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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网络猥亵儿童案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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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网络猥亵儿童案上榜

2019年4月2日,2018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发布,涉及女职工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儿童权益等领域,是近年来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个案。

图片来源:Pexels

记者 | 刘素楠

2019年4月2日,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暨2018年度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发布会在上海市妇联举行,会议发布了2018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涉及女职工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儿童权益等领域,是近年来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个案。

据悉,优秀案例发布旨在积极探索新时期维护妇女儿童各类权益的新方法、新手段,为妇女儿童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律保障。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黄绮共同为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揭牌。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整合维权服务资源,聚焦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为妇女儿童提供诉求表达渠道,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综合维权服务平台。中心设有两个咨询窗口,心理咨询室,人民调解室和12338热线接听室,具备信访接待、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和热线服务等六大职能。

附:2018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

1、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保障涉诉儿童利益最大化

——李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简介:

在该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独自抚养患有特殊疾病的女儿。涉案儿童不是案件的诉讼当事人,难以在庭审中表达诉求,加之其患有疾病,更加无法为自己发声。在此类未成年人不作为当事人,但审理结果与其利益紧密相关的案件中,普陀法院在全国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区妇儿工委办的妇儿干部以及团区委的青少年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由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该案中,儿童权益代表人全面开展庭前调查、全程参与调解以及庭审,并提出了为儿童设立专项保障金的建议。在各方努力下,该起离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涉案儿童权益得到保障。

评审意见:

离婚诉讼中的父母均不愿抚养患病幼女,而未成年子女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谁能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声?普陀区法院在本案中首创了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妇女干部及青少年社工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患病女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从根本上保障了涉案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一机制视角新颖,探索了第三人在诉讼中以代表人身份维护儿童独立地位和权利的可能性,契合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宗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高某遗弃儿童被剥夺监护人资格案

——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诉高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2月生育一女“朵朵”,当日女婴因患病被转至上海市儿童医院救治。同年3月朵朵病愈,院方通过被告人高某留下的手机号和住址均联系不到高某,致使朵朵长期滞留在医院。2015年2月,公安人员找到高某后对其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但高某仍拒绝接回朵朵抚养。

2017年3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电话传唤高某接受调查,高某即自行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仍拒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故意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和看护中心长达三年之久。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后仍不知悔悟,故以高某涉嫌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为被监护人朵朵监护人的资格;2.请求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为朵朵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被监护人朵朵的监护人。 

评审意见: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应当依法承担抚养责任,子女对父母亦应尽心赡养,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对遗弃行为者不止是撤销监护权问题,更要重视对遗弃者的责任追究,从司法制度上严厉打击行为人的恶劣行径,全社会对遗弃家人者持零容忍态度,以警示、告诫、教育不良动机、不良行为者,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3、严惩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曲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简介:

2016年7月起,被告人曲某某,男,1976年8月生,冒充童星审核小组的女性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软件获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后,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胁迫多名女童在视频中实施自我猥亵行为,以供其观看。

曲某某案的被害人多数未满12周岁,最小的只有10周岁,其中多名被害人被诱骗两次。被迫实施的自我猥亵行为对女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曲某某采取广撒网、随机在网上寻找目标儿童,导致被害者人数众多,仅在案的就有11名女童,且潜在被害者众多。

2018年3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曲某某提起公诉,指控曲某某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且应认定为刑法第237条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以从严从重打击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

评审意见:

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比如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猥亵儿童。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利用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定性问题,即能否纳入传统猥亵儿童罪的范围进行评价。这给司法机关适用传统犯罪罪名带来一定难度,办案机关并没有机械理解刑法,而是从社会危害性和刑法解释等技术角度,将这种“非接触型”行为方式纳入猥亵儿童罪评价范围。在对传统罪名合理赋予新的内涵同时,“新解”更加有助于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理,适当向前延伸,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采用“一站式”取证特色办案制度,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谁来保护我的生育权利?

