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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前的交易所监管通知突然被关注?明确异常交易4类监测指标,实为年初开始的常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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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前的交易所监管通知突然被关注?明确异常交易4类监测指标,实为年初开始的常态监管

3月初下发的《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试行)》,针对当前市场中较为典型的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等4类异常情形,提供监测参考指标,明确重点监控要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程丹 王君晖

一份3月初下发的对股票交易监测要点的监管通知,莫名其妙般突然就在各种投资社交圈子里传开了!一时间引来猜测纷纷。

这份通知名为《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试行)》,《要点》针对当前市场中较为典型的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等4类异常情形,提供监测参考指标,明确重点监控要求。

文件一传出,立刻引发了市场关注,真相是什么呢?

券商中国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该通知是半个多月前即3月初下发的,其中规定的监管行为是对常见违规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交易监管,提高交易监管透明度,防范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为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促进券商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引导客户合规交易。

资本市场也是信息市,常规文件往往被市场过分解读。在业内人士看来,通知明确了违规行为,确定了统一标准,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和行业规范运行。

常规监管!提高交易监管透明度

这份半个月多前的通知,和市场涨跌无关,和行情变化关系不大。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次制定该要点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优化交易监管,提高交易监管透明度,防范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旨在帮助券商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引导客户合规交易。

交易所表示,《要点》主要帮助券商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客户合规交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交易所要求券商应当结合自身客户管理情况,在交易监测将空系统中合理设置申报金额、成交金额、交易占比、撤销申报占比、股价偏离幅度等指标阈值,实现实时监测监控、重点监控、分级报警、分类处理等功能。

对于要点中的监测监控情形,交易所要求,各家券商应当根据客户历史交易行为,结合市场整体走势、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等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经判断确认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券商要按照规则,履行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对于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交易行为,券商要报告交易所。

同时,交易所要求,券商要尊重投资者交易自由,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应该审慎合规。可以看出,《要点》的目的就要提高监管透明度,优化交易监管,引导客户合规交易。

通知要点全扫描:4类异常情形被点名

《要点》针对当前市场中较为典型的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等4类异常情形,提供监测参考指标,明确重点监控要求。

对于虚假申报,要点明确,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要点表示,对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关注。

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大幅偏离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集合竞价参考涨跌幅3%以上,或者其他股票集合竞价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的予以关注。

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将被予以关注。包括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和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防线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存在多次申报后撤销申报的行为等。

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比例较高的、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积撤销数量占以该价格累积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上述行为发生2次以上将被予以关注。

对于拉抬打压股价,要点明确,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予以关注:

包括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等;在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买入成交价呈由低到高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由高向低下降趋势等情形的,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存在上证50指数成分股涨跌幅2%以上或者其他股票涨跌幅3%以上的。

对于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割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在连续竞价阶段存在股票交易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且单笔以涨或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改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加高,该状态持续10分钟以上的,将被予以关注。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予以关注:

一是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是连续竞价结束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三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四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新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对于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在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在竞价交易阶段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且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的,将被予以关注。

明确六大重点监控情形

要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应予以重点关注。是在2018年4月交易所出台的《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基础上的补充完善。

1.交易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触及检测指标

2.被两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且再次触及监测指标

3.因严重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4.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

5.虽未触及监测指标,但存在明显规避意图,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6.券商认为需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监管层规范交易行为

对于异常交易的监管是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内容之一。

2018年11月,上交所表示严格慎用暂停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对过度投机炒作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主要以向会员发送风险提示函的形式,要求会员向投资者提示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对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事中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及时向证监会上报案件线索。

上交所表示,要坚持基于监管规则、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监管引导为辅的原则,审慎评估并适度调整交易监管相关措施,避免影响干预正常交易行为;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交易权,把握好交易监管的力度和节奏,增强交易监管工作的可预期性和适应性。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已公布20天的监管通知突然被关注?明确异常交易的4类监测指标,真相如何?实为年初开始的常态监管

