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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储能无缘进入输配成本,租赁模式依然是解套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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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储能无缘进入输配成本,租赁模式依然是解套关键

在否决储能进入电网资产的同时,却给租赁费如何诠释,留下了模糊空间。

文|储能100人 黄庞丁

4月22日,随着国家发改委《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告天下,半年多来,相关单位推动储能资产进入输配电价体系的努力,遭遇到阶段性挫折。

修订稿对不纳入项目的表述,主要集中在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

1. 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

2. 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

3.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

4. 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

5. 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这是首次明确充电桩、三产、售电、抽水蓄能、电储能设施乃至综合能源服务等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本次监审办法修订的时间背景,是输配电价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行将结束,为期三年的第二监管周期即将到来之际。经过首个监管周期的探索,输配电不少环节的隐形成本,被监管机构逐步发掘、厘清、归类。

2015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6年再发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一个监审办法,一个定价办法出台后,从而正式在全国开启输配电价第一监管周期。当时核定成本的中心思想,是要贯彻输配电价“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这一原则,从而通过管住中间,尽快推动两端改革。

两相对照之下,可以发现,此次监审办法意见稿,重心已有所转变。虽然“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大原则不变,但更加强调市场化防火墙的设立。因而明确了与输配电无关的具体业务范围,和市场化相关、容易引起竞争不公的业务,都被点名排除在外。

由此可知,电储能设施无缘进入输配电资产,和大环境紧密关联。在竞争性市场,需要保障公平以培育市场活力,从这点来看,改革并未回头。

今年以来,南方电网、国家电网先后发布文件,分别在不同程度上要求推动电网侧储能设施进入电网资产,从而通过输配电价予以疏导。

但这次由发改委价格司主导的修订稿,已经明确否决了这种路径在下一监管周期实施的可能。各地电网公司对电网侧储能投资的热情,势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阻遏。

不过,修订稿只明确电储能资产不能纳入输配成本,却并没有说明电网向市场采购产生的租赁费,是否可以算作输配成本之内。

文件模糊的表述,也给电网企业发展电网侧储能留下了一个窗口。如果租赁费能够纳入,即使不能一步到位变成电网有效资产,也能够让电网侧储能投资有着完整的逻辑可以遵循。

从电网的角度来看,当前形势带来非常严峻的紧迫感。今年第一季度,国网区域省级电网企业亏损面呈扩大趋势。一方面在一般工商业电价一降再降的情况下,输配环节获利空间越来越少;另一方面,由经营产生的成本又面临愈发严格的监审机制。

如果兴建变电站等设施可以算作电网资产,那么投资更少,效果更好的电储能费用不能计入成本,无疑是个悖论。如果电网去投资更多的变电站,最终的代价也是由全社会承担。

另外,第十四条规定:

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折旧费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这意味着,即使租赁期满后,用户无偿移交电储能资产给电网企业,这部分折旧费不能纳入输配成本。而输配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两大项,届时能否纳入运行维护费,电网企业也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去证明其合理性(第十六条)。

2018年以来,电网侧储能投资风起云涌。

对电网企业乃至电网旗下企业来说,一是需要继续努力,争取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细化说明;与此同时,也要认真读懂文件精神。

本次文件的修订说明便特地强调,要“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当前,电网侧储能很多项目都是由电网企业旗下公司投资,再由电网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但这很容易构成前述所谓的“重大内部关联方”。

4月19日,国网节能公司江苏淮安55.44MW/96.8MWh电网侧储能项目开标,由山东电工电气2.4亿元中标储能项目设备集成。如此一来,投资商是国网节能,租赁方是江苏电力,最主要的设备集成又是山东电工拿下。这些企业,都是国家电网旗下单位,一个内部流通的生态闭环由此产生,市场的观感如何,可想而知。

附发改委文件: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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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储能无缘进入输配成本,租赁模式依然是解套关键

在否决储能进入电网资产的同时,却给租赁费如何诠释,留下了模糊空间。

文|储能100人 黄庞丁

4月22日,随着国家发改委《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告天下,半年多来,相关单位推动储能资产进入输配电价体系的努力,遭遇到阶段性挫折。

修订稿对不纳入项目的表述,主要集中在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

1. 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

2. 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

3.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

4. 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

5. 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这是首次明确充电桩、三产、售电、抽水蓄能、电储能设施乃至综合能源服务等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本次监审办法修订的时间背景,是输配电价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行将结束,为期三年的第二监管周期即将到来之际。经过首个监管周期的探索,输配电不少环节的隐形成本,被监管机构逐步发掘、厘清、归类。

2015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6年再发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一个监审办法,一个定价办法出台后,从而正式在全国开启输配电价第一监管周期。当时核定成本的中心思想,是要贯彻输配电价“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这一原则,从而通过管住中间,尽快推动两端改革。

两相对照之下,可以发现,此次监审办法意见稿,重心已有所转变。虽然“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大原则不变,但更加强调市场化防火墙的设立。因而明确了与输配电无关的具体业务范围,和市场化相关、容易引起竞争不公的业务,都被点名排除在外。

由此可知,电储能设施无缘进入输配电资产,和大环境紧密关联。在竞争性市场,需要保障公平以培育市场活力,从这点来看,改革并未回头。

今年以来,南方电网、国家电网先后发布文件,分别在不同程度上要求推动电网侧储能设施进入电网资产,从而通过输配电价予以疏导。

但这次由发改委价格司主导的修订稿,已经明确否决了这种路径在下一监管周期实施的可能。各地电网公司对电网侧储能投资的热情,势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阻遏。

不过,修订稿只明确电储能资产不能纳入输配成本,却并没有说明电网向市场采购产生的租赁费,是否可以算作输配成本之内。

文件模糊的表述,也给电网企业发展电网侧储能留下了一个窗口。如果租赁费能够纳入,即使不能一步到位变成电网有效资产,也能够让电网侧储能投资有着完整的逻辑可以遵循。

从电网的角度来看,当前形势带来非常严峻的紧迫感。今年第一季度,国网区域省级电网企业亏损面呈扩大趋势。一方面在一般工商业电价一降再降的情况下,输配环节获利空间越来越少;另一方面,由经营产生的成本又面临愈发严格的监审机制。

如果兴建变电站等设施可以算作电网资产,那么投资更少,效果更好的电储能费用不能计入成本,无疑是个悖论。如果电网去投资更多的变电站,最终的代价也是由全社会承担。

另外,第十四条规定:

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折旧费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这意味着,即使租赁期满后,用户无偿移交电储能资产给电网企业,这部分折旧费不能纳入输配成本。而输配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两大项,届时能否纳入运行维护费,电网企业也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去证明其合理性(第十六条)。

2018年以来,电网侧储能投资风起云涌。

对电网企业乃至电网旗下企业来说,一是需要继续努力,争取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细化说明;与此同时,也要认真读懂文件精神。

本次文件的修订说明便特地强调,要“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当前,电网侧储能很多项目都是由电网企业旗下公司投资,再由电网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但这很容易构成前述所谓的“重大内部关联方”。

4月19日,国网节能公司江苏淮安55.44MW/96.8MWh电网侧储能项目开标,由山东电工电气2.4亿元中标储能项目设备集成。如此一来,投资商是国网节能,租赁方是江苏电力,最主要的设备集成又是山东电工拿下。这些企业,都是国家电网旗下单位,一个内部流通的生态闭环由此产生,市场的观感如何,可想而知。

附发改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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