——魏某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

案例简介:

申请人魏某于2005年10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资为4000元,正常工作至2018年5月,之后因怀孕晚期开始休假,在休假期间得知被申请人停业。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产下一女婴。申请人之后前往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被告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不符合领取条件。申请人查询后才得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保险正常缴纳至2017年12月,2018年只缴纳了2月份的社会保险。申请人表示其因怀孕在家休息,没有及时了解被申请人的经营情况,也不知道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停掉了,直到被告知无法申领相应的生育待遇后查询相关社保,才得知被申请人已经在2018年2月之后没有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了。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申请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助。申请人为此事多次向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一开始表示先让申请人去社保部门领取,如果领取不到就由被申请人支付,但之后双方沟通无果,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申请人的生育待遇。申请人最终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审意见:

女职工“三期”权益受到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本案中的企业因停业需要处理很多事情,这要求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更加谨慎。如果单位不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并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及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选择自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此,劳动者均能向社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对双方都是最好的结果。但由于企业未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生育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实为企业的低级错误。在如今“二宝”政策下,希望全社会关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及时沟通,互相体谅,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5、法律援助,无偿帮助困难妇女保护婚内财产

——钱某被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简介:

本案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时期。2015年11月,来沪劳务工、低保家庭单亲妈妈钱某某因不懂法律及受前夫欺蒙,被法院缺席判决其与前夫共同承担209余万元海上货运代理运输费的巨额债务,其与尚在读高中的未成年儿子唯一的住房也被法院查封。

2017年7月,钱某某找到办案律师,此时该案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面对这起“死”案,办案律师毅然伸出援手,无偿给予钱某某法律帮助,指导她收集证据、查问她前夫债据形成情况;代她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执行法院写信要求再审及停止执行;指引她取得原审法院地律师的法律援助;提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知识等。成功帮助钱某某推动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立案再审。后经再审审理,2018年10月,法院改判钱某某不承担该笔巨额债务的诉请。该判决现已生效。

评审意见:

与当事人120多条互动短信,一年多的无偿法律帮助,面对异地法院已进入执行阶段且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生效裁判,薛群律师不畏艰难,倾力付出,以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全心全意为弱势妇女摆脱困境的高度责任感帮助来沪劳务工、低保家庭的单身母亲将“死”案激“活”。209万元的债务有了应该履行偿债义务的责任人,险些被抵债的与未成年儿子唯一的住房保住了,换来了一句最真诚、最朴素、最感人的话“谢谢妇联!谢谢薛律师!” 

6、关爱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社会合力撑起爱的蓝天

——未成年人陈某非婚生育子女权益维护案

案例简介:

陈某,女,1998年10月出生,单亲家庭跟随父亲生活,家境贫困。父亲好逸恶劳,抚养意识淡薄,疏于对女儿的管教。2012年,14岁的陈某在QQ上认识张某,被引诱发生关系。张某还多次威逼陈某及另外2位未成年人参与卖淫活动。2016年张某被徐汇公安抓获,因介绍卖淫、强奸罪判刑12年。陈某于2016年2月生下一女,因为是未婚生子,且孩子生父不详,所以一直未能报上户口。目前,孩子即将上幼儿园,陈某希望可以尽早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6年,徐汇区检察院和徐汇区妇联签订《徐汇区性侵案件未成年人救助关护协议》,徐汇区检察院和徐汇区妇联开心家园心理咨询工作室取得联系,开展对陈某心理关爱救助服务。陈某目前在上海某酒店当服务员,独自抚养孩子,照顾家中长辈,生活较为拮据,因为无法确认亲生父亲,2018年陈某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支付抚养费等。徐汇区法院办案过程中根据《徐汇区家事审判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和区妇联及时联系,请区妇联在孩子报户口、家庭贫困救助上给予关心。

