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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银仓提供法律意见书自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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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银仓提供法律意见书自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称“失联”的魏银仓于4月27日现身并表态,他回应了近期有关银隆新能源第一大股东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诉讼。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腾讯《潜望》联合报道

作者|向凌璐 李思谊

“我和董总(董明珠)没有根本矛盾。”被称“失联”的魏银仓于4月27日现身并表态,他回应了近期有关银隆新能源第一大股东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诉讼。

魏银仓作为银隆新能源创始人,控制的广东银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5.99%)。工商资料显示,董明珠目前以持股17.46%,位居珠海银隆第二大股东。2016年12月15日,董明珠携10亿元、联手王健林等明星企业家,共计30亿元共同入股银隆新能源,共持股22.388%。随后,董明珠又对银隆新能源进行增持。

针对银隆新能源近期有关魏银仓、孙国华等银隆新能源第一大股东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指控,魏银仓出具了《魏银仓、孙国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予以回应,这份意见书给出的法律意见为:基于魏银仓和孙国华提供的材料,魏银仓、孙国华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是一份出具于2019年3月的法律意见书。其背景为魏银仓、孙国华等人因为被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职务侵占,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以经济犯罪监察支队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调查,二人认为自己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举报及侦查涉及的相关事实不存在。孙国华此前为银隆新能源总裁。

基于此,孙国华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名义院长、教授樊崇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等5人,于2009年2月26日对该案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经魏银仓本人允许,将该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内容予以公布。基于孙国华所提供的材料,主要涉及案件中“魏银仓、孙国华等人以虚增设备价款的方式侵占河北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2.2亿元、以虚构基建款的方式侵占河北银隆1.6亿元和冒领银隆新能源补偿款1.5亿元”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主要涉及刑事案件部分。

5位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显示,2.2亿元、1.6亿元、1.5亿元并没有被孙国华等人非法占为己有,也不存在通过借款、挂账、调账事项在新股东入股时虚高银隆新能源资产价值,当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魏银仓、孙国华是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银隆新能源、河北银隆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关于侵占的过程、方法和具体数额等事实均不清楚、明确。

对于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邹义律师表示,专家法律意见书属于案外人对案件相关事实发表的书面意见,不具有法定证据形式,对办案机关没有强制约束力。专家意见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只是办案时参考意见,专家们给出的意见是否会被办案机关所采纳,要综合其他证据和材料做出判断。

截至发稿前,银隆新能源官方未回应关于此事的置评请求。

1. 登陆资本市场前,清理挂账科目以达到财务规范

河北银隆是银隆新能源的100%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004年,魏银仓与孙国华组建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隆集团);2009年,两人创立银隆新能源,主要进行新能源技术相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并由银隆新能源设立100%全资子公司河北银隆。

银隆新能源与河北银隆设立初期所投入的研发成本及企业运营资金,大多由魏银仓、孙国华以向民间高利举债的方式筹集。鉴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未取得发票,无法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银隆新能源和河北银隆只能把公司对外的借款及已付、应付的利息,以对“孙国华”、“银隆集团”、“刘金良”等借款经手人或者实际出借人“应收款”的方式,挂账在上述借款经手人或者实际出借人的账目上做会计入账,待收到利息发票后再予以销账。

2014年中,银隆新能源筹划上市。在第一轮融资过程中,当时的新股东及上市辅导机构提出要求,银隆新能源集中清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科目以及高利借贷的长期挂账科目,以符合该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规范性要求。

于是,2014年10月,河北银隆以己方作为债权债务出让人,以“孙国华”、“银隆集团”作为债权职务承受人,与其关联公司、母公司银隆新能源公司、多个子公司、或者民间借贷实际出借人等签订格式化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该协议通过三方债权债务转让的方式,河北银隆将之前挂账在民间借贷实际出借人账上的应收款(即已经实际支付的利息),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等,统一调整并集中挂账在“孙国华”、“银隆集团”等的账上。由此,河北银隆的会计账目上对“孙国华”的应收账款从3163.88万元增加至31338.76万元(约为3.13亿元)。

2. 2.2亿元和1.6亿元是否被孙国华等人非法占为己有?

