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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反侵权公告(第3号)请网易立即删除逾万篇侵权文章,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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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反侵权公告(第3号)请网易立即删除逾万篇侵权文章,并承担侵权责任

网易滥用其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便利,未经界面新闻许可,常年侵权转载文章,甚至涉嫌以伪造来源的方式转载。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界面新闻网站、APP文章页面、微信文章页面均有公开且明确的版权声明:“凡未经界面新闻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及个人不得转载、复制、重制、改动、展示或使用界面新闻网站的局部或全部的内容或服务。”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作为中国大型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及关联公司运营的门户网站(www.163.com)、网易新闻客户端等平台在互联网新闻资讯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但是,网易却滥用其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便利,未经界面新闻许可,常年侵权转载文章,甚至涉嫌以伪造来源的方式转载。自2014年发现网易的侵权行为以来,界面新闻多次通过发布《反侵权公告》、《致用户》、向网易订阅号平台公布的侵权举报邮箱投诉等方式向网易声明禁止未经许可转载界面新闻作品。但网易均未正面回应,且至今未下线侵权页面也未支付任何报酬。

更有甚者,网易还纵容自媒体、第三方媒体订阅号名义非法转载界面新闻文章,试图通过“避风港”原则规避非法转载的法律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易明知非法转载的行为侵权却不断开侵权作品的链接,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外,国家版权局也曾于2018年9月就网络转载问题约谈网易,要求其不得鼓励用户或假借用户名义,滥用“避风港”规则转载他人作品,但网易仍未停止侵权。

经第三方机构的监测和电子证据固化,自2014年8月界面新闻正式上线前的测试阶段至今,网易平台上参与非法转载界面新闻文章的频道达数十个,非法转载文章已逾万篇,其中个别署名编辑涉嫌盗用的篇数就上百,侵权字数更是以千万计,严重侵犯了界面新闻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第十条之规定,网易的行为已明显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

综上,网易非法转载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还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为一己私利极大地损害了其它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界面新闻相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平台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司予以强烈谴责,并要求网易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所有未经界面新闻授权转载的内容,同时主动根据界面新闻版权声明中的规定,按照授权转载价格的五倍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在其及关联公司经营的网站(www.163.com)、网易新闻客户端首页向界面新闻公开致歉。否则我司将对未予以改正的侵权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法律措施。

特此公告。

界面新闻

版权管理与合作部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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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滥用其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便利,未经界面新闻许可,常年侵权转载文章,甚至涉嫌以伪造来源的方式转载。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界面新闻网站、APP文章页面、微信文章页面均有公开且明确的版权声明:“凡未经界面新闻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及个人不得转载、复制、重制、改动、展示或使用界面新闻网站的局部或全部的内容或服务。”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作为中国大型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及关联公司运营的门户网站(www.163.com)、网易新闻客户端等平台在互联网新闻资讯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但是,网易却滥用其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便利,未经界面新闻许可,常年侵权转载文章,甚至涉嫌以伪造来源的方式转载。自2014年发现网易的侵权行为以来,界面新闻多次通过发布《反侵权公告》、《致用户》、向网易订阅号平台公布的侵权举报邮箱投诉等方式向网易声明禁止未经许可转载界面新闻作品。但网易均未正面回应,且至今未下线侵权页面也未支付任何报酬。

更有甚者,网易还纵容自媒体、第三方媒体订阅号名义非法转载界面新闻文章,试图通过“避风港”原则规避非法转载的法律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易明知非法转载的行为侵权却不断开侵权作品的链接,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外,国家版权局也曾于2018年9月就网络转载问题约谈网易,要求其不得鼓励用户或假借用户名义,滥用“避风港”规则转载他人作品,但网易仍未停止侵权。

经第三方机构的监测和电子证据固化,自2014年8月界面新闻正式上线前的测试阶段至今,网易平台上参与非法转载界面新闻文章的频道达数十个,非法转载文章已逾万篇,其中个别署名编辑涉嫌盗用的篇数就上百,侵权字数更是以千万计,严重侵犯了界面新闻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第十条之规定,网易的行为已明显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

综上,网易非法转载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还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为一己私利极大地损害了其它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界面新闻相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平台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司予以强烈谴责,并要求网易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所有未经界面新闻授权转载的内容,同时主动根据界面新闻版权声明中的规定,按照授权转载价格的五倍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在其及关联公司经营的网站(www.163.com)、网易新闻客户端首页向界面新闻公开致歉。否则我司将对未予以改正的侵权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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