徐汇区妇联在前期关爱的基础上,为孩子申请了市儿童基金会的困难救助,并与所在地区共同商议救助措施。由于陈某生育时没有经历正常的孕期检查,缺正常的孕前检查材料,缺母女关系亲子鉴定证明,徐汇区妇联主动联系徐汇区公安局人口办,区人口办为陈某介绍了具有司法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并提供亲子鉴定绿色通道服务。考虑到陈某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地区妇联承担了亲子鉴定的所有费用。2019年1月,陈某顺利完成亲子鉴定。春节前,为孩子顺利报上了户口。同时地区政府还为陈某提供廉租房补助的相关帮困服务。

评审意见: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婚姻法赋予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徐汇区妇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街镇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发挥完善的救助机制作用,形成了社会关爱的整体合力,给予非婚生子女及其母亲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生活救助、就业指导等等,从根本上解决了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认定、户籍登记以及享受教育和医疗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让非婚生子女真正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7、家事审判中创新试用第三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监管制度

——姜某、孟某与乔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案例简介:

两申请人姜某、孟某系夫妻关系,也系被监护人乔某某的外祖父母。被监护人乔某某于2002年出生,其父母病故。经亲属间协商,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街道人民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0日指定被申请人乔某(系被监护人乔某某叔叔)担任监护人。2012年10月起,乔某某随被申请人乔某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7月。2016年8月起,乔某某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

庭审中,乔某某本人到庭,表示其愿意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对乔某某的经济款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表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希望属于乔某某的300,000元钱款由双方共同信任的案外人韩某代为监管。法院听取了案外人韩某(系乔某某表舅)本人意见,其表示乔某某系孤儿,愿意承担监管责任,由其保管该款项的银行卡或存折。

法院对被监护人乔某某进行了心理观护,望各方亲属能看在乔某某年纪尚小、失去父母的情况下,减少争执,尽可能在乔某某成长之路上给予帮助。

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监护人乔某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姜某、孟某。二、被申请人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300,000元交付给被监护人乔某某,该款的银行卡(存折)在乔某某18周岁前由财产监管人韩某负责代为保管。

评审意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要,长宁法院从儿童利益最大的基本原则出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创新性的设置“第三人监管财产”方式,在不伤害各方感情同时,充分考虑和尊重了各方诉求,探索了一条各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式,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为类似案件的圆满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创新经验。

8、 发挥心理干预在离异家庭矛盾化解中的辅助功能

——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简介: 

陈某(男)与韩某(女)原系夫妻,2015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所生之子陈雨某(2009年11月出生)随陈某共同生活。2017年12月1日,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婚生子陈雨某变更为由韩某抚养,代孩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禁止陈某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韩某诉称: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之后陈某一直拒绝韩某行使探望权,2016年1月经法院调解后,韩某也仅探望到孩子两次。2015年9月起,陈某持续不断向韩某发送大量殴打孩子的照片、视频、语音,逼迫孩子辱骂母亲,导致孩子的身心受到了严重创伤。对此,韩某提交了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陈某辩称:婚姻破裂系韩某婚内出轨所致,离婚后韩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缺乏抚养孩子的资格和真诚意愿,微信相关聊天及视频主要是为了打击韩某,而非真正伤害孩子。

为真正解开当事人内心的“结”,法院及时联系妇联,共同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历经8次心理干预后,父母双方的矛盾冲突有所化解,探望权得以实现,孩子所处的教育环境明显改善,孩子母亲韩某主动撤回了变更抚养权的起诉,案件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评审意见:

家庭争执皆有因。婚姻家庭案件作为心理问题的“高发地段”,重视家庭矛盾背后的受损心理修复、健康心态重构、家庭环境重塑,在解决家庭矛盾中积极引入心理干预机制,更能有效化解纠纷,维护妇儿权益,发挥婚姻家庭维护和救治功能,这是顺应新时期家事审判改革理念的有效举措。本案从父母双方矛盾对立、冰释前嫌到和谐共处,最终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落脚点,彰显了司法与心理调适正能量的叠加效应。

9、规范民间办学 守护课堂安全

——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推动民办培训行业综合治理

案例简介:

2018年,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八部从个案着手,梳理类案,发现民办培训机构在幼教监管、师资用人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随即通过多方工作、多管齐下,为孩子们守护补课教室的安全。

