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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一起国有债权处置案背后:诈骗、利益输送,还是合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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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一起国有债权处置案背后:诈骗、利益输送,还是合法处置?

根据检方指控,这是一起因国有资产债权处置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昱倩

编辑 | 刘海川

2016年11月28日,被网上追逃33天后,中信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产”)的代理律师王敏被内蒙古警方带走调查。他被指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违规受让了中信资产关联的6笔不良债权。根据检方的数据,这些不良债权的价值高达9045万余元。

近日,王敏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卷入该案的还有中信资产的4名员工以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呼办”)的5名员工。

因涉及中信集团、中国最大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本案备受关注。

律师参与下的债权追偿

53岁的王敏有逾10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他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在中央某部门从事法律法规研究和调研工作,后任职一家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2006年2月,王敏成为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网上公开简历显示,王敏的业务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资产与债务重组、股权私募融资、不良资产处置等。包括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建设银行、中信资产公司、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在内的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机构均是他的客户。

工商资料显示,中信资产是央企中信集团旗下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是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资产界定与重组等。

王敏。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根据起诉书指控,王敏涉嫌骗取华夏物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物行”)债权,在此过程中,长城呼办5名员工涉嫌失职罪。

华夏物行债权最初始于2000年12月。那时,华夏物行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贷款2950万元。由于贷款到期不能偿还,2002年8月,北京一中院判定华夏物行偿还上述贷款本息。由于华夏物行公司没有还款能力,2003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该案执行程序。

在此背景下,这笔债权由建设银行作为坏账剥离,在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几经辗转,始终无法追偿。2009年9月,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因执行人、担保人无财产执行,执行程序终结。

相关起诉书显示,2011年6月5日,中信资产接手华夏物行债权,随即聘任北京首信律所的王敏团队作为代理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这笔债务。

而长城呼办的一份尽职调查报告则显示,2011年6月15日,长城呼办从中信资产手中收购了该债权,债权总额6764.32万元,长城呼办以计价值350万元购入。

王敏的辩护律师姜丹明告诉界面新闻记者,随后,长城呼办聘用王敏为代理律师,继续负责这笔债权的追偿工作。

姜丹明说,但追偿工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王敏的方案是,对债务人华夏物行及担保人提起诉讼。他还对担保人的股东提起诉讼,对担保人进行司法强制清算,全都失败了。“这笔不良债权眼看追偿无望。”

时任长城呼办资产业务部高级经理的韩芙亭告诉界面新闻记者,长城呼办派专人驻北京,花费数月做尽职调查,也没有进展。

相关材料显示,接手债权之初,王敏就怀疑华夏物行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可能。他的依据是,华夏物行的大股东金贸国际公司当时用以租代售的房产作为出资。但实际核查后,这处房产并不为其所有。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文件和判例,被执行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可追加执行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

姜丹明出具的材料显示,2012年7月、11月、2013年2月,王敏数次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要求华夏物行的发起股东清偿债权。

但上述追加申请被数次驳回。

处置债权引发多人被调查

与此同时,长城呼办启动了公开转让这笔债权的工作。

韩芙亭介绍,2013年1月,正值公司新的党委班子成立,“上级领导要求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尽快实现商业化经营。”

长城呼办的尽职调查报告称:经过调查,债务企业虽然处于开业状态,但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至今无偿还债务的意愿。“经累计近10年的催收至今也未偿付,我办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的目标基本没有可能,故申请评估立项,尽快处置,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韩芙亭介绍,随即,长城呼办开始为公开转让作准备。至于王敏仍在追加起诉金贸国际出资不实一事,由于这种方法少有成功的先例,“我们抱着试试的心态,但未存希望。这笔债权上会研究时,十余人组成的审委会一致同意,放弃继续追偿。”

长城呼办随后起草的一份处置方案显示,经由第三方公司估值,华夏物行债权估价为170万元至208万元之间,处置底价拟定为195万元。处置方案提及:采取法律手段诉讼,周期长,结果无法预料,容易节外生枝,且费用高,不符合商业化经营理念。故最终决定到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

