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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范围扩大,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将于5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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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范围扩大,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将于5月正式实施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首创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而导致的家庭困难,上海市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图片来源:visualhunt网站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4月28日,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首创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而导致的家庭困难,上海市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1993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来,上海市形成了“9+1”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即: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

朱勤皓表示,《条例》将做实基本民生保障,进一步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也有利于固化上海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实践经验,解决存在问题,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条例》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

相比较国家目前的相关规定,《条例》的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鉴于临时救助情形的复杂性,《条例》授权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对象。

《条例》坚持分类救助,分别明确各类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救助内容。

上海首创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

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民政部门将主要提供专项救助,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海市民政部门除了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根据家庭需要实施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同时,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2018年起,上海在低保标准调整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教育、营养等需求,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高了30%的保障标准。

《条例》明确,“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条例》同时强调了鼓励就业的措施,并为此明确了就业和救助的联动机制。

为精准认定、精细管理,《条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对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行了规定。目前,核对系统已建立部门间电子比对专线32条,陆续应用到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15个项目。

截至目前,上海市共完成核对267万余户次,36.7万余户家庭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自愿退出申请,减少财政支出近35.3亿元。

朱勤皓指出,社会救助并非一次申请、终身享受,而是根据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也就是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这也是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为此,《条例》对救助的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细化了街镇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职责,涉及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宣传、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诸多环节。

2018年,上海市已将社会救助项目纳入“全市通办”。目前,除教育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外,其他救助事项都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由信息交换平台流转至具有相应权限的街镇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朱勤皓透露,民政部门正着手将基层救助工作与已开展的“社区民生顾问制度”结合,将在长宁区试点“社区救助顾问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掌握并找到适合自己的救助政策。

他表示,下一步将认真对标《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上海的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出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高消费界定”“社会救助违规处罚”等规范性文件,优化调整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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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范围扩大,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将于5月正式实施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首创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而导致的家庭困难,上海市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图片来源:visualhunt网站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4月28日,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首创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而导致的家庭困难,上海市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1993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来,上海市形成了“9+1”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即: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

朱勤皓表示,《条例》将做实基本民生保障,进一步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也有利于固化上海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实践经验,解决存在问题,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条例》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

相比较国家目前的相关规定,《条例》的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鉴于临时救助情形的复杂性,《条例》授权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对象。

《条例》坚持分类救助,分别明确各类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救助内容。

上海首创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

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民政部门将主要提供专项救助,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海市民政部门除了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根据家庭需要实施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同时,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2018年起,上海在低保标准调整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教育、营养等需求,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高了30%的保障标准。

《条例》明确,“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条例》同时强调了鼓励就业的措施,并为此明确了就业和救助的联动机制。

为精准认定、精细管理,《条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对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行了规定。目前,核对系统已建立部门间电子比对专线32条,陆续应用到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15个项目。

截至目前,上海市共完成核对267万余户次,36.7万余户家庭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自愿退出申请,减少财政支出近35.3亿元。

朱勤皓指出,社会救助并非一次申请、终身享受,而是根据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也就是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这也是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为此,《条例》对救助的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细化了街镇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职责,涉及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宣传、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诸多环节。

2018年,上海市已将社会救助项目纳入“全市通办”。目前,除教育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外,其他救助事项都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由信息交换平台流转至具有相应权限的街镇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朱勤皓透露,民政部门正着手将基层救助工作与已开展的“社区民生顾问制度”结合,将在长宁区试点“社区救助顾问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掌握并找到适合自己的救助政策。

他表示,下一步将认真对标《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上海的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出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高消费界定”“社会救助违规处罚”等规范性文件,优化调整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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