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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明年正式实施,各省电力消费设可再生能源消纳强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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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明年正式实施,各省电力消费设可再生能源消纳强制指标

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包括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补充方式是购买消纳量和自愿认购绿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江帆

经过三轮正式征求意见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正式出台。

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官网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明确按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份额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即规定了电力消费中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

2018年3-11月,国家针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先后下发了三轮征求意见稿。

本次《通知》下发,意味着配额制正式落地。但《通知》中以“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替代了在征求意见稿及以往相关文件中的“配额”一词。

《通知》要求,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这两类权重,分别按年度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超额完成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电力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指出,对地方或企业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具体鼓励措施是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该部分消纳电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该地方或企业“十三五”能耗“双控”考核。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包括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外还有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即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和自愿认购绿证。市场主体可在上述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

一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配额制的出台基本符合业内期待,他较为关注的是与绿证交易的结合,比如在覆盖范围和定价机制上的协同。

“政策设计给自愿性绿证的交易预留了接口,绿证可以作为一种抵消产品来使用。但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的设定,是否真的能产生对绿证的需求还不确定。”该人士指出,“更重要的是价格方面,绿证自身存在的‘等量不等价’的问题,需要有效的解决途径。”

《通知》表示,绿证可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根据目前正在实施的绿证自愿认购政策,绿证核发对象仅限于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

下一步,绿证核发范围、价格体系等绿证政策,将根据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指出,该消纳保障机制从政策设计上,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落实责任,制定本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内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

按照《通知》,2019年将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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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明年正式实施,各省电力消费设可再生能源消纳强制指标

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包括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补充方式是购买消纳量和自愿认购绿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江帆

经过三轮正式征求意见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正式出台。

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官网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明确按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份额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即规定了电力消费中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

2018年3-11月,国家针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先后下发了三轮征求意见稿。

本次《通知》下发,意味着配额制正式落地。但《通知》中以“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替代了在征求意见稿及以往相关文件中的“配额”一词。

《通知》要求,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这两类权重,分别按年度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超额完成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电力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指出,对地方或企业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具体鼓励措施是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该部分消纳电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该地方或企业“十三五”能耗“双控”考核。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包括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外还有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即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和自愿认购绿证。市场主体可在上述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

一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配额制的出台基本符合业内期待,他较为关注的是与绿证交易的结合,比如在覆盖范围和定价机制上的协同。

“政策设计给自愿性绿证的交易预留了接口,绿证可以作为一种抵消产品来使用。但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的设定,是否真的能产生对绿证的需求还不确定。”该人士指出,“更重要的是价格方面,绿证自身存在的‘等量不等价’的问题,需要有效的解决途径。”

《通知》表示,绿证可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根据目前正在实施的绿证自愿认购政策,绿证核发对象仅限于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

下一步,绿证核发范围、价格体系等绿证政策,将根据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指出,该消纳保障机制从政策设计上,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落实责任,制定本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内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

按照《通知》,2019年将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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