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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大规模裁员,法理上站不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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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大规模裁员,法理上站不站得住脚?

从法理上来说,企业是没有保证员工工作到退休的义务的。

文|法大大

最近网络上流传着这样一系列新闻,大致的意思就是“甲骨文中国研发中心大裁员,对于N+6的离职赔偿,部分资深员表示工不满”。

作为一家“法律科技”行业工作者,我尝试站在法律的角度谈一下这个问题。

光从法律上来看,甲骨文可以说是一家很好的公司了。

大家关心的问题,总结起来大概有这么几个:

(1)甲骨文在盈利的情况下,有没有裁员的权利。

(2)甲骨文现在给的赔偿,是否如某些员工说的一样,过少。

(3)外企在裁员这个事情上,和其它企业有没有别的不同。

(4)对于服务公司多年的老员工,甲骨文有没有持续聘请他们到退休的义务。

好,接下来我们一个个看这些问题。

(1)甲骨文在盈利的情况下,有没有裁员的权利。

一位老员工表示:“不理解公司为什么突然裁员,产品线上还在盈利。正常情况下,如果公司财报连续三年盈利,是不允许裁员的。” 甲骨文被裁员工在公司现场提出的诉求包括:“把工作机会留在中国”,“High Profit,Why Layoff(高利润为何裁员)”,“反对甲骨文只要中国市场,不要中国员工” 。

以上是报道原文,很多人可以理解,但企业经营情况不佳的时候,裁员是可以预见的事情,但如果企业在持续盈利,裁员是否不合理的?

我国对于企业裁员数量较多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比较详细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甲骨文这次的大批量裁员大概超过900人,由于没有相应的资料表示整个甲骨文中国员工总数究竟是多少,我们无法准确判定这900人是否超过了职工总数的10%。但如果说这次裁员的原因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变化,企业也依照法律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和工会说明情况,并且通知了劳动行政部门,那么在理论上是具有裁员的权利的。

而这个权利,和公司是否盈利并没有直接关系。

(2)甲骨文现在给的赔偿,是否如某些员工说的那样,过少了。

总体来看,是不少的。

根据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在正常的裁员程序中,企业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而具体的金额是有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些法律法规看起来可能有点晕,其实很多HR已经总结出一个公式,就是所谓的“N+1”。

这里的“N”指的是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在赔偿的时候作为月薪的倍数;而那个“1”,一般都会指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毕竟很少有公司要裁员了还要求你在这里继续待一个月……

举个例子,如果你过去一年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已经在公司工作5年了,这个时候公司如果裁掉你,需要支付(5+1)×1=6万元。

按照现在新闻的消息,甲骨文中国给出的赔偿是“N+6”(在5月22日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如果你过去一年在甲骨文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已经在公司工作5年了,这个时候公司如果裁掉你,他们愿意支付(5+6)×1=11万元。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这个赔偿看起来是不会比法律规定少的。

(3)外企在裁员这个事情上,和其它企业有没有别的不同。

为了防止大家存在这个困惑,《劳动合同法》一开篇给了大家答案。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里所说的企业,指的应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不关你事外资、国营、民营,只要你是企业就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归管。

我们的政府部门很公平,外企在劳资关系上面没有特别的优势,也没有特别的劣势。

(4)对于服务公司多年的老员工,甲骨文有没有持续聘请他们到退休的义务。

新闻里面提到,很多老员工担心自己在同一个公司待了那么多年了,和外面的社会多多少少有点脱节了,自己为公司奉献青春那么多年,怎么只能换来裁员这个成全?

在这个担忧下面,我闻到了上个世纪国有企业和单位的味道。当然,他们有这个想法,可能是因为听说过一种叫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东西,那么这玩意究竟是什么呢?

OK,我们还是先来看看法律定义。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文中说了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但是,人家明显写了,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这个概念,其实是对应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指这个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够解除。

或者我们应该这么理解,当员工已经工作多年,或者快要退休,或者来回签了好几次劳动合同,或者大家谈妥的情况下,可以签一份时间“长很多”的劳动合同,免得后面来回折腾了。

但是,就算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企业能够按照法律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一样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从法理上来说,企业是没有保证员工工作到退休的义务的。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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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大规模裁员,法理上站不站得住脚?