为了冲抵河北银隆集中调账后挂账在“孙国华”账上的大额应收款,银隆新能源管理层集体决定:2015年12月,由银隆新能源将自己账上的2.2亿元划付至河北银隆;在河北银隆向深圳格银电池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格银)采购设备时,将设备的价格提高2.2亿元;河北银隆将该2.2亿元以设备款名义支付给深圳格银公司后,深圳格银再将这笔钱支付给武安市大成经贸有限公司(简称:武安大成);武安大成收到钱款后,将其支付到河北银隆;河北银隆收到该笔款项后,再在账面上用它调平之前集中清理、调整账户时挂在“孙国华”这一会计科目上的应收款2.2亿元。

这笔2.2亿元的资金,经银隆新能源—河北银隆—深圳格银—武安大成—河北银隆的流转过程,最终全部返回到河北银隆,并由河北银隆基于账务记账的需要,调平、抵免了挂在“孙国华”账上的不真实的应收款。

同样,为了继续冲抵仍然挂账在“孙国华”账目上的大额应收款,银隆新能源安排河北银隆再一次做了与上述方式相同的资金流转处理。由河北银隆的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石家庄中博)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开宇)签订基建合同,标的额为1.6亿元;石家庄中博实际将1.53亿元支付给河南开宇,河南开宇收到款项后又将该1.53亿元支付给武安大成;武安大成再将该笔钱款分成1258.67万元、3940.55万元与10158.76万元三笔,支付给河北银隆;河北银隆收到三笔款项后,再在账面上用他们分别调平之前集中清理账户时挂在“韩旭东”、“刘金良”和“孙国华”会计科目上的应收款,其中,抵免“孙国华”的应收款10158.76万元。

这笔1.53亿元的资金,经石家庄中博-河南开宇-武安大成-河北银隆这一流转过程,最终也全部回到河北银隆的账上,并冲抵河北银隆因挂账形成的不真实的应收款,包括“孙国华”账上的应收款10158.76万元。

该意见书称,虽然该2.2亿元和1.6亿元中的1.01亿元部分所抵免的3.2亿元,在形式上为河北银隆对孙国华的应收款,是孙国华对河北银隆“所负的债务”;但是在实质上,“孙国华”账上的3.2亿元应收款,是由河北银隆和银隆新能源的挂账、调账等一系列会计账务处理行为而积累形成,并非孙国华应当向河北银隆偿还的真实债务。

通过“孙国华”账户从河北银隆、银隆新能源借支的部分款项,系河北银隆、银隆新能源在偿还对外借款及利息过程中的挂账;通过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由孙国华承受的河北银隆的债权债务,也非各方真实意见的表示,只是河北银隆、银隆新能源为集中清理会计记账科目做出的调账。

因此,在3.2亿元应收账款本身即不是孙国华对河北银隆所负真实债务的情况下,后续河北银隆出于平账需求,通过会计处理方式,分别用2.2亿元与1.01亿元调平挂在“孙国华”账上的应收款,也不能认为是孙国华等人为了掩盖之前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而实施的行为。

3. 1.5亿元股权转让返还款和补偿款是否被魏银仓、孙国华非法占为己有?

根据介绍,2012年4月,银隆新能源收购由罗治辉实际控制的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广通汽车)的股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罗志辉等的竞业禁止义务。2016年3月,珠海市金湾区相关部门联系银隆新能源和银隆集团,称相关部门拟在金湾区引进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并购罗志辉所持有的珠海广通客车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希望银隆新能源与珠海广通汽车解除2012年并购时约定的汽车行业禁入义务,并支持相关部门工作。

2016年5月17日,珠海骏龙汽车公司及罗志辉与银隆新能源、银隆集团签署《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由珠海骏龙汽车公司向银隆新能源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及补偿5000万元,各方解除竞业禁止义务。

