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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购房时这些圈套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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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购房时这些圈套需警惕

购房时这些问题要多多注意。

“3 15”购房时这些圈套需警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现如今,房子在社会中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成了大家茶余饭后必聊的话题之一。不知不觉间它已经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样东西,我们的结婚、生子、工作这些人生大事也都与房子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致使很多人终其一生都在为一套房子而奋斗。

房子对我们如此重要,如此的意义非凡,然而在我们选购新房时往往也会有一些圈套在等着我们。趁此3.15之际,我们就一起来聊聊在买房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些圈套,以便在以后的购房过程中可以避免。

1.特价房源

在买房过程中,有时候置业顾问会向我们推荐一些特价房源,我们也经常会看见一些开发商会打出特价房源的宣传海报。

那么,特价房真的像宣传的那样物美价廉吗?其实,并一定,特价房通常都是一些位置、朝向都不是很好,户型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的房源。不过开发商最主要的目的可能并不是真的想让你去买它,因为一般像这种特价房的数量都比较少,有时候你看见广告后去买它,置业顾问往往会告诉你已经卖完了,然后再向推荐其他房源。说到底,它可能更像是开发商用来吸引购房者的一种噱头。

2.优惠活动

每逢节点,开发商都会推出五花八门的营销活动来吸引购房者,有的是直接打折优惠,有的是全款优惠一个点,还有一些则是打出首付一成的幌子。像一些“所有房源X折优惠”“X折购房”之类的优惠,会让购房者产生一种此时不买更待何时的冲动。这个时候购房者应该警惕,不是看开发商给出的折扣有多大,而是看看真正的成交价与之前的价格相比是否确实有降低。

首付一成也是开发商的常用伎俩,一般房子首付在三成,但是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打出首付一成的活动,让购房者可以先付一成首付,然后剩下的部分,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可能是三个月也可能是一两年内,付清其余首付款。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缓解了购房者的资金周转压力,但是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付清,要不就按合同约定执行,更有甚者房子会被开发商强行收回,这个后果往往被购房者所忽略。

3.广告宣传

房地产行业的广告不仅传播渠道极其多样,在语言表达上是更是无比华丽浮夸。比如,形容交通是这样的:多轨道交通,毗邻地铁站,出行便捷,而事实可能是离地铁站还有1-2公里的距离;形容生活配套丰富是这样的:多重商业体环伺,坐拥繁华,出门即享,而事实可能离商场还有半个小时的车程;再比如,这样形容小区绿化:打造欧式风情园林或者是什么私家花园,但其实等到真正收房时看到的可能是一些小树苗、小土破;此外,在形容未来规划时可能会说什么未来可期,但可能等这个规划具体落实完还要等上个三五十年呢!

还有一些更夸张的也是对购房者吸引力最大,就是类似:“买房送露台”、“买房送家装”的广告语,其实等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那些赠送的家装设备其实都是一些残次品,而此时的开发商则又转了一笔设备商品的利润。

对于开发商的各种广告宣传,购房者不要一昧的相信,细心的朋友也会发现,一般在宣传海报的最下面都会有一个免责声明,这可能是这张海报上最具可信度的一部分了。所以购房者还是要自己多去项目所在的位置看一看,多了解了解周边的一些情况,做到心里有数。

4.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5.学区房

随着家长们对孩子教育问题的逐渐重视,学区也成了开发商的一种重要宣传手段,但有时候,开发商起初明明承诺这里划分到学区范围内,而等政府文件下来后,购房者又会发现该项目根本不在学区范围内,这时候不管是维权还是怎样也都换不回学区房了。所以购房者应该密切关注当地的政策变化,不要想当然的把买房等同于入名校。

6.定金和订金

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虽然读音相同,但区别可是很大的,有的开发商会故意混淆定金与订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证明债的成立和保证债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通常人们把购房合同的订金划分为预付款,意思指购房者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订的钱,可以理解为一种预付款行为,合同确立、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合同的字,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小心被有心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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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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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购房时这些圈套需警惕