华夏物行债权即将到天津金交所挂牌之际,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2013年7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判定长城呼办一方胜诉,追加金贸国际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这意味着,这笔债务又有了偿还的可能。

2013年9月,长城呼办在《北京商报》上刊登了包括华夏物行在内的13户债权处置公告。2013年11月,经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批示同意,华夏物行债权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2013年12月6日,北京融信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195万元的价格受让了该笔债权。

但令长城呼办深感意外的是,融信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王敏。韩芙亭和周鑫均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转让过程中,他们完全不知晓该情况。

工商资料显示,融信道公司于2013年4月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文娟。直至2015年底,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杨某平、王某。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参与处置资产的律师,不能作为处置资产的受让人。

相关法律资料显示,融信道公司受让债权后,2014年6月,王敏向北京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股东在金贸公司出资不实的5102.54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1月,被告单位随后都作出反诉。

2015年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单位向公安部发去举报信。这封举报信称,长城呼办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以195万的低价向民营企业出售本息超过6700万元的银行贷款债权,两者互相勾结,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

举报信发出5个月后,2016年5月,长城呼办5名员工——总经理郭智君、副总经理孙永森、业务审核部副高级经理谭旭辉、资产业务部高级经理韩芙亭、项目经理周鑫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刑事拘留。

韩芙亭回忆,2016年5月13日上午,他们被通知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协助调查,刚进会议室即被控制。当天下午,长城呼办与王敏的融信道公司签署协议,将华夏物行债权以195万元的购买价退回给长城呼办。

2016年11月,王敏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拘。此后,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王敏。

因涉王敏案,2017年6月12日,三名中信资产公司的员工——总经理王琨、处置二部经理陈金术、袁连标也被内蒙古警方带走调查。

3个月后,广州白云机场派出所的民警拦下了正在登机的中信资产副总经理高昂。高昂在广东省看守所羁押3天后,也被内蒙古警方带走调查。

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材料显示,韩芙亭、周鑫的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尚未开庭,二人均于2017年6月27日取保候审。长城呼办另外3人因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刑拘37天后被释放。

起诉书指控,韩芙亭、周鑫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履职过程遗漏重要估价依据,造成国有公司资产损失4907.54万元,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拍摄:王昱倩

更大的债权包

2016年6月,北京西城区法院出具裁定称,内蒙古公安厅向法院发函,告知该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要求终止诉讼。西城区法院决定,驳回融信道公司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股东的起诉。

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起诉书显示,呼市检察院认为,王敏作为债权诉讼代理律师,采取虚假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有财产。其中骗取中信资产公司5户债权合计6639余万元,骗取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债权2405余万元。总计9045万余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中信资产四名员工致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警方侦查发现,作为律师,王敏实际受让的不仅是华夏物行债权,还有“中信包”的另5笔债权——北京民源大厦债权、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物资经销公司债权(下称“北综投债权”)、北京庆亚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债权、北京湘大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中国华兴集团债权。

中信资产一名涉案员工陈金术的家属陈金明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内蒙警方怀疑,4名高管与王敏之间存在利益输送,低价转让这5笔债权。但目前尚无关联证据。

王敏的起诉书指控,在其中一笔北综投债权中,王敏代表中信资产公司起诉债务公司的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诉求京能集团偿还本息6680余万元。

工商信息显示,京能集团是北京市的大型国企,注册资本213亿元,成立于2004年底。

陈金明向界面新闻记者介绍,京能集团与中信资产协商,以其拥有的一处房产的租金抵顶债务。中信资产的领导前去查看,发现房子先前被用作浴池营业,今后改造成办公楼需另外再投入资金,拒绝了京能集团的提议。

根据姜丹明的说法,2010年5月,王敏向京能集团提出了一个方案,与保险机构泰康集团合作设立一项债权投资计划,获得融资,从而帮助京能集团还清债务。不过能否最终成功,王敏也无十足的把握。