银隆新能源之前通过银隆集团对外所借的大量资金尚未还清,银隆新能源遂在“解除协议”中指定珠海骏龙汽车公司及金湾区相关部门将该笔返还款和补偿款支付到银隆集团的账户,以偿还银隆新能源前期以银隆集团的名义对第三方的借款。银隆集团在收到该笔1.5亿元资金后,通过60余次转账将全部钱款用于偿还银隆新能源之前对多名个人、多个单位的欠款及利息。

法律意见指出,对于1.5亿元的股权转让返还款和补偿款,虽然形式上未存入银隆新能源的账户,而是根据相关协议直接支付到银隆集团的账户,但该笔资金事实上也没有被魏银仓、孙国华侵占分文,其最终全部被用于偿还银隆新能源前期通过银隆集团对第三方的借款及利息。

4. 是否通过借款、挂账、调账等事项在新股东入股时虚高银隆新能源资产价值?

2016年8月17日,董明珠代表格力电器作为收购方,银隆新能源的全部21名股东作为被收购方,签署《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以经尽调、审计、评估后得出的130亿元作为交易对价,由格力电器向银隆新能源全体21名股东收购所持银隆新能源的全体股份。

2016年9月23日,格力电器发布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简称:《报告书修订稿》)中载明,除经营性资金往来外,银隆新能源与部分关联方如银隆集团、孙国华等存在较大金额的资金往来情况。截止2014年末、2015年末、银隆新能源对银隆集团及孙国华的其他应收款合计分别为58579.34万元、42778.91万元。

《报告书修订稿》同时对该笔资金往来形成的背景和原因作出说明,指出上述款项的实质为银隆新能源第一大股东(银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前期自行投入资产所形成的研发成果,在银隆新能源成立后无偿由银隆新能源占有及使用,魏银仓因需偿还前期研发投入所筹集的部分借款,而从银隆新能源借支了部分款项,具体通过银隆集团或孙国华等账户支付,形成对该等单位的其他应收款挂账。

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述款项已经基本清理完毕,银隆新能源对银隆集团和孙国华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0.440万元。其中,对孙国华的剩余其他应收款性质主要为员工备用金借款。

法律意见书认为,河北银隆账面上对孙国华、刘金良等人的应收款,系河北银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累计形成的记账数额,并非魏银仓、孙国华等人为了欺骗投资人增资入股而故意编造的大额应收款科目。河北银隆用2.2亿元和1.6亿元调平之前挂账在“孙国华”、“刘金良”等人账上的应收款,是正常的财务平账处理,不存在由此发生致使新股东虚高银隆新能源公司资产估值的情况。

同时,并没有证据证明魏银仓、孙国华是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银隆新能源、河北银隆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关于侵占的过程、方法和具体数额等事实均不清楚、明确。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单纯仅因孙国华等人在账目上对银隆新能源和河北银隆存在应付款,就简单地认为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专家建议,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查明,对于银隆新能源、河北银隆的财产,魏银仓、孙国华究竟是否并怎样实施了侵占、窃取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附:银隆新能源第一大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案件发展过程:

2018年11月7日,银隆新能源发布的《致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函》中指出,该公司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频繁的关联交易,部分交易存在异常与疑点。

2018年11月13日,银隆新能源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原董事长魏银仓、原总裁孙国华涉嫌通过不法手段,侵占公司利益金额超过10亿元。其中,涉及民事诉讼的,大股东及关联公司侵害公司利益的三起案件,标的总额超过7.8亿元,其中本金部分6.8亿元。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金额2.7亿元。

2018年11月14日,银隆新能源称,民事诉讼已经立案,处于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诉讼公安部分已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据知情人士透露,魏银仓已滞留香港3个月。

2019年4月25日,银隆新能源公布大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金额总计14亿元,包括4起刑事案件和3起民事案件。刑事部分包括:骗取政府财政补贴资金1.1亿元;冒领公司补偿款1.5亿元;采购设备虚增价款2.6亿元;虚构1.7亿元工程款的建设合同。民事案件部分包括:同一专利重复转让使得公司亏损500万元及利息;债务抵消致使公司损失3.75亿元及利息;贷款无法收回致使公司损失2.12亿元及利息。同时,银隆新能源称,魏银仓如今身居美国,孙国华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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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银仓提供法律意见书自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称“失联”的魏银仓于4月27日现身并表态,他回应了近期有关银隆新能源第一大股东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诉讼。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腾讯《潜望》联合报道

