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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长制药捐赠事件”——650万美金是如何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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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长制药捐赠事件”——650万美金是如何出境的?

合理规划,法律底线不能违反。

图片来源:埃孚欧财富

作者: 郑苒律师 

近日,外媒曝光“中国某富豪家庭花费650万美元,通过美国中介将孩子赵某打造为特殊候选人从而成功入学斯坦福,但后因作假被退学”的新闻,而该学生疑似上市公司步长制药董事长赵涛之女。后据《北京青年报》报道,5月6日斯坦福大学通过邮件回复表示:其并未收到650万美元捐款,只在赵某入学数月后收到50万美元给帆船项目的捐款,录取赵某与捐款无关。赵某目前已被退学,退学原因是申请入学资料作假。

(图源网络侵删)

步长制药董事长赵涛已于5月3日在步长制药公司官网发布声明,表示这属于个人及家庭行为,资金来源与步长制药无关。赵太太也通过律师发表声明,说涉及的650万美元是捐款,自己受到误导,已经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图源网络侵删)

1  耐人寻味的资金来源

不管本案真相如何,这则事件发生后,当事人父母的不同举动耐人寻味。 

赵太太作为母亲,当女儿和家庭的名誉受损后,于5月2日通过律师发表声明,阐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即650万元是委托中介在女儿录取之后“捐赠”的,而非网传的“贿赂”。而因为中介欺上瞒下导致自己被误导,女儿也成了诈骗事件的受害者。

赵涛却并没有过多地站在父亲的角色发表声明,而是以步长制药股东的角色,于5月3日在公司官网发表声明,主要内容为解释650万美元的资金来源与公司无关,公司体制健全,不受此事影响。

其实这也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股东的个人或家庭问题很容易影响到公众对企业的看法,这也是赵涛及时为自己和为公司正名的原因之一。反之,企业的问题也很容易牵连股东个人和家庭。双方能够互相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企业家“家企不隔离”的情况普遍存在。

2  耐人寻味的资金途径

虽然本案中的赵涛声明这650万美元的资金来源与公司无关,但他和他太太的声明种也都没有明确其具体来源。如果说这650万美元是他们的个人或家庭财产也是非常可能的,毕竟本案中,赵涛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拥有巨额的个人或家庭财产也不是一件难理解的事情。而大家更为关心的是,这650万美元是如何汇出境外给到在美国的中介的。

1、“5万美元”外汇管制:我国对个人购汇和个人结汇实行的是年度总额管理政策。目前,境内个人每人每年分别有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和结汇额度。也就是说,如果要用人民币购汇美元的,每人每年只能换到5万美元。如果要换650万美元,则一个人就要换130年。所以,巨额资金不可能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次性出境。

2、经常项目: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情况下境内个人只能每年换5万美元。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比如像本案中,中国家庭子女在国外留学的情况下,境内家庭往往会给在境外就学的子女汇大量款项,比如学习费、生活费,资金金额高于5万美元非常常见。但这种情况不受5万美元的限制。虽然超过了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但其属于经常项目,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办理。境外留学人员凭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单等材料,可直接在银行购买境外留学所需外汇,也可通过支付机构购汇并对外支付,不受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的限制。

另外,还有很多家庭为了子女生活方便,在境外买房给子女居住。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相应的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购房属于资本项目范畴,但此类交易尚未开放,所以为境外子女购房并不合规。但是确实已有一部分人“各显神通”在境外买了房,但是由此产生的风险是,因为购房的原始资金可能来源不明,若子女出售境外房产、且要将所得汇入境内就缺乏政策支持,银行不得擅自办理入账手续,需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将在核实其当时境外买房资金合法性之后才能决定如何处理。

3、“捐赠”的购汇问题:但在本案中,650万美元的性质并不是“学习费、生活费”,按赵太太《声明》所说,这是一笔“捐赠”,且是通过中介设立的基金会捐赠给斯坦福大学。但是,捐赠不属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假的“经常项目”。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对外捐赠需要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对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个人之见的捐赠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关操作,但此规定不涉及境内个人的跨境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可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因此,个人捐款用于境外慈善机构的有法可依,但具体办理流程暂未明晰。

4、中国家庭已有境外资产或持有外国护照?也有很多境内个人或家庭已经在海外配置了资产,比如通过QDII在境外投资了项目或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持有了境外的股票等等。因为本身就拥有的海外账户,所以当需要向境外机构汇款时,就可以直接使用海外账户进行汇款,也就与中国的外汇管制没有关系了

而赵太太的声明虽然澄清了“650万美元”的性质为捐款,但没有说明资金是如何汇出的。根据“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资料显示,赵涛持有外国护照。如果是外籍人士,则非常可能拥有境外账户和境外资产,那么通过自己合法持有的境外账户用境外资产进行捐赠也是合理的。

 

 

3  本事件引发的思考

本事件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是很明显此事件对子女个人、当事人家庭甚至企业都造成了影响。当此类事件出现,公众所关注的重点也十分集中,简直就是拷贝哲学中的经典问题:

1、资金是什么性质?

