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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垃圾焚烧厂超负荷运行排放超标,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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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垃圾焚烧厂超负荷运行排放超标,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

原告认为,虽然超标排放存在客观原因,但企业合法合规运行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不应当作为减少甚至是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学琛

环境公益诉讼正成为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的新手段。2019年3月26日,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诉安徽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简称“安庆皖能公司”)大气污染一案,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为当地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成立于2007年。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安庆皖能公司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氯化氢。2016年9月,安庆皖能公司因烟气脱硫设施停运,监控设施显示二氧化硫瞬间排放浓度达到1422mg/立方米,被安庆市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此,自然之友于2018年4月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依法承担相应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此外,自然之友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是自然之友针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起的第二起环境公益诉讼。2017年12月14日,自然之友曾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于公共媒体进行环保宣传教育,并在市级媒体道歉;由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的诉讼支出费用。对于原告申请调取一氧化碳监测记录及对大气污染治理费用进行鉴定的诉求,判决结果表示不予支持。

此后,自然之友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二审于2019年3月26日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安庆皖能公司建厂时,技术条件是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而2016年新标准施行后,对于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标准变得更为严格,从而会导致一批沿用老旧设备的垃圾焚烧厂出现持续性的超标排放。

尽管新的标准曾给垃圾焚烧厂19个月的缓冲期,即提供其足够的期限进行技术改造。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几年中国生活垃圾数量高速增长,垃圾焚烧厂承载着特定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责任,如果停炉进行技术改造,除了付出较大的经济成本外,很可能面临着该地区的生活垃圾无法消纳的问题。

安庆皖能公司于庭审期间表示,公司设计的年垃圾处理量为29.2万吨,2016年以来安庆市及周边县区垃圾收集快速增长,进厂垃圾超出设计负荷量,2016年为33.9万吨,2017年为30万吨。设备超负荷运行会导致超标排放,从实际行动来看,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存在难以克服的客观原因,主观过错较小。

而自然之友认为,虽然超标排放存在客观原因,但企业合法合规运行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不应当作为减少甚至是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告诉界面新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承担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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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垃圾焚烧厂超负荷运行排放超标,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

原告认为,虽然超标排放存在客观原因,但企业合法合规运行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不应当作为减少甚至是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学琛

环境公益诉讼正成为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的新手段。2019年3月26日,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诉安徽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简称“安庆皖能公司”)大气污染一案,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为当地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成立于2007年。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安庆皖能公司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氯化氢。2016年9月,安庆皖能公司因烟气脱硫设施停运,监控设施显示二氧化硫瞬间排放浓度达到1422mg/立方米,被安庆市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此,自然之友于2018年4月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依法承担相应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此外,自然之友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是自然之友针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起的第二起环境公益诉讼。2017年12月14日,自然之友曾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于公共媒体进行环保宣传教育,并在市级媒体道歉;由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的诉讼支出费用。对于原告申请调取一氧化碳监测记录及对大气污染治理费用进行鉴定的诉求,判决结果表示不予支持。

此后,自然之友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二审于2019年3月26日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安庆皖能公司建厂时,技术条件是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而2016年新标准施行后,对于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标准变得更为严格,从而会导致一批沿用老旧设备的垃圾焚烧厂出现持续性的超标排放。

尽管新的标准曾给垃圾焚烧厂19个月的缓冲期,即提供其足够的期限进行技术改造。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几年中国生活垃圾数量高速增长,垃圾焚烧厂承载着特定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责任,如果停炉进行技术改造,除了付出较大的经济成本外,很可能面临着该地区的生活垃圾无法消纳的问题。

安庆皖能公司于庭审期间表示,公司设计的年垃圾处理量为29.2万吨,2016年以来安庆市及周边县区垃圾收集快速增长,进厂垃圾超出设计负荷量,2016年为33.9万吨,2017年为30万吨。设备超负荷运行会导致超标排放,从实际行动来看,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存在难以克服的客观原因,主观过错较小。

而自然之友认为,虽然超标排放存在客观原因,但企业合法合规运行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不应当作为减少甚至是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告诉界面新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承担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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