姜丹明说,这一计划的实现至少需要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确定计划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通过保监会备案审核等。任一程序都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姜丹明提供的材料显示,2010年6月,王敏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道和馨公司向中信资产公司提出,以1800万元(注:后实际收购价1500万元)收购北综投债权在内的4笔债权。中信资产公司陈金术起草向高层汇报请示,后被批准。

这一年9月25日,王敏找来的陪标单位天鸿公司中标上述债权。两天后,天鸿公司与中信资产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后天鸿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道和馨公司。

中信资产的4名员工坚称,这一过程中,并不知晓道和馨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王敏。

2011年的3月,王敏向京能集团建议的融资计划获得京能集团董事会同意。这时距离中信资产的债权被转让,已经过去了半年有余。

资料显示,2011年5月,泰康公司也通过了该融资计划。2011年12月底,保监会通过了备案审核,由此,京能集团获得了泰康公司的20亿元贷款。随后,京能集团向道和馨公司支付2520万元,以投资顾问费的形式,实际上还清了债务。

在呼市检方的指控中,经第三方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债权包评估值为8139万元人民币,减去购买价1500万元,王敏涉嫌骗取5户债权合计6639万元。

中信资产管理公司。拍摄:王昱倩

管辖权异议

根据起诉书,王敏与4名中信资产员工的案件合并起诉,交由呼市中院审判。长城呼办韩芙亭、周鑫失职案则是另一个案件,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管辖。

而王敏的律师姜丹明多次向呼市中院提出审判管辖权异议,未被批准。

姜丹明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起诉书认定的王敏两次诈骗行为,一起涉及中信资产公司,另一起涉及到长城呼办。对于前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均在北京市,中信资产员工涉嫌失职犯罪也发生在北京,王敏与中信资产员工的居住地也在北京,因此王敏以及中信资产员工的案件应由北京的法院管辖。

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材料显示,此案在侦查阶段,就存在管辖权争议。为此,内蒙古公安厅发文向公安部请示。公安部回复称,鉴于中信资产公司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问题,与内蒙警方侦办的王敏案存在关联,可对中信案的犯罪线索一并侦查,同时做好与相关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

姜丹明称,在审查起诉阶段,呼市检察院未就管辖权问题进行请示。2018年2月,姜丹明与中信资产4名员工的律师向呼市中院的主审法官提出管辖异议。后来据工作人员告知,呼市中院曾多次上报内蒙高院请示,内蒙古高院也曾请示过最高人民法院,不过当时请示未经审委会程序,被要求重新上报,内蒙高院未重新上报,而是直接批复给呼市中院审判。

2018年6月,在庭前会议上,主审法官出示内蒙古法院的批示: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故呼市中院有权审判。

2019年3月18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合议庭再未回应律师的管辖异议问题。

此案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一份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梁根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认为,“从行为对象上,王敏被控诈骗罪一案,涉及的相关债权属于不良债权,这种债权利益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诈骗罪的标的。”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理论上历来有争议。

法学专家认为,只有当某种“财产性利益”具有“确定性”时,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反之,如果某种利益能否实现并不确定,被害人是否会产生损害就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能够由此取得财物也就无法确定,从而导致诈骗的后果存疑。

具体而言,专家分析,在长城呼办一案中,虽然法院裁定金贸国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金贸国际能否履行并不确定,加之华夏物行如负有其他债务,长城呼办对其债权的实现更不具有确定性。对于“中信包”另5户债权,王敏受让时仅有泰康融资计划。受让当时,该债权利益能否实现,也具有不确定性。

而针对最高法2009年3月那份纪要规定(参与处置资产的律师,不能作为处置资产的受让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解释称,名称中带有“通知”、“意见”、“纪要”等的文件,都不属于司法解释,该类文件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刑事裁判文书中,只能引用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而其他的文件,只能作为“说理的依据”,而非“裁判依据。”

本案涉案金额也存在争议。

起诉书指控,经评估确定,王敏骗取国有财产9045万余元人民币。而姜丹明认为,评估机构不应计算债权的“市场价值”,而应计算其“清算价值”。

目前,本案仍待判决。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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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方指控,这是一起因国有资产债权处置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昱倩