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受众都是未成年人,老师具有天然的职业权威,具备和未成年人接触的亲密条件,一旦出事往往引发重大舆情。据此,检察官积极研究相关市场实际状况和法律法规规定,撰写调研文章,被最高检刊用;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整顿教育培训市场、限制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进入、教师资格动态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可行性建议;结合案例,抓住近两年民办教育教学机构大整顿的有利时机,向区政协提交专项提案;召开专题工作通报会,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检察建议。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并迅速采取行动加强检查整改,有力打击了此类犯罪,为未成年人打造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评审意见: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八部坚持儿童优先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守护学童安全的敏锐视角,洞察分析了当前民办教育市场的种种乱象。结合司法案例、法律研究和递交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直接推动了检察整改,促进了未成年人安全的环境打造,彰显了司法工作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的功效。

10、父亲独霸房产,调解挽回被房子“割裂”的亲情

——离婚子女与其父不动产纠纷案

案例简介:

1996年,张某某与孟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6岁)抚养权归女方,待其满18周岁与父亲张某某共同共有长兴镇宅基地房屋所有权。

2011年,张某某再婚,该宅基地房屋动迁,分得三套动迁安置房,除保留自住房屋一套,于同年将剩余卖出,所得款项购置其他房产。2018年,其女儿18周岁,提出以货币形式要回房屋的一半份额。张某某拒绝,双方争执未果,女方遂找人围堵并威胁张某某。对方报警,警方联系长兴镇妇联要求联调。

调解人员分别上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告知张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按约定返还房产份额。劝慰孟某某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孩子正当权利,做个文明维权人。

最后经调解人员的讲情、明理、释法,双方达成支付80万元房款的共识。双方自愿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房款于一个月内付清。

评审意见:

本案虽然是典型的权属纠纷,但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放弃司法诉讼,要求协调解决。调解人员依据法律,在释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不仅满足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诉求,还使当事人之间受损的亲情得以修复,充分展现了“联调”工作模式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方面所发挥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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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网络猥亵儿童案上榜

2019年4月2日,2018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发布,涉及女职工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儿童权益等领域,是近年来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个案。

图片来源:Pexels

记者 | 刘素楠

2019年4月2日,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暨2018年度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发布会在上海市妇联举行,会议发布了2018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涉及女职工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儿童权益等领域,是近年来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个案。

据悉,优秀案例发布旨在积极探索新时期维护妇女儿童各类权益的新方法、新手段,为妇女儿童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律保障。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黄绮共同为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揭牌。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整合维权服务资源,聚焦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为妇女儿童提供诉求表达渠道,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综合维权服务平台。中心设有两个咨询窗口,心理咨询室,人民调解室和12338热线接听室,具备信访接待、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和热线服务等六大职能。

附:2018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

1、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保障涉诉儿童利益最大化

——李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简介:

在该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独自抚养患有特殊疾病的女儿。涉案儿童不是案件的诉讼当事人,难以在庭审中表达诉求,加之其患有疾病,更加无法为自己发声。在此类未成年人不作为当事人,但审理结果与其利益紧密相关的案件中,普陀法院在全国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区妇儿工委办的妇儿干部以及团区委的青少年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由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该案中,儿童权益代表人全面开展庭前调查、全程参与调解以及庭审,并提出了为儿童设立专项保障金的建议。在各方努力下,该起离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涉案儿童权益得到保障。

评审意见:

离婚诉讼中的父母均不愿抚养患病幼女,而未成年子女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谁能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声?普陀区法院在本案中首创了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妇女干部及青少年社工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患病女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从根本上保障了涉案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一机制视角新颖,探索了第三人在诉讼中以代表人身份维护儿童独立地位和权利的可能性,契合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宗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高某遗弃儿童被剥夺监护人资格案

——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诉高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2月生育一女“朵朵”,当日女婴因患病被转至上海市儿童医院救治。同年3月朵朵病愈,院方通过被告人高某留下的手机号和住址均联系不到高某,致使朵朵长期滞留在医院。2015年2月,公安人员找到高某后对其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但高某仍拒绝接回朵朵抚养。