最新更新时间:03/21 08:58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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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前的交易所监管通知突然被关注?明确异常交易4类监测指标,实为年初开始的常态监管

3月初下发的《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试行)》,针对当前市场中较为典型的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等4类异常情形,提供监测参考指标,明确重点监控要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程丹 王君晖

一份3月初下发的对股票交易监测要点的监管通知,莫名其妙般突然就在各种投资社交圈子里传开了!一时间引来猜测纷纷。

这份通知名为《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试行)》,《要点》针对当前市场中较为典型的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等4类异常情形,提供监测参考指标,明确重点监控要求。

文件一传出,立刻引发了市场关注,真相是什么呢?

券商中国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该通知是半个多月前即3月初下发的,其中规定的监管行为是对常见违规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交易监管,提高交易监管透明度,防范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为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促进券商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引导客户合规交易。

资本市场也是信息市,常规文件往往被市场过分解读。在业内人士看来,通知明确了违规行为,确定了统一标准,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和行业规范运行。

常规监管!提高交易监管透明度

这份半个月多前的通知,和市场涨跌无关,和行情变化关系不大。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次制定该要点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优化交易监管,提高交易监管透明度,防范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旨在帮助券商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引导客户合规交易。

交易所表示,《要点》主要帮助券商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客户合规交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交易所要求券商应当结合自身客户管理情况,在交易监测将空系统中合理设置申报金额、成交金额、交易占比、撤销申报占比、股价偏离幅度等指标阈值,实现实时监测监控、重点监控、分级报警、分类处理等功能。

对于要点中的监测监控情形,交易所要求,各家券商应当根据客户历史交易行为,结合市场整体走势、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等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经判断确认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券商要按照规则,履行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对于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交易行为,券商要报告交易所。

同时,交易所要求,券商要尊重投资者交易自由,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应该审慎合规。可以看出,《要点》的目的就要提高监管透明度,优化交易监管,引导客户合规交易。

通知要点全扫描:4类异常情形被点名

《要点》针对当前市场中较为典型的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等4类异常情形,提供监测参考指标,明确重点监控要求。

对于虚假申报,要点明确,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要点表示,对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关注。

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大幅偏离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集合竞价参考涨跌幅3%以上,或者其他股票集合竞价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的予以关注。

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将被予以关注。包括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和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防线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存在多次申报后撤销申报的行为等。

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比例较高的、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积撤销数量占以该价格累积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上述行为发生2次以上将被予以关注。

对于拉抬打压股价,要点明确,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予以关注:

包括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等;在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买入成交价呈由低到高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由高向低下降趋势等情形的,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存在上证50指数成分股涨跌幅2%以上或者其他股票涨跌幅3%以上的。

对于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割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在连续竞价阶段存在股票交易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且单笔以涨或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改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加高,该状态持续10分钟以上的,将被予以关注。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予以关注:

一是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是连续竞价结束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三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四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新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对于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在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在竞价交易阶段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且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的,将被予以关注。

明确六大重点监控情形

要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应予以重点关注。是在2018年4月交易所出台的《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基础上的补充完善。

1.交易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触及检测指标

2.被两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且再次触及监测指标

3.因严重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4.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

5.虽未触及监测指标,但存在明显规避意图,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6.券商认为需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监管层规范交易行为

对于异常交易的监管是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内容之一。

2018年11月,上交所表示严格慎用暂停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对过度投机炒作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主要以向会员发送风险提示函的形式,要求会员向投资者提示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对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事中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及时向证监会上报案件线索。

上交所表示,要坚持基于监管规则、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监管引导为辅的原则,审慎评估并适度调整交易监管相关措施,避免影响干预正常交易行为;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交易权,把握好交易监管的力度和节奏,增强交易监管工作的可预期性和适应性。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已公布20天的监管通知突然被关注?明确异常交易的4类监测指标,真相如何?实为年初开始的常态监管

最新更新时间:03/2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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