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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大悦城男子毒驾撞交警案一审宣判:获刑四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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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大悦城男子毒驾撞交警案一审宣判:获刑四年九个月

4月19日上午,朝阳大悦城附近毒驾逆行冲撞检查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盖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央视记者李文杰

4月19日上午,朝阳大悦城附近毒驾逆行冲撞检查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盖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9时许,27岁的被告人盖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违反车辆限行规定,吸食冰毒后驾驶套牌白色奥迪R8小型汽车与赵某行驶至朝阳大悦城西侧路边时,为逃避交警检查,盖某驾车冲撞护栏加速逆行逃离现场,致民警吴某腰部、左小腿受伤,致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的陈某左小腿烫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鉴定吴某、陈某均构成轻微伤;致冯某驾驶的白色宝马轿车、毕某驾驶的福田牌公交车、现场隔离护栏受损,经鉴定损失分别为4.8万余元、3600元、1200余元。2018年6月20日0时许,盖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经认定,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盖某家属已赔偿相关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另查明,2018年6月16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盖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龙湖华盛香醍的家中容留赵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庭审中,被告人盖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就容留他人吸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两起指控,辩护人分别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盖某在住所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两人轻微伤、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盖某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套牌车辆,应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第二起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家属已赔偿相关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另考虑被告人盖某当庭承认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盖某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盖某具有吸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套牌车辆等情节,且在人流量、车流量大的朝阳大悦城地段冲撞护栏逃离,足见其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辩护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盖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当庭认罪认罚,对该起犯罪行为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盖某当庭表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原标题:“大悦城毒驾撞交警案”今日一审宣判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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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大悦城男子毒驾撞交警案一审宣判:获刑四年九个月

4月19日上午,朝阳大悦城附近毒驾逆行冲撞检查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盖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央视记者李文杰

4月19日上午,朝阳大悦城附近毒驾逆行冲撞检查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盖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9时许,27岁的被告人盖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违反车辆限行规定,吸食冰毒后驾驶套牌白色奥迪R8小型汽车与赵某行驶至朝阳大悦城西侧路边时,为逃避交警检查,盖某驾车冲撞护栏加速逆行逃离现场,致民警吴某腰部、左小腿受伤,致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的陈某左小腿烫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鉴定吴某、陈某均构成轻微伤;致冯某驾驶的白色宝马轿车、毕某驾驶的福田牌公交车、现场隔离护栏受损,经鉴定损失分别为4.8万余元、3600元、1200余元。2018年6月20日0时许,盖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经认定,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盖某家属已赔偿相关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另查明,2018年6月16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盖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龙湖华盛香醍的家中容留赵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庭审中,被告人盖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就容留他人吸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两起指控,辩护人分别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盖某在住所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两人轻微伤、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盖某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套牌车辆,应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第二起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家属已赔偿相关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另考虑被告人盖某当庭承认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盖某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盖某具有吸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套牌车辆等情节,且在人流量、车流量大的朝阳大悦城地段冲撞护栏逃离,足见其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辩护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盖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当庭认罪认罚,对该起犯罪行为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盖某当庭表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原标题:“大悦城毒驾撞交警案”今日一审宣判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