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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为高风险项目提供融资,香港金管局对一内地银行集团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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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为高风险项目提供融资,香港金管局对一内地银行集团进行现场检查

香港金管局发出对一内地银行集团的检查通告,指出其中可能带来金融风险的复杂交易,以鼓励所有相关机构对类似融资安排进行检讨和处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记者 | 朱佳方

香港金管局发出对一内地银行集团的检查通告,指出其中可能带来金融风险的复杂交易,以鼓励所有相关机构对类似融资安排进行检讨和处理。

4月24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官网发出《金管局与证监会采取协调方法监管银行及持牌法团》的通告。通告显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最近对一个内地银行集团所属的一家银行及由该集团的一家附属公司所拥有的持牌法团(该集团)进行了经协调的现场检查。金管局及证监会发现,作为其中一家在香港经营银行、持牌法团及其他联属公司的内地银行集团,该集团透过私募基金及其他实体,进行了一连串引起严重关注的复杂交易。

通告表示,这次协调检查有助说明其他在港的内地金融机构可能也有透过复杂架构,进行复杂且欠缺透明度的融资安排,以致可能隐藏交易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从而难以为相关交易进行审慎的风险评估。因此,金管局及证监会发出本通函,鼓励所有透过持牌实体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进行类似融资安排的机构,对相关的情况进行实时检讨,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处理所有相关风险。

通告指出,表面上,该内地银行集团附属公司从所属银行取得信用借贷来作一般业务及营运资金的用途,实际上该笔信贷最后成为了特定公司某项目的支持性的融资保证金。

根据通告的描述,这笔信贷前后一共经历了多步操作安排:第一步,该内地银行集团的附属公司从集团所属银行,以一般业务及营运资金用途取得一笔信贷;第二步,该附属公司 “向一家由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作出大额投资”,信贷资金进入了该私募基金;第三步,该基金向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所拥有的一家特定目的公司提供一笔贷款(贷款A),这笔贷款的抵押品主要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最初的资金转化为了贷款A;第四步,贷款A被用作偿还部分该名大股东拥有的另一家特定目的公司所欠的贷款(贷款B),而该笔贷款是为新兴市场的项目进行融资。

由于贷款A备有追缴保证金的安排;根据有关安排,当贷款与抵押品比率超过某个议定水平,借款人须提供额外的现金或证券抵押品。香港证监会认为,“该集团设立的有关安排,表面上虽然为其附属公司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但实质上是一项以该银行提供的资金作支持的保证金融资贷款。”

香港金管局的现场检查发现该银行的贷款审批及贷后监控手法未尽完善。香港金管局要求,若借款人参与高风险活动(在本个案中是为高风险投资项目融资所进行的保证金融资贷款)或进行偏离其正常业务范围的活动,银行须重新严谨地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有关活动会如何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银行的信誉。

香港证监会亦发现该集团的有关附属公司,透过其一家持有放债人牌照的附属公司,同时向其他上市公司提供贷款,并由相关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提供抵押品。某些借款人所质押的股份占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比例非常高(高达70%),并属欠缺流通性且质素成疑的股份。

通告的最后,证监会提醒,“所有持牌法团的控股公司或控制人应审慎管理集团的整体财务风险,以确保集团有能力为持牌法团提供财政支持,及遏制可能影响持牌法团财务稳健性的连锁风险”。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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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为高风险项目提供融资,香港金管局对一内地银行集团进行现场检查

香港金管局发出对一内地银行集团的检查通告,指出其中可能带来金融风险的复杂交易,以鼓励所有相关机构对类似融资安排进行检讨和处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记者 | 朱佳方

香港金管局发出对一内地银行集团的检查通告,指出其中可能带来金融风险的复杂交易,以鼓励所有相关机构对类似融资安排进行检讨和处理。

4月24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官网发出《金管局与证监会采取协调方法监管银行及持牌法团》的通告。通告显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最近对一个内地银行集团所属的一家银行及由该集团的一家附属公司所拥有的持牌法团(该集团)进行了经协调的现场检查。金管局及证监会发现,作为其中一家在香港经营银行、持牌法团及其他联属公司的内地银行集团,该集团透过私募基金及其他实体,进行了一连串引起严重关注的复杂交易。

通告表示,这次协调检查有助说明其他在港的内地金融机构可能也有透过复杂架构,进行复杂且欠缺透明度的融资安排,以致可能隐藏交易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从而难以为相关交易进行审慎的风险评估。因此,金管局及证监会发出本通函,鼓励所有透过持牌实体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进行类似融资安排的机构,对相关的情况进行实时检讨,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处理所有相关风险。

通告指出,表面上,该内地银行集团附属公司从所属银行取得信用借贷来作一般业务及营运资金的用途,实际上该笔信贷最后成为了特定公司某项目的支持性的融资保证金。

根据通告的描述,这笔信贷前后一共经历了多步操作安排:第一步,该内地银行集团的附属公司从集团所属银行,以一般业务及营运资金用途取得一笔信贷;第二步,该附属公司 “向一家由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作出大额投资”,信贷资金进入了该私募基金;第三步,该基金向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所拥有的一家特定目的公司提供一笔贷款(贷款A),这笔贷款的抵押品主要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最初的资金转化为了贷款A;第四步,贷款A被用作偿还部分该名大股东拥有的另一家特定目的公司所欠的贷款(贷款B),而该笔贷款是为新兴市场的项目进行融资。

由于贷款A备有追缴保证金的安排;根据有关安排,当贷款与抵押品比率超过某个议定水平,借款人须提供额外的现金或证券抵押品。香港证监会认为,“该集团设立的有关安排,表面上虽然为其附属公司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但实质上是一项以该银行提供的资金作支持的保证金融资贷款。”

香港金管局的现场检查发现该银行的贷款审批及贷后监控手法未尽完善。香港金管局要求,若借款人参与高风险活动(在本个案中是为高风险投资项目融资所进行的保证金融资贷款)或进行偏离其正常业务范围的活动,银行须重新严谨地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有关活动会如何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银行的信誉。

香港证监会亦发现该集团的有关附属公司,透过其一家持有放债人牌照的附属公司,同时向其他上市公司提供贷款,并由相关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提供抵押品。某些借款人所质押的股份占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比例非常高(高达70%),并属欠缺流通性且质素成疑的股份。

通告的最后,证监会提醒,“所有持牌法团的控股公司或控制人应审慎管理集团的整体财务风险,以确保集团有能力为持牌法团提供财政支持,及遏制可能影响持牌法团财务稳健性的连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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