作者|向凌璐 李思谊

“我和董总(董明珠)没有根本矛盾。”被称“失联”的魏银仓于4月27日现身并表态,他回应了近期有关银隆新能源第一大股东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诉讼。

魏银仓作为银隆新能源创始人,控制的广东银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5.99%)。工商资料显示,董明珠目前以持股17.46%,位居珠海银隆第二大股东。2016年12月15日,董明珠携10亿元、联手王健林等明星企业家,共计30亿元共同入股银隆新能源,共持股22.388%。随后,董明珠又对银隆新能源进行增持。

针对银隆新能源近期有关魏银仓、孙国华等银隆新能源第一大股东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指控,魏银仓出具了《魏银仓、孙国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予以回应,这份意见书给出的法律意见为:基于魏银仓和孙国华提供的材料,魏银仓、孙国华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是一份出具于2019年3月的法律意见书。其背景为魏银仓、孙国华等人因为被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职务侵占,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以经济犯罪监察支队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调查,二人认为自己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举报及侦查涉及的相关事实不存在。孙国华此前为银隆新能源总裁。

基于此,孙国华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名义院长、教授樊崇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等5人,于2009年2月26日对该案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经魏银仓本人允许,将该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内容予以公布。基于孙国华所提供的材料,主要涉及案件中“魏银仓、孙国华等人以虚增设备价款的方式侵占河北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2.2亿元、以虚构基建款的方式侵占河北银隆1.6亿元和冒领银隆新能源补偿款1.5亿元”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主要涉及刑事案件部分。

5位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显示,2.2亿元、1.6亿元、1.5亿元并没有被孙国华等人非法占为己有,也不存在通过借款、挂账、调账事项在新股东入股时虚高银隆新能源资产价值,当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魏银仓、孙国华是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银隆新能源、河北银隆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关于侵占的过程、方法和具体数额等事实均不清楚、明确。

对于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邹义律师表示,专家法律意见书属于案外人对案件相关事实发表的书面意见,不具有法定证据形式,对办案机关没有强制约束力。专家意见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只是办案时参考意见,专家们给出的意见是否会被办案机关所采纳,要综合其他证据和材料做出判断。

截至发稿前,银隆新能源官方未回应关于此事的置评请求。

1. 登陆资本市场前,清理挂账科目以达到财务规范

河北银隆是银隆新能源的100%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004年,魏银仓与孙国华组建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隆集团);2009年,两人创立银隆新能源,主要进行新能源技术相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并由银隆新能源设立100%全资子公司河北银隆。

银隆新能源与河北银隆设立初期所投入的研发成本及企业运营资金,大多由魏银仓、孙国华以向民间高利举债的方式筹集。鉴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未取得发票,无法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银隆新能源和河北银隆只能把公司对外的借款及已付、应付的利息,以对“孙国华”、“银隆集团”、“刘金良”等借款经手人或者实际出借人“应收款”的方式,挂账在上述借款经手人或者实际出借人的账目上做会计入账,待收到利息发票后再予以销账。

2014年中,银隆新能源筹划上市。在第一轮融资过程中,当时的新股东及上市辅导机构提出要求,银隆新能源集中清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科目以及高利借贷的长期挂账科目,以符合该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规范性要求。

于是,2014年10月,河北银隆以己方作为债权债务出让人,以“孙国华”、“银隆集团”作为债权职务承受人,与其关联公司、母公司银隆新能源公司、多个子公司、或者民间借贷实际出借人等签订格式化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该协议通过三方债权债务转让的方式,河北银隆将之前挂账在民间借贷实际出借人账上的应收款(即已经实际支付的利息),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等,统一调整并集中挂账在“孙国华”、“银隆集团”等的账上。由此,河北银隆的会计账目上对“孙国华”的应收账款从3163.88万元增加至31338.76万元(约为3.13亿元)。

2. 2.2亿元和1.6亿元是否被孙国华等人非法占为己有?

