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发布,负责人须与学生共同用餐

3月11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公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根据规定,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反馈。

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并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三部委鼓励学校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按照规定,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加强管理,其他责任部门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规定,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出现违规行为,应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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