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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安邦保险集团拟减少注册资本20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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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安邦保险集团拟减少注册资本203亿元

去年3月28日,银保监会批复同意保险保障基金向安邦保险集团增资608.04亿元。

记者丨杨芮

安邦集团注册资本又出现新的变动。

4月16日,安邦保险集团官网发布公告称,经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决议,拟减少注册资本203.61亿元,注册资本将由619亿元变更为约415.39亿元。注册资本变更尚待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

公告称,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且不会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去年3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保险保障基金向安邦保险集团增资608.04亿元。增资后,安邦保险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5月28日,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在安邦保险官网发布公告称,公司战略股东遴选工作已经启动,并按计划稳步推进。今年2月,银保监会决定,将安邦集团接管期限延长一年,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

以下为公告全文: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2018年2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保险集团”或 “本公司”)实施接管,并成立接管工作组进驻安邦保险集团,全面行使经营管理权,加快推进安邦保险集团的资产清查、保全及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实施办法》和《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安邦保险集团战略重组的统筹安排,经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决议,本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61,90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41,539,497,401元。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且不会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尚待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债权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本公司债权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逾期不提出的则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安邦保险集团风险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后续,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战略重组整体安排需要,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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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28日,银保监会批复同意保险保障基金向安邦保险集团增资608.04亿元。

记者丨杨芮

安邦集团注册资本又出现新的变动。

4月16日,安邦保险集团官网发布公告称,经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决议,拟减少注册资本203.61亿元,注册资本将由619亿元变更为约415.39亿元。注册资本变更尚待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

公告称,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且不会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去年3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保险保障基金向安邦保险集团增资608.04亿元。增资后,安邦保险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5月28日,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在安邦保险官网发布公告称,公司战略股东遴选工作已经启动,并按计划稳步推进。今年2月,银保监会决定,将安邦集团接管期限延长一年,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

以下为公告全文: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2018年2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保险集团”或 “本公司”)实施接管,并成立接管工作组进驻安邦保险集团,全面行使经营管理权,加快推进安邦保险集团的资产清查、保全及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实施办法》和《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安邦保险集团战略重组的统筹安排,经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决议,本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61,90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41,539,497,401元。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且不会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尚待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债权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本公司债权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逾期不提出的则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安邦保险集团风险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后续,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战略重组整体安排需要,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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