为了冲抵河北银隆集中调账后挂账在“孙国华”账上的大额应收款,银隆新能源管理层集体决定:2015年12月,由银隆新能源将自己账上的2.2亿元划付至河北银隆;在河北银隆向深圳格银电池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格银)采购设备时,将设备的价格提高2.2亿元;河北银隆将该2.2亿元以设备款名义支付给深圳格银公司后,深圳格银再将这笔钱支付给武安市大成经贸有限公司(简称:武安大成);武安大成收到钱款后,将其支付到河北银隆;河北银隆收到该笔款项后,再在账面上用它调平之前集中清理、调整账户时挂在“孙国华”这一会计科目上的应收款2.2亿元。

这笔2.2亿元的资金,经银隆新能源—河北银隆—深圳格银—武安大成—河北银隆的流转过程,最终全部返回到河北银隆,并由河北银隆基于账务记账的需要,调平、抵免了挂在“孙国华”账上的不真实的应收款。

同样,为了继续冲抵仍然挂账在“孙国华”账目上的大额应收款,银隆新能源安排河北银隆再一次做了与上述方式相同的资金流转处理。由河北银隆的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石家庄中博)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开宇)签订基建合同,标的额为1.6亿元;石家庄中博实际将1.53亿元支付给河南开宇,河南开宇收到款项后又将该1.53亿元支付给武安大成;武安大成再将该笔钱款分成1258.67万元、3940.55万元与10158.76万元三笔,支付给河北银隆;河北银隆收到三笔款项后,再在账面上用他们分别调平之前集中清理账户时挂在“韩旭东”、“刘金良”和“孙国华”会计科目上的应收款,其中,抵免“孙国华”的应收款10158.76万元。

这笔1.53亿元的资金,经石家庄中博-河南开宇-武安大成-河北银隆这一流转过程,最终也全部回到河北银隆的账上,并冲抵河北银隆因挂账形成的不真实的应收款,包括“孙国华”账上的应收款10158.76万元。

该意见书称,虽然该2.2亿元和1.6亿元中的1.01亿元部分所抵免的3.2亿元,在形式上为河北银隆对孙国华的应收款,是孙国华对河北银隆“所负的债务”;但是在实质上,“孙国华”账上的3.2亿元应收款,是由河北银隆和银隆新能源的挂账、调账等一系列会计账务处理行为而积累形成,并非孙国华应当向河北银隆偿还的真实债务。

通过“孙国华”账户从河北银隆、银隆新能源借支的部分款项,系河北银隆、银隆新能源在偿还对外借款及利息过程中的挂账;通过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由孙国华承受的河北银隆的债权债务,也非各方真实意见的表示,只是河北银隆、银隆新能源为集中清理会计记账科目做出的调账。

因此,在3.2亿元应收账款本身即不是孙国华对河北银隆所负真实债务的情况下,后续河北银隆出于平账需求,通过会计处理方式,分别用2.2亿元与1.01亿元调平挂在“孙国华”账上的应收款,也不能认为是孙国华等人为了掩盖之前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而实施的行为。

3. 1.5亿元股权转让返还款和补偿款是否被魏银仓、孙国华非法占为己有?

根据介绍,2012年4月,银隆新能源收购由罗治辉实际控制的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广通汽车)的股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罗志辉等的竞业禁止义务。2016年3月,珠海市金湾区相关部门联系银隆新能源和银隆集团,称相关部门拟在金湾区引进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并购罗志辉所持有的珠海广通客车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希望银隆新能源与珠海广通汽车解除2012年并购时约定的汽车行业禁入义务,并支持相关部门工作。

2016年5月17日,珠海骏龙汽车公司及罗志辉与银隆新能源、银隆集团签署《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由珠海骏龙汽车公司向银隆新能源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及补偿5000万元,各方解除竞业禁止义务。