从法理上来说,企业是没有保证员工工作到退休的义务的。

文|法大大

最近网络上流传着这样一系列新闻,大致的意思就是“甲骨文中国研发中心大裁员,对于N+6的离职赔偿,部分资深员表示工不满”。

作为一家“法律科技”行业工作者,我尝试站在法律的角度谈一下这个问题。

光从法律上来看,甲骨文可以说是一家很好的公司了。

大家关心的问题,总结起来大概有这么几个:

(1)甲骨文在盈利的情况下,有没有裁员的权利。

(2)甲骨文现在给的赔偿,是否如某些员工说的一样,过少。

(3)外企在裁员这个事情上,和其它企业有没有别的不同。

(4)对于服务公司多年的老员工,甲骨文有没有持续聘请他们到退休的义务。

好,接下来我们一个个看这些问题。

(1)甲骨文在盈利的情况下,有没有裁员的权利。

一位老员工表示:“不理解公司为什么突然裁员,产品线上还在盈利。正常情况下,如果公司财报连续三年盈利,是不允许裁员的。” 甲骨文被裁员工在公司现场提出的诉求包括:“把工作机会留在中国”,“High Profit,Why Layoff(高利润为何裁员)”,“反对甲骨文只要中国市场,不要中国员工” 。

以上是报道原文,很多人可以理解,但企业经营情况不佳的时候,裁员是可以预见的事情,但如果企业在持续盈利,裁员是否不合理的?

我国对于企业裁员数量较多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比较详细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甲骨文这次的大批量裁员大概超过900人,由于没有相应的资料表示整个甲骨文中国员工总数究竟是多少,我们无法准确判定这900人是否超过了职工总数的10%。但如果说这次裁员的原因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变化,企业也依照法律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和工会说明情况,并且通知了劳动行政部门,那么在理论上是具有裁员的权利的。

而这个权利,和公司是否盈利并没有直接关系。

(2)甲骨文现在给的赔偿,是否如某些员工说的那样,过少了。

总体来看,是不少的。

根据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在正常的裁员程序中,企业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而具体的金额是有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些法律法规看起来可能有点晕,其实很多HR已经总结出一个公式,就是所谓的“N+1”。

这里的“N”指的是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在赔偿的时候作为月薪的倍数;而那个“1”,一般都会指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毕竟很少有公司要裁员了还要求你在这里继续待一个月……

举个例子,如果你过去一年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已经在公司工作5年了,这个时候公司如果裁掉你,需要支付(5+1)×1=6万元。

按照现在新闻的消息,甲骨文中国给出的赔偿是“N+6”(在5月22日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如果你过去一年在甲骨文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已经在公司工作5年了,这个时候公司如果裁掉你,他们愿意支付(5+6)×1=11万元。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这个赔偿看起来是不会比法律规定少的。

(3)外企在裁员这个事情上,和其它企业有没有别的不同。

为了防止大家存在这个困惑,《劳动合同法》一开篇给了大家答案。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里所说的企业,指的应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不关你事外资、国营、民营,只要你是企业就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归管。

我们的政府部门很公平,外企在劳资关系上面没有特别的优势,也没有特别的劣势。

(4)对于服务公司多年的老员工,甲骨文有没有持续聘请他们到退休的义务。

新闻里面提到,很多老员工担心自己在同一个公司待了那么多年了,和外面的社会多多少少有点脱节了,自己为公司奉献青春那么多年,怎么只能换来裁员这个成全?

在这个担忧下面,我闻到了上个世纪国有企业和单位的味道。当然,他们有这个想法,可能是因为听说过一种叫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东西,那么这玩意究竟是什么呢?

OK,我们还是先来看看法律定义。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文中说了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但是,人家明显写了,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这个概念,其实是对应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指这个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够解除。

或者我们应该这么理解,当员工已经工作多年,或者快要退休,或者来回签了好几次劳动合同,或者大家谈妥的情况下,可以签一份时间“长很多”的劳动合同,免得后面来回折腾了。

但是,就算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企业能够按照法律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一样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从法理上来说,企业是没有保证员工工作到退休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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