编辑 | 刘海川

2016年11月28日,被网上追逃33天后,中信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产”)的代理律师王敏被内蒙古警方带走调查。他被指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违规受让了中信资产关联的6笔不良债权。根据检方的数据,这些不良债权的价值高达9045万余元。

近日,王敏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卷入该案的还有中信资产的4名员工以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呼办”)的5名员工。

因涉及中信集团、中国最大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本案备受关注。

律师参与下的债权追偿

53岁的王敏有逾10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他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在中央某部门从事法律法规研究和调研工作,后任职一家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2006年2月,王敏成为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网上公开简历显示,王敏的业务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资产与债务重组、股权私募融资、不良资产处置等。包括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建设银行、中信资产公司、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在内的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机构均是他的客户。

工商资料显示,中信资产是央企中信集团旗下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是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资产界定与重组等。

王敏。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根据起诉书指控,王敏涉嫌骗取华夏物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物行”)债权,在此过程中,长城呼办5名员工涉嫌失职罪。

华夏物行债权最初始于2000年12月。那时,华夏物行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贷款2950万元。由于贷款到期不能偿还,2002年8月,北京一中院判定华夏物行偿还上述贷款本息。由于华夏物行公司没有还款能力,2003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该案执行程序。

在此背景下,这笔债权由建设银行作为坏账剥离,在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几经辗转,始终无法追偿。2009年9月,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因执行人、担保人无财产执行,执行程序终结。

相关起诉书显示,2011年6月5日,中信资产接手华夏物行债权,随即聘任北京首信律所的王敏团队作为代理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这笔债务。

而长城呼办的一份尽职调查报告则显示,2011年6月15日,长城呼办从中信资产手中收购了该债权,债权总额6764.32万元,长城呼办以计价值350万元购入。

王敏的辩护律师姜丹明告诉界面新闻记者,随后,长城呼办聘用王敏为代理律师,继续负责这笔债权的追偿工作。

姜丹明说,但追偿工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王敏的方案是,对债务人华夏物行及担保人提起诉讼。他还对担保人的股东提起诉讼,对担保人进行司法强制清算,全都失败了。“这笔不良债权眼看追偿无望。”

时任长城呼办资产业务部高级经理的韩芙亭告诉界面新闻记者,长城呼办派专人驻北京,花费数月做尽职调查,也没有进展。

相关材料显示,接手债权之初,王敏就怀疑华夏物行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可能。他的依据是,华夏物行的大股东金贸国际公司当时用以租代售的房产作为出资。但实际核查后,这处房产并不为其所有。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文件和判例,被执行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可追加执行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

姜丹明出具的材料显示,2012年7月、11月、2013年2月,王敏数次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要求华夏物行的发起股东清偿债权。

但上述追加申请被数次驳回。

处置债权引发多人被调查

与此同时,长城呼办启动了公开转让这笔债权的工作。

韩芙亭介绍,2013年1月,正值公司新的党委班子成立,“上级领导要求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尽快实现商业化经营。”

长城呼办的尽职调查报告称:经过调查,债务企业虽然处于开业状态,但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至今无偿还债务的意愿。“经累计近10年的催收至今也未偿付,我办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的目标基本没有可能,故申请评估立项,尽快处置,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韩芙亭介绍,随即,长城呼办开始为公开转让作准备。至于王敏仍在追加起诉金贸国际出资不实一事,由于这种方法少有成功的先例,“我们抱着试试的心态,但未存希望。这笔债权上会研究时,十余人组成的审委会一致同意,放弃继续追偿。”

长城呼办随后起草的一份处置方案显示,经由第三方公司估值,华夏物行债权估价为170万元至208万元之间,处置底价拟定为195万元。处置方案提及:采取法律手段诉讼,周期长,结果无法预料,容易节外生枝,且费用高,不符合商业化经营理念。故最终决定到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