2017年3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电话传唤高某接受调查,高某即自行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仍拒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故意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和看护中心长达三年之久。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后仍不知悔悟,故以高某涉嫌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为被监护人朵朵监护人的资格;2.请求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为朵朵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被监护人朵朵的监护人。 

评审意见: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应当依法承担抚养责任,子女对父母亦应尽心赡养,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对遗弃行为者不止是撤销监护权问题,更要重视对遗弃者的责任追究,从司法制度上严厉打击行为人的恶劣行径,全社会对遗弃家人者持零容忍态度,以警示、告诫、教育不良动机、不良行为者,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3、严惩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曲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简介:

2016年7月起,被告人曲某某,男,1976年8月生,冒充童星审核小组的女性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软件获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后,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胁迫多名女童在视频中实施自我猥亵行为,以供其观看。

曲某某案的被害人多数未满12周岁,最小的只有10周岁,其中多名被害人被诱骗两次。被迫实施的自我猥亵行为对女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曲某某采取广撒网、随机在网上寻找目标儿童,导致被害者人数众多,仅在案的就有11名女童,且潜在被害者众多。

2018年3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曲某某提起公诉,指控曲某某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且应认定为刑法第237条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以从严从重打击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

评审意见:

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比如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猥亵儿童。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利用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定性问题,即能否纳入传统猥亵儿童罪的范围进行评价。这给司法机关适用传统犯罪罪名带来一定难度,办案机关并没有机械理解刑法,而是从社会危害性和刑法解释等技术角度,将这种“非接触型”行为方式纳入猥亵儿童罪评价范围。在对传统罪名合理赋予新的内涵同时,“新解”更加有助于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理,适当向前延伸,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采用“一站式”取证特色办案制度,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谁来保护我的生育权利?

——魏某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

案例简介:

申请人魏某于2005年10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资为4000元,正常工作至2018年5月,之后因怀孕晚期开始休假,在休假期间得知被申请人停业。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产下一女婴。申请人之后前往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被告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不符合领取条件。申请人查询后才得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保险正常缴纳至2017年12月,2018年只缴纳了2月份的社会保险。申请人表示其因怀孕在家休息,没有及时了解被申请人的经营情况,也不知道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停掉了,直到被告知无法申领相应的生育待遇后查询相关社保,才得知被申请人已经在2018年2月之后没有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了。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申请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助。申请人为此事多次向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一开始表示先让申请人去社保部门领取,如果领取不到就由被申请人支付,但之后双方沟通无果,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申请人的生育待遇。申请人最终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审意见:

女职工“三期”权益受到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本案中的企业因停业需要处理很多事情,这要求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更加谨慎。如果单位不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并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及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选择自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此,劳动者均能向社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对双方都是最好的结果。但由于企业未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生育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实为企业的低级错误。在如今“二宝”政策下,希望全社会关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及时沟通,互相体谅,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5、法律援助,无偿帮助困难妇女保护婚内财产

——钱某被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简介:

本案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时期。2015年11月,来沪劳务工、低保家庭单亲妈妈钱某某因不懂法律及受前夫欺蒙,被法院缺席判决其与前夫共同承担209余万元海上货运代理运输费的巨额债务,其与尚在读高中的未成年儿子唯一的住房也被法院查封。

2017年7月,钱某某找到办案律师,此时该案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面对这起“死”案,办案律师毅然伸出援手,无偿给予钱某某法律帮助,指导她收集证据、查问她前夫债据形成情况;代她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执行法院写信要求再审及停止执行;指引她取得原审法院地律师的法律援助;提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知识等。成功帮助钱某某推动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立案再审。后经再审审理,2018年10月,法院改判钱某某不承担该笔巨额债务的诉请。该判决现已生效。

评审意见:

与当事人120多条互动短信,一年多的无偿法律帮助,面对异地法院已进入执行阶段且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生效裁判,薛群律师不畏艰难,倾力付出,以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全心全意为弱势妇女摆脱困境的高度责任感帮助来沪劳务工、低保家庭的单身母亲将“死”案激“活”。209万元的债务有了应该履行偿债义务的责任人,险些被抵债的与未成年儿子唯一的住房保住了,换来了一句最真诚、最朴素、最感人的话“谢谢妇联!谢谢薛律师!” 

