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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制定过程将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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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制定过程将广泛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3日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有法学专家认为,本次修订工作与最高检机构改革有关,体现了检察工作的专业化。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3日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下称修订后的《规定》),从一般规定、立项、起草、审核、检察委员会审议、发布、备案及清理等方面,对最高检司法解释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有法学专家认为,本次修订工作与最高检机构改革有关,体现了检察工作的专业化。

制定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方式。修订后的规定共6章28条,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解释工作的职责分工,突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优化法律监督职能。

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例如,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作为立项重要来源之一,同时规定在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时应当征求有关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的意见;根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2019年最高检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重,进一步优化法律监督职能。突出检察业务专业化建设,促进检察队伍专业能力提升,有必要适应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形势发展变化,对以往的司法解释工作职能进行调整,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规定》确定了最高检内设机构司法解释工作的具体职能。

《规定》明确“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与立法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规定》在第四条中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体现司法解释工作依法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第十五条中增加司法解释意见稿“根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体现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在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方面,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为依据。同时,修订后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进一步强调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讲师曾新华表示,此次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与最高检的机构改革有关。“以前司法解释是法律政策研究室写的,现在是(综合)和业务部门配合,”另外,《规定》提到司法解释接受人大监督,“以前是没有的。”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教授张朝霞认为,对比“2015版”和“2019版”解释规定,“2019版”在条文编排顺序上符合司法逻辑,是一大进步和亮点。不过,《规定》第三条提到,“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她认为,随着社会快速变迁和新兴社会秩序的产生和形成,需要用现有的法律解释新问题而不是回到过去探寻立法的原意或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等作为依据,对比2015版《规定》,删去了《常委会监督法》,此举“是否意在弱化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有待思考。”张朝霞说。

张朝霞还认为,本次修订的《规定》 还有其他方面待改进。比如,第四条没有提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介入的时间;第十五条没有提及司法解释意见稿形成之前的论证和起草过程是否需要监督以及如何监督;第七条没有明确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果冲突如何解决;第八条没有提及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和检察厅的研究起草工作是否存在着职能交叉的内容,以及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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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制定过程将广泛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3日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有法学专家认为,本次修订工作与最高检机构改革有关,体现了检察工作的专业化。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3日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下称修订后的《规定》),从一般规定、立项、起草、审核、检察委员会审议、发布、备案及清理等方面,对最高检司法解释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有法学专家认为,本次修订工作与最高检机构改革有关,体现了检察工作的专业化。

制定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方式。修订后的规定共6章28条,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解释工作的职责分工,突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优化法律监督职能。

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例如,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作为立项重要来源之一,同时规定在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时应当征求有关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的意见;根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2019年最高检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重,进一步优化法律监督职能。突出检察业务专业化建设,促进检察队伍专业能力提升,有必要适应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形势发展变化,对以往的司法解释工作职能进行调整,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规定》确定了最高检内设机构司法解释工作的具体职能。

《规定》明确“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与立法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规定》在第四条中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体现司法解释工作依法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第十五条中增加司法解释意见稿“根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体现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在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方面,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为依据。同时,修订后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进一步强调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讲师曾新华表示,此次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与最高检的机构改革有关。“以前司法解释是法律政策研究室写的,现在是(综合)和业务部门配合,”另外,《规定》提到司法解释接受人大监督,“以前是没有的。”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教授张朝霞认为,对比“2015版”和“2019版”解释规定,“2019版”在条文编排顺序上符合司法逻辑,是一大进步和亮点。不过,《规定》第三条提到,“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她认为,随着社会快速变迁和新兴社会秩序的产生和形成,需要用现有的法律解释新问题而不是回到过去探寻立法的原意或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等作为依据,对比2015版《规定》,删去了《常委会监督法》,此举“是否意在弱化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有待思考。”张朝霞说。

张朝霞还认为,本次修订的《规定》 还有其他方面待改进。比如,第四条没有提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介入的时间;第十五条没有提及司法解释意见稿形成之前的论证和起草过程是否需要监督以及如何监督;第七条没有明确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果冲突如何解决;第八条没有提及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和检察厅的研究起草工作是否存在着职能交叉的内容,以及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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