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历程
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宪制基础是《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出的有关解释和决定。《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至今已经历四届选举。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由1996年推选委员会的400人增至2002年选举委员会的800人、以及2012年的1200人。
自2004年起,香港社会对于普选的相关议题已作多次讨论。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立法会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订立香港的普选时间表,即2017年行政长官可由普选产生;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后,立法会全部议员亦可由普选产生。
香港特区政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展开第一轮公众咨询。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区政府发表咨询报告。同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问题作出决定。
在审议行政长官的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决定,对行政长官方案作规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可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并指明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今年1月至3月,香港特区政府展开第二轮公众咨询,并在4月发表咨询报告,公布最终方案。
二、政改方案的核心内容:提名委员会和“一人一票”
特区政府公布的方案指出,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维持由来自4个界别的1200名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整体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并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提名委员会分为(1)工商、金融界、(2)专业界、(3)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4)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四大类每组300人。
选举行政长官的具体程序如下:至少120名且不多于24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推荐产生一名行政长官参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人,则可允许5至10个参选名额。
然后,在“委员会提名”阶段,提名委员会从上述获推荐产生的参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两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每名委员最少须投票支持两名参选人,最多可投票支持全部参选人。
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区依法登记的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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