出针对性预防措施。”康均心建议,预防措施应包括对学校性侵犯高危地点、高危人员的预防,必要时可以在案件多发区域设立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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