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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轨道交通乘客拒安检不许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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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轨道交通乘客拒安检不许乘车

《意见稿》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单列一章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人民网记者孝金波、实习生孟瑶婷

2019年5月10日,司法部发布通知,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从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整体规划建设、运营机制、安全保障等方面对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进行了说明,让居民出行更安全便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迅速,但是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与问题。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不足、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城市运营模式不规范、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需求,此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不完善,之前甚至发生多起乘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件。

为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安全装置、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等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还规定,乘客未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权要求乘客补交票款,并可以加收5倍以下票款。乘客拒绝支付车费,或者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从事不文明行为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发展方向,规定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

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规范方面,《意见稿》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使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相互衔接,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有关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置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和防范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消防安全系统以及无障碍设施。

根据新的《意见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运力资源,及时开辟或者调整运营线路,定期开展公众出行调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人民政府对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以及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或者指令性任务增加支出等情况给予补贴、补偿。

《意见稿》还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单列一章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应当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含有轨电车,下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为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立法质量,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四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sgj2019@chinalaw.gov.cn。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公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轨道交通乘客拒安检不许乘车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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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轨道交通乘客拒安检不许乘车

《意见稿》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单列一章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人民网记者孝金波、实习生孟瑶婷

2019年5月10日,司法部发布通知,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从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整体规划建设、运营机制、安全保障等方面对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进行了说明,让居民出行更安全便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迅速,但是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与问题。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不足、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城市运营模式不规范、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需求,此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不完善,之前甚至发生多起乘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件。

为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安全装置、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等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还规定,乘客未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权要求乘客补交票款,并可以加收5倍以下票款。乘客拒绝支付车费,或者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从事不文明行为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发展方向,规定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

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规范方面,《意见稿》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使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相互衔接,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有关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置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和防范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消防安全系统以及无障碍设施。

根据新的《意见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运力资源,及时开辟或者调整运营线路,定期开展公众出行调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人民政府对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以及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或者指令性任务增加支出等情况给予补贴、补偿。

《意见稿》还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单列一章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应当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含有轨电车,下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为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立法质量,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四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sgj2019@chinalaw.gov.cn。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公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轨道交通乘客拒安检不许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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