购房时这些问题要多多注意。

“3 15”购房时这些圈套需警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现如今,房子在社会中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成了大家茶余饭后必聊的话题之一。不知不觉间它已经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样东西,我们的结婚、生子、工作这些人生大事也都与房子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致使很多人终其一生都在为一套房子而奋斗。

房子对我们如此重要,如此的意义非凡,然而在我们选购新房时往往也会有一些圈套在等着我们。趁此3.15之际,我们就一起来聊聊在买房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些圈套,以便在以后的购房过程中可以避免。

1.特价房源

在买房过程中,有时候置业顾问会向我们推荐一些特价房源,我们也经常会看见一些开发商会打出特价房源的宣传海报。

那么,特价房真的像宣传的那样物美价廉吗?其实,并一定,特价房通常都是一些位置、朝向都不是很好,户型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的房源。不过开发商最主要的目的可能并不是真的想让你去买它,因为一般像这种特价房的数量都比较少,有时候你看见广告后去买它,置业顾问往往会告诉你已经卖完了,然后再向推荐其他房源。说到底,它可能更像是开发商用来吸引购房者的一种噱头。

2.优惠活动

每逢节点,开发商都会推出五花八门的营销活动来吸引购房者,有的是直接打折优惠,有的是全款优惠一个点,还有一些则是打出首付一成的幌子。像一些“所有房源X折优惠”“X折购房”之类的优惠,会让购房者产生一种此时不买更待何时的冲动。这个时候购房者应该警惕,不是看开发商给出的折扣有多大,而是看看真正的成交价与之前的价格相比是否确实有降低。

首付一成也是开发商的常用伎俩,一般房子首付在三成,但是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打出首付一成的活动,让购房者可以先付一成首付,然后剩下的部分,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可能是三个月也可能是一两年内,付清其余首付款。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缓解了购房者的资金周转压力,但是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付清,要不就按合同约定执行,更有甚者房子会被开发商强行收回,这个后果往往被购房者所忽略。

3.广告宣传

房地产行业的广告不仅传播渠道极其多样,在语言表达上是更是无比华丽浮夸。比如,形容交通是这样的:多轨道交通,毗邻地铁站,出行便捷,而事实可能是离地铁站还有1-2公里的距离;形容生活配套丰富是这样的:多重商业体环伺,坐拥繁华,出门即享,而事实可能离商场还有半个小时的车程;再比如,这样形容小区绿化:打造欧式风情园林或者是什么私家花园,但其实等到真正收房时看到的可能是一些小树苗、小土破;此外,在形容未来规划时可能会说什么未来可期,但可能等这个规划具体落实完还要等上个三五十年呢!

还有一些更夸张的也是对购房者吸引力最大,就是类似:“买房送露台”、“买房送家装”的广告语,其实等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那些赠送的家装设备其实都是一些残次品,而此时的开发商则又转了一笔设备商品的利润。

对于开发商的各种广告宣传,购房者不要一昧的相信,细心的朋友也会发现,一般在宣传海报的最下面都会有一个免责声明,这可能是这张海报上最具可信度的一部分了。所以购房者还是要自己多去项目所在的位置看一看,多了解了解周边的一些情况,做到心里有数。

4.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5.学区房

随着家长们对孩子教育问题的逐渐重视,学区也成了开发商的一种重要宣传手段,但有时候,开发商起初明明承诺这里划分到学区范围内,而等政府文件下来后,购房者又会发现该项目根本不在学区范围内,这时候不管是维权还是怎样也都换不回学区房了。所以购房者应该密切关注当地的政策变化,不要想当然的把买房等同于入名校。

6.定金和订金

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虽然读音相同,但区别可是很大的,有的开发商会故意混淆定金与订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证明债的成立和保证债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通常人们把购房合同的订金划分为预付款,意思指购房者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订的钱,可以理解为一种预付款行为,合同确立、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合同的字,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小心被有心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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