银隆新能源之前通过银隆集团对外所借的大量资金尚未还清,银隆新能源遂在“解除协议”中指定珠海骏龙汽车公司及金湾区相关部门将该笔返还款和补偿款支付到银隆集团的账户,以偿还银隆新能源前期以银隆集团的名义对第三方的借款。银隆集团在收到该笔1.5亿元资金后,通过60余次转账将全部钱款用于偿还银隆新能源之前对多名个人、多个单位的欠款及利息。

法律意见指出,对于1.5亿元的股权转让返还款和补偿款,虽然形式上未存入银隆新能源的账户,而是根据相关协议直接支付到银隆集团的账户,但该笔资金事实上也没有被魏银仓、孙国华侵占分文,其最终全部被用于偿还银隆新能源前期通过银隆集团对第三方的借款及利息。

4. 是否通过借款、挂账、调账等事项在新股东入股时虚高银隆新能源资产价值?

2016年8月17日,董明珠代表格力电器作为收购方,银隆新能源的全部21名股东作为被收购方,签署《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以经尽调、审计、评估后得出的130亿元作为交易对价,由格力电器向银隆新能源全体21名股东收购所持银隆新能源的全体股份。

2016年9月23日,格力电器发布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简称:《报告书修订稿》)中载明,除经营性资金往来外,银隆新能源与部分关联方如银隆集团、孙国华等存在较大金额的资金往来情况。截止2014年末、2015年末、银隆新能源对银隆集团及孙国华的其他应收款合计分别为58579.34万元、42778.91万元。

《报告书修订稿》同时对该笔资金往来形成的背景和原因作出说明,指出上述款项的实质为银隆新能源第一大股东(银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前期自行投入资产所形成的研发成果,在银隆新能源成立后无偿由银隆新能源占有及使用,魏银仓因需偿还前期研发投入所筹集的部分借款,而从银隆新能源借支了部分款项,具体通过银隆集团或孙国华等账户支付,形成对该等单位的其他应收款挂账。

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述款项已经基本清理完毕,银隆新能源对银隆集团和孙国华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0.440万元。其中,对孙国华的剩余其他应收款性质主要为员工备用金借款。

法律意见书认为,河北银隆账面上对孙国华、刘金良等人的应收款,系河北银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累计形成的记账数额,并非魏银仓、孙国华等人为了欺骗投资人增资入股而故意编造的大额应收款科目。河北银隆用2.2亿元和1.6亿元调平之前挂账在“孙国华”、“刘金良”等人账上的应收款,是正常的财务平账处理,不存在由此发生致使新股东虚高银隆新能源公司资产估值的情况。

同时,并没有证据证明魏银仓、孙国华是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银隆新能源、河北银隆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关于侵占的过程、方法和具体数额等事实均不清楚、明确。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单纯仅因孙国华等人在账目上对银隆新能源和河北银隆存在应付款,就简单地认为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专家建议,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查明,对于银隆新能源、河北银隆的财产,魏银仓、孙国华究竟是否并怎样实施了侵占、窃取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附:银隆新能源第一大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案件发展过程:

2018年11月7日,银隆新能源发布的《致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函》中指出,该公司新一任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频繁的关联交易,部分交易存在异常与疑点。

2018年11月13日,银隆新能源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原董事长魏银仓、原总裁孙国华涉嫌通过不法手段,侵占公司利益金额超过10亿元。其中,涉及民事诉讼的,大股东及关联公司侵害公司利益的三起案件,标的总额超过7.8亿元,其中本金部分6.8亿元。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金额2.7亿元。

2018年11月14日,银隆新能源称,民事诉讼已经立案,处于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诉讼公安部分已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据知情人士透露,魏银仓已滞留香港3个月。

2019年4月25日,银隆新能源公布大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金额总计14亿元,包括4起刑事案件和3起民事案件。刑事部分包括:骗取政府财政补贴资金1.1亿元;冒领公司补偿款1.5亿元;采购设备虚增价款2.6亿元;虚构1.7亿元工程款的建设合同。民事案件部分包括:同一专利重复转让使得公司亏损500万元及利息;债务抵消致使公司损失3.75亿元及利息;贷款无法收回致使公司损失2.12亿元及利息。同时,银隆新能源称,魏银仓如今身居美国,孙国华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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