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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官法”完成修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式写入检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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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官法”完成修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式写入检察官法

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通过审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图片来源:站酷海洛

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了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检察官法明确提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两官”法明确,法官对在职权范围内对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就案件所作出的决定负责,明确了司法责任制界限,并设立了专门针对两官的惩戒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两部法律规定,法官审判案件、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法同时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认为,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官要全面准确审查和收集证据,坚持和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具体而言,在刑事立案的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可以让不构成犯罪、证据和事实明显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一个是不立案,另外一个是支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此次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中,检察官的职责出现了较大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时,《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职能,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这次修订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四大检察职能。”周玉庆介绍,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职责上由原来的四条增加到五条。除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之外,增加规定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法官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法官对在职权范围内对办理的案件负责,以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责任制界限。“设立针对两官的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两官是否存在办理案件违反职责的行为。”周玉庆说。

对于“两官”法修订后,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相比之前有所扩大的问题,周玉庆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权力的确加大了,责任也更重了。”

他提到,为确保这个权力控制在合法范围之内行使,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在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另外,“两高”也对法检两家系统内部制定了管理措施,比如任职回避、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私下与当事人接触、违规过问案件等。“通过两官法等法律已经明确的规定和法检两家内部的管理措施,真正地做到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此次修订的“两官”法,对于法官和检察官“兼职”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官法第37条、检察官法第38条提出,对法官、检察官因为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有关规定。

实际上,在这次两官法修订中,关于法官和检察官能不能到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问题,在三次审议中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又恢复的过程.

王爱立介绍,在一审稿中曾对兼职作了规定,在审议和调研中,由于担心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以及在案件量比较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能不能保证本职工作,于是在二审稿中取消了该规定。

三审稿则从全面的角度作出新规定,法官法第22条和检察官法第23条对对法官、检察官的兼任限制了“四个不得”:不得兼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职务,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职务。

另外,相关部门在具体的管理上,对兼职数量、不得领取报酬、报批等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在整个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要求是始终一致的,即都要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信赖。”王爱立说。

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上,这次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明确,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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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官法”完成修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式写入检察官法

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通过审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图片来源:站酷海洛

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了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检察官法明确提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两官”法明确,法官对在职权范围内对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就案件所作出的决定负责,明确了司法责任制界限,并设立了专门针对两官的惩戒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两部法律规定,法官审判案件、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法同时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认为,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官要全面准确审查和收集证据,坚持和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具体而言,在刑事立案的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可以让不构成犯罪、证据和事实明显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一个是不立案,另外一个是支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此次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中,检察官的职责出现了较大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时,《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职能,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这次修订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四大检察职能。”周玉庆介绍,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职责上由原来的四条增加到五条。除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之外,增加规定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法官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法官对在职权范围内对办理的案件负责,以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责任制界限。“设立针对两官的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两官是否存在办理案件违反职责的行为。”周玉庆说。

对于“两官”法修订后,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相比之前有所扩大的问题,周玉庆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权力的确加大了,责任也更重了。”

他提到,为确保这个权力控制在合法范围之内行使,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在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另外,“两高”也对法检两家系统内部制定了管理措施,比如任职回避、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私下与当事人接触、违规过问案件等。“通过两官法等法律已经明确的规定和法检两家内部的管理措施,真正地做到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此次修订的“两官”法,对于法官和检察官“兼职”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官法第37条、检察官法第38条提出,对法官、检察官因为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有关规定。

实际上,在这次两官法修订中,关于法官和检察官能不能到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问题,在三次审议中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又恢复的过程.

王爱立介绍,在一审稿中曾对兼职作了规定,在审议和调研中,由于担心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以及在案件量比较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能不能保证本职工作,于是在二审稿中取消了该规定。

三审稿则从全面的角度作出新规定,法官法第22条和检察官法第23条对对法官、检察官的兼任限制了“四个不得”:不得兼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职务,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职务。

另外,相关部门在具体的管理上,对兼职数量、不得领取报酬、报批等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在整个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要求是始终一致的,即都要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信赖。”王爱立说。

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上,这次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明确,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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