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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短平快处理僵尸企业,挽救有价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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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短平快处理僵尸企业,挽救有价值企业

最高法出台的两个新司法解释聚焦营商环境,明确要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企业提交破产申请后该如何清偿债务?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019年3月28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规定》)两个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聚焦营商环境,明确要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是最近几年政府各部门一项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举措,把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地。

关于破产案件审理,最高法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同时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刘贵祥说,破产案件审理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方面是加大“僵尸企业”的清理,对这些毫无发展前景,债台高筑,完全处于“僵尸”状态的这些企业,要用比较短平快的程序把它从市场中退;另一方面要重点抓好暂时处于债务危机,但是技术力量、人员素质、发展前景都非常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要加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力度,挽救濒危的企业,使它生存下来。

在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方面,本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

就破产受理后的借款问题,上诉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同时,规定了该新发生的借款,不得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

另外,《规定》对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了补充。《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刘贵祥提到,《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认为,最高法出台的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有利于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更好地实施企业破产法。他指出,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存在一些问题,“有些立法是不足的,有些规定也已经过时了”。

他指出,各方面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而且立法方面上,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个人的破产制度和规定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的破产等。另外,配套制度还需完善,比如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税收配套政策等。

因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牵头修改企业破产法, 2019年6月份将成立企业破产法修法的起草组。

为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最高法公布的《决定》中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做出了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介绍,《决定》严格限制了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

最高法还将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等审判管理信息的全面公开,有条件的法院数据自动抓取实时更新。

另外,《决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关丽指出,上述规定有效缩短了立案到送达、庭前准备到开庭、开庭到裁判的时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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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短平快处理僵尸企业,挽救有价值企业

最高法出台的两个新司法解释聚焦营商环境,明确要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企业提交破产申请后该如何清偿债务?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019年3月28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规定》)两个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聚焦营商环境,明确要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是最近几年政府各部门一项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举措,把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地。

关于破产案件审理,最高法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同时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刘贵祥说,破产案件审理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方面是加大“僵尸企业”的清理,对这些毫无发展前景,债台高筑,完全处于“僵尸”状态的这些企业,要用比较短平快的程序把它从市场中退;另一方面要重点抓好暂时处于债务危机,但是技术力量、人员素质、发展前景都非常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要加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力度,挽救濒危的企业,使它生存下来。

在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方面,本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

就破产受理后的借款问题,上诉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同时,规定了该新发生的借款,不得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

另外,《规定》对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了补充。《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刘贵祥提到,《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认为,最高法出台的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有利于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更好地实施企业破产法。他指出,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存在一些问题,“有些立法是不足的,有些规定也已经过时了”。

他指出,各方面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而且立法方面上,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个人的破产制度和规定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的破产等。另外,配套制度还需完善,比如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税收配套政策等。

因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牵头修改企业破产法, 2019年6月份将成立企业破产法修法的起草组。

为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最高法公布的《决定》中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做出了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介绍,《决定》严格限制了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

最高法还将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等审判管理信息的全面公开,有条件的法院数据自动抓取实时更新。

另外,《决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关丽指出,上述规定有效缩短了立案到送达、庭前准备到开庭、开庭到裁判的时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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