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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应否纳入征税范围?环保税征求意见却留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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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应否纳入征税范围?环保税征求意见却留争议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征求意见稿》避开了争议多年的二氧化碳是否应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一事。环保税的使用方法亦未能明确,是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统筹使用,还是允许专款专用,将环保税用于环保部门能力建设?这些还需各界在最终方案出台前进行细致的探讨研究,建立完备的环保税税收体制。

图片来源:网络

随着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环保税这一基于应对环境污染为第一诉求的新税种已经呼之欲出。

国务院法制办当日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及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税不向个人、机动车等征收。

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被业界人士看做环保税沿着时间表和路线图迈出标志性的一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25日公布的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今年被列入预备项目的3部涉及税收的法律案中,就包括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制定环保税法、房地产税法。

有关专家此前曾对媒体表示,《征求意见稿》今年年底前可能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顺利的话,环保税在2016年通过的可能性比较大。也就是说,环保税有可能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首个新开征的税种。

在中国环保行业面临投资资金、监管力度双重不足的严峻形势下,利用税收调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透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似乎是大势所趋。然而舆论亦有担心,在企业已面临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负的情况下,环保税这项新税种的开征是否会导致企业赋税过重?

《征求意见稿》中确实也有体现类似目标的规定,比如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长安向界面新闻表示:“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征收环保税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相结合,通过征税这种经济手段,淘汰一批污染严重又无发展前景的企业。”

但是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因为环保税是要将排污等收费改成税,排污费是原本就有的,所以目前看来对企业来说实际上没有太大影响。”对外经贸大学财税系教授郑榕向界面新闻表示。

此外,地方税收原本应遵照国家标准执行,但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为什么会规定这种灵活性?“全国各地的环境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本身存在很大差异,对环境承载力较强又需企业发展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税率可以适当低一点,环境污染已比较严重的发达地区,可用高税率来控制。”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向界面新闻表示。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英美等国就开始研究并征收环境税。中国却迟迟未能出台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虽然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排污费等环境类收费具有环保功能,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民间对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呼吁日趋强烈。

2003年7月,我国开始全面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李长安看来,排污费的征收长期以来存在多方面问题: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等,“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

排污费目前由环保部门负责征管,而环保税改革后税务部门将参与其中。李长安认为这利于实际操作:“首先征收会更规范公开透明,排污费的征收经常是地方政府说了算,税务部门应该有统一标准。税的特点是强制性,因为跟相关法律挂钩,比费的强制力度要大得多。”

李长安同时指出环保税未来应该采取环保认定、税务征收的环保税征管模式。环保部门有具体实践经验,环境测评的工具与机制,而税务部门则对税收程序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等有全面了解,能够更好地判断企业所缴税费并进行税收监管。

从立法角度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然而从2008年开始,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联合启动环境税研究制定工作,直到七年之后《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出台。我国环保税立法进程可谓相对缓慢。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曾指出,2008年提出污染物排放费改税的最初目的是以费改税来规范政府财政收入。除了征收环保税的主要目的探究,部门间的利益博弈也是环保税多年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

目前《征求意见稿》也存在其他争议,避开了争议多年的二氧化碳是否应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一事。环保税的使用方法亦未能明确,是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统筹使用,还是允许专款专用,将环保税用于环保部门能力建设?这些还需各界在最终方案出台前进行细致的探讨研究,建立完备的环保税税收体制。

以二氧化碳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范围来说,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撰文指出,既然环保税的目标是保护环境,而且是保护总体的环境质量,那么,各种污染物就都必须纳入进去,但此次公布的方案中却独独缺了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二氧化碳,既然国家都承认二氧化碳的排放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同源性特征,那么,将二氧化碳单独排除,即便是通过其他的体系进行约束,但是否意味着企业在二氧化碳排放上可以不受到税法的约束,税法的立法过程是高成本的过程,我们应该系统全面地考虑污染物种类问题,应该秉持“大环保”的理念。

