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恒都法律研究院 婚姻家庭专业组 王慧敏
编辑|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最近,在朋友圈及微博热搜上一部很快圈粉的电视剧《都挺好》已经大结局,该剧主要反映了“原生家庭”和“职场危机”问题。但是其中也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而其中一个反复被提起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我的关注,即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
在该剧中,由姚晨扮演的苏家小女儿在亲生母亲去世时竟然没有任何悲伤的情绪,是什么造成了这样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是苏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对于小女儿的关心太少,与哥哥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小女儿在18岁时与父母断绝了父母子女关系。其后,对于苏父的赡养问题,苏家两个哥哥也因断绝父母子女关系而不要求苏家小女儿承担相应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为了阻止父母再婚或者为了不赡养父母或者父母不同意子女的婚事等情况,父母与子女之间会达成一份协议,即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书,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断绝关系的合意。对于该协议书效力问题的认定应该从两个方面来阐释:
一、对于自然血亲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效力的认定
从义务方面来说,因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该种亲情关系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在法律上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来解除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尽管父母子女之间签署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仍然不影响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权的行使以及赡养、抚养义务的履行。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由此可看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是从子女出生时产生,直到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未成年子女成年时终止。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由此可看出,法律对于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与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协议的解除而消灭。
但是,赡养和抚养的质量,我国法律只规定不能虐待老人、小孩,却没有规定赡养和抚养的具体标准,普遍理解为保障亲生父母、子女的生活即可。
从权利方面来说,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继承人不存在《继承法》中第七条规定的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就算父母子女之间签订了解除关系的协议,父母子女之间仍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例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对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050]的判决中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乃因自然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建立,并不能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随意改变,故原告提供的分家协议中关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仍有权根据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对于拟制血亲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效力的认定
由法律拟制而来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所以,对于该种以法律规定为桥梁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协议解除的方式来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也一并解除。除此之外,相比于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结语:
对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主要看产生这种关系的原因,如果该父母子女关系是因为法律拟制而产生的,那么可以通过这种双方的合意解除。但是对于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没有办法通过协议来解除的,这种关系“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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