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这是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类金融”业务划归地方金融监管局之后,第一个出台的关于商业保理的地方监管文件。根据天津市发布的试行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也即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和目前部分地区的商业保理相比,天津市的商业保理试行办法要求商业保理为5000万注册资本,且为实缴。
4月26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这是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类金融”业务划归地方金融监管局之后,第一个出台的关于商业保理的地方监管文件。根据天津市发布的试行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也即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和目前部分地区的商业保理相比,天津市的商业保理试行办法要求商业保理为5000万注册资本,且为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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