华夏物行债权即将到天津金交所挂牌之际,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2013年7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判定长城呼办一方胜诉,追加金贸国际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这意味着,这笔债务又有了偿还的可能。

2013年9月,长城呼办在《北京商报》上刊登了包括华夏物行在内的13户债权处置公告。2013年11月,经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批示同意,华夏物行债权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2013年12月6日,北京融信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195万元的价格受让了该笔债权。

但令长城呼办深感意外的是,融信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王敏。韩芙亭和周鑫均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转让过程中,他们完全不知晓该情况。

工商资料显示,融信道公司于2013年4月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文娟。直至2015年底,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杨某平、王某。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参与处置资产的律师,不能作为处置资产的受让人。

相关法律资料显示,融信道公司受让债权后,2014年6月,王敏向北京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股东在金贸公司出资不实的5102.54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1月,被告单位随后都作出反诉。

2015年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单位向公安部发去举报信。这封举报信称,长城呼办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以195万的低价向民营企业出售本息超过6700万元的银行贷款债权,两者互相勾结,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

举报信发出5个月后,2016年5月,长城呼办5名员工——总经理郭智君、副总经理孙永森、业务审核部副高级经理谭旭辉、资产业务部高级经理韩芙亭、项目经理周鑫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刑事拘留。

韩芙亭回忆,2016年5月13日上午,他们被通知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协助调查,刚进会议室即被控制。当天下午,长城呼办与王敏的融信道公司签署协议,将华夏物行债权以195万元的购买价退回给长城呼办。

2016年11月,王敏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拘。此后,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王敏。

因涉王敏案,2017年6月12日,三名中信资产公司的员工——总经理王琨、处置二部经理陈金术、袁连标也被内蒙古警方带走调查。

3个月后,广州白云机场派出所的民警拦下了正在登机的中信资产副总经理高昂。高昂在广东省看守所羁押3天后,也被内蒙古警方带走调查。

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材料显示,韩芙亭、周鑫的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尚未开庭,二人均于2017年6月27日取保候审。长城呼办另外3人因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刑拘37天后被释放。

起诉书指控,韩芙亭、周鑫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履职过程遗漏重要估价依据,造成国有公司资产损失4907.54万元,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拍摄:王昱倩

更大的债权包

2016年6月,北京西城区法院出具裁定称,内蒙古公安厅向法院发函,告知该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要求终止诉讼。西城区法院决定,驳回融信道公司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等股东的起诉。

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起诉书显示,呼市检察院认为,王敏作为债权诉讼代理律师,采取虚假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有财产。其中骗取中信资产公司5户债权合计6639余万元,骗取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债权2405余万元。总计9045万余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中信资产四名员工致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警方侦查发现,作为律师,王敏实际受让的不仅是华夏物行债权,还有“中信包”的另5笔债权——北京民源大厦债权、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物资经销公司债权(下称“北综投债权”)、北京庆亚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债权、北京湘大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中国华兴集团债权。

中信资产一名涉案员工陈金术的家属陈金明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内蒙警方怀疑,4名高管与王敏之间存在利益输送,低价转让这5笔债权。但目前尚无关联证据。

王敏的起诉书指控,在其中一笔北综投债权中,王敏代表中信资产公司起诉债务公司的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诉求京能集团偿还本息6680余万元。

工商信息显示,京能集团是北京市的大型国企,注册资本213亿元,成立于2004年底。

陈金明向界面新闻记者介绍,京能集团与中信资产协商,以其拥有的一处房产的租金抵顶债务。中信资产的领导前去查看,发现房子先前被用作浴池营业,今后改造成办公楼需另外再投入资金,拒绝了京能集团的提议。

根据姜丹明的说法,2010年5月,王敏向京能集团提出了一个方案,与保险机构泰康集团合作设立一项债权投资计划,获得融资,从而帮助京能集团还清债务。不过能否最终成功,王敏也无十足的把握。