6、关爱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社会合力撑起爱的蓝天

——未成年人陈某非婚生育子女权益维护案

案例简介:

陈某,女,1998年10月出生,单亲家庭跟随父亲生活,家境贫困。父亲好逸恶劳,抚养意识淡薄,疏于对女儿的管教。2012年,14岁的陈某在QQ上认识张某,被引诱发生关系。张某还多次威逼陈某及另外2位未成年人参与卖淫活动。2016年张某被徐汇公安抓获,因介绍卖淫、强奸罪判刑12年。陈某于2016年2月生下一女,因为是未婚生子,且孩子生父不详,所以一直未能报上户口。目前,孩子即将上幼儿园,陈某希望可以尽早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6年,徐汇区检察院和徐汇区妇联签订《徐汇区性侵案件未成年人救助关护协议》,徐汇区检察院和徐汇区妇联开心家园心理咨询工作室取得联系,开展对陈某心理关爱救助服务。陈某目前在上海某酒店当服务员,独自抚养孩子,照顾家中长辈,生活较为拮据,因为无法确认亲生父亲,2018年陈某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支付抚养费等。徐汇区法院办案过程中根据《徐汇区家事审判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和区妇联及时联系,请区妇联在孩子报户口、家庭贫困救助上给予关心。

徐汇区妇联在前期关爱的基础上,为孩子申请了市儿童基金会的困难救助,并与所在地区共同商议救助措施。由于陈某生育时没有经历正常的孕期检查,缺正常的孕前检查材料,缺母女关系亲子鉴定证明,徐汇区妇联主动联系徐汇区公安局人口办,区人口办为陈某介绍了具有司法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并提供亲子鉴定绿色通道服务。考虑到陈某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地区妇联承担了亲子鉴定的所有费用。2019年1月,陈某顺利完成亲子鉴定。春节前,为孩子顺利报上了户口。同时地区政府还为陈某提供廉租房补助的相关帮困服务。

评审意见: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婚姻法赋予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徐汇区妇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街镇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发挥完善的救助机制作用,形成了社会关爱的整体合力,给予非婚生子女及其母亲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生活救助、就业指导等等,从根本上解决了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认定、户籍登记以及享受教育和医疗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让非婚生子女真正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7、家事审判中创新试用第三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监管制度

——姜某、孟某与乔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案例简介:

两申请人姜某、孟某系夫妻关系,也系被监护人乔某某的外祖父母。被监护人乔某某于2002年出生,其父母病故。经亲属间协商,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街道人民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0日指定被申请人乔某(系被监护人乔某某叔叔)担任监护人。2012年10月起,乔某某随被申请人乔某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7月。2016年8月起,乔某某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

庭审中,乔某某本人到庭,表示其愿意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对乔某某的经济款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表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希望属于乔某某的300,000元钱款由双方共同信任的案外人韩某代为监管。法院听取了案外人韩某(系乔某某表舅)本人意见,其表示乔某某系孤儿,愿意承担监管责任,由其保管该款项的银行卡或存折。

法院对被监护人乔某某进行了心理观护,望各方亲属能看在乔某某年纪尚小、失去父母的情况下,减少争执,尽可能在乔某某成长之路上给予帮助。

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监护人乔某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姜某、孟某。二、被申请人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300,000元交付给被监护人乔某某,该款的银行卡(存折)在乔某某18周岁前由财产监管人韩某负责代为保管。

评审意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要,长宁法院从儿童利益最大的基本原则出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创新性的设置“第三人监管财产”方式,在不伤害各方感情同时,充分考虑和尊重了各方诉求,探索了一条各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式,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为类似案件的圆满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创新经验。

