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二选一”概念的泛化与舆论泡沫

“二选一”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具有确定性内容,过度关注“二选一”的表象,就会忽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实。

文|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 杨东

近期“二选一”概念的泛化和舆论的泡沫化现象引起笔者的注意。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企业的迅速扩张,“二选一”问题既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问题,又是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甚至成为舆论媒体过度炒作的对象。“二选一”这一概念主要是由媒体在互联网平台相互竞争中提出的一个通俗说法,它对于事件的概括较为片面,在新闻炒作过程中反而忽略了事实本身。“二选一”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具有确定性内容,媒体过度关注“二选一”的表象,而忽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实,这引发笔者对该问题的关注和探讨。

“二选一”概念所涵盖的问题需要在法治思维下理性看待和处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社会应该培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为优先。“二选一”问题也一样,理应遵照法律的原则、规则来处理。我们在用法律处理这一问题过程中,应当关注是不是促进了社会商业利益的平衡,只有商业利益平衡了大家才有动力创新,去投入更多资源把平台做大,让更多用户享受到更大福利。法律在适用于互联网行业具体竞争行为时,需要重点关注两点:第一,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竞争高度动态,包括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也涉及新业态的不断出现。大家最终可能他会走向一个用户注意力的竞争,企业只要握有流量就可以把新的商业模式做起来,这个市场一直不断演进,一代会比一代更贴近消费者需求,这个市场是不断动态变化的;第二,互联网市场竞争呈现出跨界竞争特点,快速创新导致市场竞争高度动态并且十分激烈,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可以控制市场。

我们看到现在的数字经济呈现出和工业经济完全不一样的特点,我国《反垄断法》从2003年开始起草、2007年通过,那个时候中国数字经济还没有发展起来,我们的法律是按照工业经济的特征量身定制的。按照那个时候的尺度来衡量现在的数字经济市场竞争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就必须把创新和动态竞争纳入考量的范围,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执法机构可能首先需要深入调研行业特点,看这个行业是怎么竞争的,创新是怎么出现的,然后多方听取意见,在这个基础上用包容审慎和底限监管的原则来处理。理想的状态是让创新往前走,政府守底线,企业发展不设上限。其实所有的执法都不是为了执法而执法、为了监管而监管,而是为了促进创新与发展。

对待“二选一”问题,必须防止因媒体持续炒作而导致舆情泡沫不断增大。媒体的持续炒作存在负面影响,有可能导致群众对该问题产生误解,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在面对这种牵涉面广、影响范围大的社会关注问题时,社会大众应当等待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关的处理决定。媒体持续进行舆情炒作不利于互联网行业健康、理性的发展,甚至可能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于蓬勃发展的市场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保持谦抑性。当前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竞争文化,司法实践尚未积累足够的经验,舆论的反复渲染与传播容易致使该问题进一步失控,引发不必要的认识误区和混乱。

笔者一直以来参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课题研究、专家论证、条文起草等相关工作,深知法律法规的条款凝聚了全社会共识,体现了利益各方的利益平衡,对相关纠纷、事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条款予以理性、客观的分析判断;要摆事实,拿证据,辨是非,对问题深入研究,培养理性的竞争文化,不能上纲上线,控制舆情,炒作事件,试图影响执法机构、司法部门的理性判断。唯有理性、客观的态度才是依法治国应有的态度,也是法治文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成熟社会的理想竞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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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二选一”概念的泛化与舆论泡沫

“二选一”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具有确定性内容,过度关注“二选一”的表象,就会忽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实。

文|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 杨东

近期“二选一”概念的泛化和舆论的泡沫化现象引起笔者的注意。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企业的迅速扩张,“二选一”问题既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问题,又是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甚至成为舆论媒体过度炒作的对象。“二选一”这一概念主要是由媒体在互联网平台相互竞争中提出的一个通俗说法,它对于事件的概括较为片面,在新闻炒作过程中反而忽略了事实本身。“二选一”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具有确定性内容,媒体过度关注“二选一”的表象,而忽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实,这引发笔者对该问题的关注和探讨。

“二选一”概念所涵盖的问题需要在法治思维下理性看待和处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社会应该培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为优先。“二选一”问题也一样,理应遵照法律的原则、规则来处理。我们在用法律处理这一问题过程中,应当关注是不是促进了社会商业利益的平衡,只有商业利益平衡了大家才有动力创新,去投入更多资源把平台做大,让更多用户享受到更大福利。法律在适用于互联网行业具体竞争行为时,需要重点关注两点:第一,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竞争高度动态,包括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也涉及新业态的不断出现。大家最终可能他会走向一个用户注意力的竞争,企业只要握有流量就可以把新的商业模式做起来,这个市场一直不断演进,一代会比一代更贴近消费者需求,这个市场是不断动态变化的;第二,互联网市场竞争呈现出跨界竞争特点,快速创新导致市场竞争高度动态并且十分激烈,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可以控制市场。

我们看到现在的数字经济呈现出和工业经济完全不一样的特点,我国《反垄断法》从2003年开始起草、2007年通过,那个时候中国数字经济还没有发展起来,我们的法律是按照工业经济的特征量身定制的。按照那个时候的尺度来衡量现在的数字经济市场竞争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就必须把创新和动态竞争纳入考量的范围,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执法机构可能首先需要深入调研行业特点,看这个行业是怎么竞争的,创新是怎么出现的,然后多方听取意见,在这个基础上用包容审慎和底限监管的原则来处理。理想的状态是让创新往前走,政府守底线,企业发展不设上限。其实所有的执法都不是为了执法而执法、为了监管而监管,而是为了促进创新与发展。

对待“二选一”问题,必须防止因媒体持续炒作而导致舆情泡沫不断增大。媒体的持续炒作存在负面影响,有可能导致群众对该问题产生误解,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在面对这种牵涉面广、影响范围大的社会关注问题时,社会大众应当等待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关的处理决定。媒体持续进行舆情炒作不利于互联网行业健康、理性的发展,甚至可能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于蓬勃发展的市场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保持谦抑性。当前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竞争文化,司法实践尚未积累足够的经验,舆论的反复渲染与传播容易致使该问题进一步失控,引发不必要的认识误区和混乱。

笔者一直以来参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课题研究、专家论证、条文起草等相关工作,深知法律法规的条款凝聚了全社会共识,体现了利益各方的利益平衡,对相关纠纷、事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条款予以理性、客观的分析判断;要摆事实,拿证据,辨是非,对问题深入研究,培养理性的竞争文化,不能上纲上线,控制舆情,炒作事件,试图影响执法机构、司法部门的理性判断。唯有理性、客观的态度才是依法治国应有的态度,也是法治文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成熟社会的理想竞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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