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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药业遭深交所5连问,重大事件定期披露能否代替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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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药业遭深交所5连问,重大事件定期披露能否代替临时公告?

2个疑问:关彦斌在被控制之前是否仍是上市公司董高监?用年报来披露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是否能替代临时公告?

图片来源:东方IC

文 | 21世纪经济报道 朱萍

4月10日上午,一则葵花药业实控人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捕消息震惊业界。报道称,“上市公司葵花药业原董事长关彦斌涉嫌故意杀人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间为1月29日,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

相关端倪在年报中露出一些信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葵花药业在3月21日发布的年报中写到:因个人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身体伤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在上市公司不担任董、监、高职务,该事件未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不受影响。

从上述提请逮捕时间至年报发布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葵花药业并没有公开发布任何关于葵花药业实控人涉案情况。

4月10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媒体披露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时间为1月29日,而葵花药业在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2018年年报中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期间有近两个月的时间差。

另据报道,当地一位检察院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关彦斌因与前妻发生纠纷,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扭打中,关彦斌失手将前妻殴打成植物人被警方控制,其前妻处于昏迷状态。2019年初,其儿子签署谅解书后,关彦斌办理取保候审。

有业内人士推测,如果1月初取保,那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可能早于2019年1月初。如果这样或涉嫌信披问题。

2019年1月1日晚间,葵花药业匆忙发布公告,称葵花药业董事会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关彦斌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年龄原因申请辞去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该辞职报告在送达董事会之日便生效。

“此外,这类重大事件因为事发突然,通常是以临时公告方式发布,而葵花药业在年报中披露,这种‘巧合’可谓是疑点重重。真相到底如何,其实看一下公安机关拘留证送达时间或实际通知家属时间,再后推两个交易日,即可初步判断推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信批违规。”厉健指出。

对于是否涉及信披问题,多位董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涉及到重大事项采取兜底条款,概括性周延,只要对股价产生影响的都属于重大。

上述葵花药业实控人的情况也引起了深交所关注,发函称:

2019年4月10日,有媒体报道称你公司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关彦斌涉嫌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批捕,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上述事项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相关当事人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受限,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权。

3、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影响。

4、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是否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5、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4月10日当晚,葵花药业回复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关彦斌持股情况,其通过律师依法会见,签署相关文件,依法有效行使其股东权利。并且表示,目前案件尚在调查处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已无大碍。此案因个人纠纷引起,未涉及与家族成员无关的第三方,未涉及公司业务经营。公司经营管理有序有效,控制权稳定;一季度经营业绩保持增长,持续向好。

对于信披问题,葵花药业表示已经在3月21日发布的2018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并称该事件未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不受影响。

不过,对于这种情况,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董秘们均表示,按照谨慎型原则,实际控制人风险属于重大,应该按照临时公告来披露。他们认为,葵花药业通过定期报告来披露,这不能代替临时报告的义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葵花药业遭深交所5连问 重大事件定期披露能否代替临时公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葵花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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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疑问:关彦斌在被控制之前是否仍是上市公司董高监?用年报来披露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是否能替代临时公告?

图片来源:东方IC

文 | 21世纪经济报道 朱萍

4月10日上午,一则葵花药业实控人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捕消息震惊业界。报道称,“上市公司葵花药业原董事长关彦斌涉嫌故意杀人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间为1月29日,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

相关端倪在年报中露出一些信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葵花药业在3月21日发布的年报中写到:因个人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身体伤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在上市公司不担任董、监、高职务,该事件未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不受影响。

从上述提请逮捕时间至年报发布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葵花药业并没有公开发布任何关于葵花药业实控人涉案情况。

4月10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媒体披露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时间为1月29日,而葵花药业在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2018年年报中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期间有近两个月的时间差。

另据报道,当地一位检察院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关彦斌因与前妻发生纠纷,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扭打中,关彦斌失手将前妻殴打成植物人被警方控制,其前妻处于昏迷状态。2019年初,其儿子签署谅解书后,关彦斌办理取保候审。

有业内人士推测,如果1月初取保,那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可能早于2019年1月初。如果这样或涉嫌信披问题。

2019年1月1日晚间,葵花药业匆忙发布公告,称葵花药业董事会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关彦斌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年龄原因申请辞去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该辞职报告在送达董事会之日便生效。

“此外,这类重大事件因为事发突然,通常是以临时公告方式发布,而葵花药业在年报中披露,这种‘巧合’可谓是疑点重重。真相到底如何,其实看一下公安机关拘留证送达时间或实际通知家属时间,再后推两个交易日,即可初步判断推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信批违规。”厉健指出。

对于是否涉及信披问题,多位董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涉及到重大事项采取兜底条款,概括性周延,只要对股价产生影响的都属于重大。

上述葵花药业实控人的情况也引起了深交所关注,发函称:

2019年4月10日,有媒体报道称你公司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关彦斌涉嫌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批捕,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上述事项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相关当事人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受限,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权。

3、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影响。

4、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是否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5、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4月10日当晚,葵花药业回复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关彦斌持股情况,其通过律师依法会见,签署相关文件,依法有效行使其股东权利。并且表示,目前案件尚在调查处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已无大碍。此案因个人纠纷引起,未涉及与家族成员无关的第三方,未涉及公司业务经营。公司经营管理有序有效,控制权稳定;一季度经营业绩保持增长,持续向好。

对于信披问题,葵花药业表示已经在3月21日发布的2018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并称该事件未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不受影响。

不过,对于这种情况,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董秘们均表示,按照谨慎型原则,实际控制人风险属于重大,应该按照临时公告来披露。他们认为,葵花药业通过定期报告来披露,这不能代替临时报告的义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葵花药业遭深交所5连问 重大事件定期披露能否代替临时公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