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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股份回购戴上监管“紧箍咒”,防范变相定向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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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股份回购戴上监管“紧箍咒”,防范变相定向回购

通知从回购价格、规模、信披三大层面进一步规范股份回购业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满乐

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近期出现的“定向回购”漏洞,监管层紧急发布通知给这项业务套上“紧箍咒”。

4月12日,为防范变相定向回购、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从回购价格、规模、信息披露三大层面进一步规范股份回购业务。

股转系统方面表示,随着实施回购和咨询回购的公司日益增多,公司回购定价合理性不充分、回购规模与公司实际不匹配等问题出现,还有个别公司向特定对象泄露回购交易指令,采用“对敲”、盘中约定交易等手法,变相实施定向回购。

为此,去年12月股转系统已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对上述问题的防范作了充分安排。如在竞价方式下匹配了回购实施预告制度、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禁止参与回购制度,严格回购指令管理,强化回购监察等。

但鉴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弱等问题,一些挂牌公司的竞价回购正逐渐演变为“变相定向回购”。因此才有了此次《通知》的发布。

具体在回购价格方面,《通知》进一步要求主办券商对回购方案审慎发表合法合规意见。尽量避免因高价回购导致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问题,也应当避免因低价回购导致排除相关股东参与回购机会、违背回购初衷等问题。

主办券商出具合法合规意见时,应当详细说明公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结合二级市场价格的公允性对回购定价的合理性充分发表意见;对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价格公允性不强的公司,主办券商应当进一步结合每股净资产价格、资产评估价格、前期发行价格、同行业可比或可参照公司价格等因素,对回购价格的合理性充分发表意见。

对于回购价格上限低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情形,主办券商应当结合回购目的对回购价格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基于公司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取得股票的成本等因素,详细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低价”回购排除相关股东参与回购机会的情形。

对于长期无收盘价,仅在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出现单笔或少量成交的情形,主办券商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排相关投资者约定成交,人为“制造”收盘价;对其回购方案应审慎发表合法合规意见。

回购规模方面,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回购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回购规模,避免因高额回购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而对于存在大额举债回购、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或回购可能导致未分配利润为负等情形,主办券商应详细分析公司实施回购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重点关注回购前后公司净利润、未分配利润、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的变化,以及是否涉嫌利用回购进行超额利润分配等问题。充分评估回购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审慎发表合法合规意见。

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要求主办券商应当加强对回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前审查,避免出现公司以维护股价等为名实施回购,而回购价格上限却低于当期二级市场价格,违背信息披露一致性等问题。

同时回购交易指令也被要求严加管理,防范变相定向回购。挂牌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回购交易指令的知情人范围,做好保密工作,禁止泄露,避免优势主体利用信息优势“独享”回购机会。

股转系统还特别指出,个别挂牌公司采用“对敲”手法,通过与特定投资者进行盘中约定交易等方式,变相实施了定向回购。无论是在一般的二级市场交易还是回购交易中,“对敲”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任何交易所都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格监控。近期,股转系统已查处一起回购对敲交易,对相关挂牌公司和责任主体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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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股份回购戴上监管“紧箍咒”,防范变相定向回购

通知从回购价格、规模、信披三大层面进一步规范股份回购业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满乐

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近期出现的“定向回购”漏洞,监管层紧急发布通知给这项业务套上“紧箍咒”。

4月12日,为防范变相定向回购、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从回购价格、规模、信息披露三大层面进一步规范股份回购业务。

股转系统方面表示,随着实施回购和咨询回购的公司日益增多,公司回购定价合理性不充分、回购规模与公司实际不匹配等问题出现,还有个别公司向特定对象泄露回购交易指令,采用“对敲”、盘中约定交易等手法,变相实施定向回购。

为此,去年12月股转系统已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对上述问题的防范作了充分安排。如在竞价方式下匹配了回购实施预告制度、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禁止参与回购制度,严格回购指令管理,强化回购监察等。

但鉴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弱等问题,一些挂牌公司的竞价回购正逐渐演变为“变相定向回购”。因此才有了此次《通知》的发布。

具体在回购价格方面,《通知》进一步要求主办券商对回购方案审慎发表合法合规意见。尽量避免因高价回购导致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问题,也应当避免因低价回购导致排除相关股东参与回购机会、违背回购初衷等问题。

主办券商出具合法合规意见时,应当详细说明公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结合二级市场价格的公允性对回购定价的合理性充分发表意见;对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价格公允性不强的公司,主办券商应当进一步结合每股净资产价格、资产评估价格、前期发行价格、同行业可比或可参照公司价格等因素,对回购价格的合理性充分发表意见。

对于回购价格上限低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情形,主办券商应当结合回购目的对回购价格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基于公司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取得股票的成本等因素,详细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低价”回购排除相关股东参与回购机会的情形。

对于长期无收盘价,仅在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出现单笔或少量成交的情形,主办券商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排相关投资者约定成交,人为“制造”收盘价;对其回购方案应审慎发表合法合规意见。

回购规模方面,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回购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回购规模,避免因高额回购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而对于存在大额举债回购、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或回购可能导致未分配利润为负等情形,主办券商应详细分析公司实施回购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重点关注回购前后公司净利润、未分配利润、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的变化,以及是否涉嫌利用回购进行超额利润分配等问题。充分评估回购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审慎发表合法合规意见。

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要求主办券商应当加强对回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前审查,避免出现公司以维护股价等为名实施回购,而回购价格上限却低于当期二级市场价格,违背信息披露一致性等问题。

同时回购交易指令也被要求严加管理,防范变相定向回购。挂牌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回购交易指令的知情人范围,做好保密工作,禁止泄露,避免优势主体利用信息优势“独享”回购机会。

股转系统还特别指出,个别挂牌公司采用“对敲”手法,通过与特定投资者进行盘中约定交易等方式,变相实施了定向回购。无论是在一般的二级市场交易还是回购交易中,“对敲”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任何交易所都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格监控。近期,股转系统已查处一起回购对敲交易,对相关挂牌公司和责任主体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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