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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医药等合法用途可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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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医药等合法用途可作调整

2019年4月1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规定如果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其他合法用途,可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间调整。

2019年4月1日,中国宣布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同时规定,如果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其他合法用途,可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间调整。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资料显示,芬太尼是一种强效阿片类镇痛药,是一种分子结构与吗啡类似的止痛药,其镇痛作用比吗啡强约100倍。在过去10-20年间,芬太尼是全世界医院里麻醉镇痛的王牌药物之一,常用于临床手术麻醉中。但是芬太尼也绝非完美,对呼吸抑制、心动过缓,和成瘾性都是它的副作用。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出现了一些芬太尼类物质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其特点是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查缉难,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

“当前,全球毒情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不容乐观。特别是以芬太尼类物质为代表的新型毒品来势凶猛,已在一些国家大规模流行滥用,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在今日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

此前,中国已经对芬太尼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列管品种达到25种,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而在对芬太尼类药品合法生产企业的监管上,从生产到使用环节采取极为严格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模式。

2018年12月1日,中美两国元首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会晤,据新华社报道,双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执法、禁毒合作,包括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控。中方决定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并启动有关法规的调整程序。

随后,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开展文献调研、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正式启动法定列管程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介绍,本次法规调整引入了“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这也是我国首次引入“类物质”概念列管毒品。

“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他指出。根据《办法》,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可按规定予以调整。

另外,相关法规调整程序也在进行中,据王贺胜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刘跃进表示,之后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这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包括深入摸排重点地区生物医药基地和化工园区,查清排除非法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风险点,以及清理互联网涉毒信息,切断不法分子网上联络交易渠道。

另外,还将强化查缉堵截,督促物流寄递公司落实实名寄递、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部署海关重点关区加大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

同时,加强芬太尼类物质检验鉴定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加快现场查缉和实验室检验设备研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芬太尼类物质成瘾性和危害性快速评估体系。

发布会上,对于美国指责中国是其芬太尼类物质的主要来源国的说法,刘跃进回应,美方的指责缺乏证据、有违事实。“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合法厂家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从来没有发生过流弊,也不可能流入美国”。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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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医药等合法用途可作调整

2019年4月1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规定如果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其他合法用途,可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间调整。

2019年4月1日,中国宣布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同时规定,如果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其他合法用途,可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间调整。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资料显示,芬太尼是一种强效阿片类镇痛药,是一种分子结构与吗啡类似的止痛药,其镇痛作用比吗啡强约100倍。在过去10-20年间,芬太尼是全世界医院里麻醉镇痛的王牌药物之一,常用于临床手术麻醉中。但是芬太尼也绝非完美,对呼吸抑制、心动过缓,和成瘾性都是它的副作用。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出现了一些芬太尼类物质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其特点是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查缉难,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

“当前,全球毒情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不容乐观。特别是以芬太尼类物质为代表的新型毒品来势凶猛,已在一些国家大规模流行滥用,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在今日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

此前,中国已经对芬太尼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列管品种达到25种,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而在对芬太尼类药品合法生产企业的监管上,从生产到使用环节采取极为严格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模式。

2018年12月1日,中美两国元首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会晤,据新华社报道,双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执法、禁毒合作,包括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控。中方决定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并启动有关法规的调整程序。

随后,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开展文献调研、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正式启动法定列管程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介绍,本次法规调整引入了“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这也是我国首次引入“类物质”概念列管毒品。

“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他指出。根据《办法》,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可按规定予以调整。

另外,相关法规调整程序也在进行中,据王贺胜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刘跃进表示,之后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这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包括深入摸排重点地区生物医药基地和化工园区,查清排除非法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风险点,以及清理互联网涉毒信息,切断不法分子网上联络交易渠道。

另外,还将强化查缉堵截,督促物流寄递公司落实实名寄递、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部署海关重点关区加大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

同时,加强芬太尼类物质检验鉴定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加快现场查缉和实验室检验设备研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芬太尼类物质成瘾性和危害性快速评估体系。

发布会上,对于美国指责中国是其芬太尼类物质的主要来源国的说法,刘跃进回应,美方的指责缺乏证据、有违事实。“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合法厂家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从来没有发生过流弊,也不可能流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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