8、 发挥心理干预在离异家庭矛盾化解中的辅助功能

——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简介: 

陈某(男)与韩某(女)原系夫妻,2015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所生之子陈雨某(2009年11月出生)随陈某共同生活。2017年12月1日,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婚生子陈雨某变更为由韩某抚养,代孩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禁止陈某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韩某诉称: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之后陈某一直拒绝韩某行使探望权,2016年1月经法院调解后,韩某也仅探望到孩子两次。2015年9月起,陈某持续不断向韩某发送大量殴打孩子的照片、视频、语音,逼迫孩子辱骂母亲,导致孩子的身心受到了严重创伤。对此,韩某提交了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陈某辩称:婚姻破裂系韩某婚内出轨所致,离婚后韩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缺乏抚养孩子的资格和真诚意愿,微信相关聊天及视频主要是为了打击韩某,而非真正伤害孩子。

为真正解开当事人内心的“结”,法院及时联系妇联,共同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历经8次心理干预后,父母双方的矛盾冲突有所化解,探望权得以实现,孩子所处的教育环境明显改善,孩子母亲韩某主动撤回了变更抚养权的起诉,案件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评审意见:

家庭争执皆有因。婚姻家庭案件作为心理问题的“高发地段”,重视家庭矛盾背后的受损心理修复、健康心态重构、家庭环境重塑,在解决家庭矛盾中积极引入心理干预机制,更能有效化解纠纷,维护妇儿权益,发挥婚姻家庭维护和救治功能,这是顺应新时期家事审判改革理念的有效举措。本案从父母双方矛盾对立、冰释前嫌到和谐共处,最终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落脚点,彰显了司法与心理调适正能量的叠加效应。

9、规范民间办学 守护课堂安全

——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推动民办培训行业综合治理

案例简介:

2018年,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八部从个案着手,梳理类案,发现民办培训机构在幼教监管、师资用人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随即通过多方工作、多管齐下,为孩子们守护补课教室的安全。

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受众都是未成年人,老师具有天然的职业权威,具备和未成年人接触的亲密条件,一旦出事往往引发重大舆情。据此,检察官积极研究相关市场实际状况和法律法规规定,撰写调研文章,被最高检刊用;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整顿教育培训市场、限制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进入、教师资格动态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可行性建议;结合案例,抓住近两年民办教育教学机构大整顿的有利时机,向区政协提交专项提案;召开专题工作通报会,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检察建议。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并迅速采取行动加强检查整改,有力打击了此类犯罪,为未成年人打造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评审意见: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八部坚持儿童优先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守护学童安全的敏锐视角,洞察分析了当前民办教育市场的种种乱象。结合司法案例、法律研究和递交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直接推动了检察整改,促进了未成年人安全的环境打造,彰显了司法工作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的功效。

10、父亲独霸房产,调解挽回被房子“割裂”的亲情

——离婚子女与其父不动产纠纷案

案例简介:

1996年,张某某与孟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6岁)抚养权归女方,待其满18周岁与父亲张某某共同共有长兴镇宅基地房屋所有权。

2011年,张某某再婚,该宅基地房屋动迁,分得三套动迁安置房,除保留自住房屋一套,于同年将剩余卖出,所得款项购置其他房产。2018年,其女儿18周岁,提出以货币形式要回房屋的一半份额。张某某拒绝,双方争执未果,女方遂找人围堵并威胁张某某。对方报警,警方联系长兴镇妇联要求联调。

调解人员分别上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告知张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按约定返还房产份额。劝慰孟某某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孩子正当权利,做个文明维权人。

最后经调解人员的讲情、明理、释法,双方达成支付80万元房款的共识。双方自愿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房款于一个月内付清。

评审意见:

本案虽然是典型的权属纠纷,但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放弃司法诉讼,要求协调解决。调解人员依据法律,在释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不仅满足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诉求,还使当事人之间受损的亲情得以修复,充分展现了“联调”工作模式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方面所发挥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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