李志青在文章中还指出,环保税的目标是“环保”,而不仅仅是“费改税”,为此,既要解决原先通过排污费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解决在新的背景下,环境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譬如环保形势严峻,环保政策的效率不高,违法排污行为屡屡发生等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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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应否纳入征税范围?环保税征求意见却留争议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征求意见稿》避开了争议多年的二氧化碳是否应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一事。环保税的使用方法亦未能明确,是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统筹使用,还是允许专款专用,将环保税用于环保部门能力建设?这些还需各界在最终方案出台前进行细致的探讨研究,建立完备的环保税税收体制。

图片来源:网络

随着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环保税这一基于应对环境污染为第一诉求的新税种已经呼之欲出。

国务院法制办当日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及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税不向个人、机动车等征收。

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被业界人士看做环保税沿着时间表和路线图迈出标志性的一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25日公布的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今年被列入预备项目的3部涉及税收的法律案中,就包括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制定环保税法、房地产税法。

有关专家此前曾对媒体表示,《征求意见稿》今年年底前可能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顺利的话,环保税在2016年通过的可能性比较大。也就是说,环保税有可能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首个新开征的税种。

在中国环保行业面临投资资金、监管力度双重不足的严峻形势下,利用税收调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透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似乎是大势所趋。然而舆论亦有担心,在企业已面临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负的情况下,环保税这项新税种的开征是否会导致企业赋税过重?

《征求意见稿》中确实也有体现类似目标的规定,比如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长安向界面新闻表示:“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征收环保税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相结合,通过征税这种经济手段,淘汰一批污染严重又无发展前景的企业。”

但是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因为环保税是要将排污等收费改成税,排污费是原本就有的,所以目前看来对企业来说实际上没有太大影响。”对外经贸大学财税系教授郑榕向界面新闻表示。

此外,地方税收原本应遵照国家标准执行,但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为什么会规定这种灵活性?“全国各地的环境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本身存在很大差异,对环境承载力较强又需企业发展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税率可以适当低一点,环境污染已比较严重的发达地区,可用高税率来控制。”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向界面新闻表示。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英美等国就开始研究并征收环境税。中国却迟迟未能出台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虽然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排污费等环境类收费具有环保功能,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民间对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呼吁日趋强烈。

2003年7月,我国开始全面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李长安看来,排污费的征收长期以来存在多方面问题: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等,“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

排污费目前由环保部门负责征管,而环保税改革后税务部门将参与其中。李长安认为这利于实际操作:“首先征收会更规范公开透明,排污费的征收经常是地方政府说了算,税务部门应该有统一标准。税的特点是强制性,因为跟相关法律挂钩,比费的强制力度要大得多。”

李长安同时指出环保税未来应该采取环保认定、税务征收的环保税征管模式。环保部门有具体实践经验,环境测评的工具与机制,而税务部门则对税收程序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等有全面了解,能够更好地判断企业所缴税费并进行税收监管。

从立法角度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然而从2008年开始,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联合启动环境税研究制定工作,直到七年之后《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出台。我国环保税立法进程可谓相对缓慢。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曾指出,2008年提出污染物排放费改税的最初目的是以费改税来规范政府财政收入。除了征收环保税的主要目的探究,部门间的利益博弈也是环保税多年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

目前《征求意见稿》也存在其他争议,避开了争议多年的二氧化碳是否应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一事。环保税的使用方法亦未能明确,是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统筹使用,还是允许专款专用,将环保税用于环保部门能力建设?这些还需各界在最终方案出台前进行细致的探讨研究,建立完备的环保税税收体制。

以二氧化碳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范围来说,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撰文指出,既然环保税的目标是保护环境,而且是保护总体的环境质量,那么,各种污染物就都必须纳入进去,但此次公布的方案中却独独缺了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二氧化碳,既然国家都承认二氧化碳的排放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同源性特征,那么,将二氧化碳单独排除,即便是通过其他的体系进行约束,但是否意味着企业在二氧化碳排放上可以不受到税法的约束,税法的立法过程是高成本的过程,我们应该系统全面地考虑污染物种类问题,应该秉持“大环保”的理念。

李志青在文章中还指出,环保税的目标是“环保”,而不仅仅是“费改税”,为此,既要解决原先通过排污费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解决在新的背景下,环境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譬如环保形势严峻,环保政策的效率不高,违法排污行为屡屡发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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