姜丹明说,这一计划的实现至少需要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确定计划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通过保监会备案审核等。任一程序都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姜丹明提供的材料显示,2010年6月,王敏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道和馨公司向中信资产公司提出,以1800万元(注:后实际收购价1500万元)收购北综投债权在内的4笔债权。中信资产公司陈金术起草向高层汇报请示,后被批准。

这一年9月25日,王敏找来的陪标单位天鸿公司中标上述债权。两天后,天鸿公司与中信资产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后天鸿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道和馨公司。

中信资产的4名员工坚称,这一过程中,并不知晓道和馨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王敏。

2011年的3月,王敏向京能集团建议的融资计划获得京能集团董事会同意。这时距离中信资产的债权被转让,已经过去了半年有余。

资料显示,2011年5月,泰康公司也通过了该融资计划。2011年12月底,保监会通过了备案审核,由此,京能集团获得了泰康公司的20亿元贷款。随后,京能集团向道和馨公司支付2520万元,以投资顾问费的形式,实际上还清了债务。

在呼市检方的指控中,经第三方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债权包评估值为8139万元人民币,减去购买价1500万元,王敏涉嫌骗取5户债权合计6639万元。

中信资产管理公司。拍摄:王昱倩

管辖权异议

根据起诉书,王敏与4名中信资产员工的案件合并起诉,交由呼市中院审判。长城呼办韩芙亭、周鑫失职案则是另一个案件,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管辖。

而王敏的律师姜丹明多次向呼市中院提出审判管辖权异议,未被批准。

姜丹明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起诉书认定的王敏两次诈骗行为,一起涉及中信资产公司,另一起涉及到长城呼办。对于前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均在北京市,中信资产员工涉嫌失职犯罪也发生在北京,王敏与中信资产员工的居住地也在北京,因此王敏以及中信资产员工的案件应由北京的法院管辖。

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材料显示,此案在侦查阶段,就存在管辖权争议。为此,内蒙古公安厅发文向公安部请示。公安部回复称,鉴于中信资产公司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问题,与内蒙警方侦办的王敏案存在关联,可对中信案的犯罪线索一并侦查,同时做好与相关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

姜丹明称,在审查起诉阶段,呼市检察院未就管辖权问题进行请示。2018年2月,姜丹明与中信资产4名员工的律师向呼市中院的主审法官提出管辖异议。后来据工作人员告知,呼市中院曾多次上报内蒙高院请示,内蒙古高院也曾请示过最高人民法院,不过当时请示未经审委会程序,被要求重新上报,内蒙高院未重新上报,而是直接批复给呼市中院审判。

2018年6月,在庭前会议上,主审法官出示内蒙古法院的批示: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故呼市中院有权审判。

2019年3月18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合议庭再未回应律师的管辖异议问题。

此案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一份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梁根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认为,“从行为对象上,王敏被控诈骗罪一案,涉及的相关债权属于不良债权,这种债权利益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诈骗罪的标的。”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理论上历来有争议。

法学专家认为,只有当某种“财产性利益”具有“确定性”时,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反之,如果某种利益能否实现并不确定,被害人是否会产生损害就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能够由此取得财物也就无法确定,从而导致诈骗的后果存疑。

具体而言,专家分析,在长城呼办一案中,虽然法院裁定金贸国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金贸国际能否履行并不确定,加之华夏物行如负有其他债务,长城呼办对其债权的实现更不具有确定性。对于“中信包”另5户债权,王敏受让时仅有泰康融资计划。受让当时,该债权利益能否实现,也具有不确定性。

而针对最高法2009年3月那份纪要规定(参与处置资产的律师,不能作为处置资产的受让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解释称,名称中带有“通知”、“意见”、“纪要”等的文件,都不属于司法解释,该类文件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刑事裁判文书中,只能引用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而其他的文件,只能作为“说理的依据”,而非“裁判依据。”

本案涉案金额也存在争议。

起诉书指控,经评估确定,王敏骗取国有财产9045万余元人民币。而姜丹明认为,评估机构不应计算债权的“市场价值”,而应计算其“清算价值”。

目前,本案仍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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