2、资金的来源合法吗?

3、资金是怎么出去的?

不是每一个家庭都能完全回答这拷问灵魂的三个问题,无法完全回答就可能遭遇公众的各种猜测和有关部门的问询,产生法律风险。传承的第一步是确权,如果无法确认财产来源合法,那么之后的任何法律传承方案的架构和金融工具的配置的根基都是不稳固的。律师、保险信托专家、移民专家等在从事财富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底线不能违反。

来源:埃孚欧财富

原标题:“650万美元捐赠事件”看资金出境的N种方式

最新更新时间:05/16 15:54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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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长制药捐赠事件”——650万美金是如何出境的?

合理规划,法律底线不能违反。

图片来源:埃孚欧财富

作者: 郑苒律师 

近日,外媒曝光“中国某富豪家庭花费650万美元,通过美国中介将孩子赵某打造为特殊候选人从而成功入学斯坦福,但后因作假被退学”的新闻,而该学生疑似上市公司步长制药董事长赵涛之女。后据《北京青年报》报道,5月6日斯坦福大学通过邮件回复表示:其并未收到650万美元捐款,只在赵某入学数月后收到50万美元给帆船项目的捐款,录取赵某与捐款无关。赵某目前已被退学,退学原因是申请入学资料作假。

(图源网络侵删)

步长制药董事长赵涛已于5月3日在步长制药公司官网发布声明,表示这属于个人及家庭行为,资金来源与步长制药无关。赵太太也通过律师发表声明,说涉及的650万美元是捐款,自己受到误导,已经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图源网络侵删)

1  耐人寻味的资金来源

不管本案真相如何,这则事件发生后,当事人父母的不同举动耐人寻味。 

赵太太作为母亲,当女儿和家庭的名誉受损后,于5月2日通过律师发表声明,阐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即650万元是委托中介在女儿录取之后“捐赠”的,而非网传的“贿赂”。而因为中介欺上瞒下导致自己被误导,女儿也成了诈骗事件的受害者。

赵涛却并没有过多地站在父亲的角色发表声明,而是以步长制药股东的角色,于5月3日在公司官网发表声明,主要内容为解释650万美元的资金来源与公司无关,公司体制健全,不受此事影响。

其实这也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股东的个人或家庭问题很容易影响到公众对企业的看法,这也是赵涛及时为自己和为公司正名的原因之一。反之,企业的问题也很容易牵连股东个人和家庭。双方能够互相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企业家“家企不隔离”的情况普遍存在。

2  耐人寻味的资金途径

虽然本案中的赵涛声明这650万美元的资金来源与公司无关,但他和他太太的声明种也都没有明确其具体来源。如果说这650万美元是他们的个人或家庭财产也是非常可能的,毕竟本案中,赵涛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拥有巨额的个人或家庭财产也不是一件难理解的事情。而大家更为关心的是,这650万美元是如何汇出境外给到在美国的中介的。

1、“5万美元”外汇管制:我国对个人购汇和个人结汇实行的是年度总额管理政策。目前,境内个人每人每年分别有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和结汇额度。也就是说,如果要用人民币购汇美元的,每人每年只能换到5万美元。如果要换650万美元,则一个人就要换130年。所以,巨额资金不可能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次性出境。

2、经常项目: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情况下境内个人只能每年换5万美元。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比如像本案中,中国家庭子女在国外留学的情况下,境内家庭往往会给在境外就学的子女汇大量款项,比如学习费、生活费,资金金额高于5万美元非常常见。但这种情况不受5万美元的限制。虽然超过了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但其属于经常项目,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办理。境外留学人员凭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单等材料,可直接在银行购买境外留学所需外汇,也可通过支付机构购汇并对外支付,不受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的限制。

另外,还有很多家庭为了子女生活方便,在境外买房给子女居住。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相应的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购房属于资本项目范畴,但此类交易尚未开放,所以为境外子女购房并不合规。但是确实已有一部分人“各显神通”在境外买了房,但是由此产生的风险是,因为购房的原始资金可能来源不明,若子女出售境外房产、且要将所得汇入境内就缺乏政策支持,银行不得擅自办理入账手续,需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将在核实其当时境外买房资金合法性之后才能决定如何处理。

3、“捐赠”的购汇问题:但在本案中,650万美元的性质并不是“学习费、生活费”,按赵太太《声明》所说,这是一笔“捐赠”,且是通过中介设立的基金会捐赠给斯坦福大学。但是,捐赠不属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假的“经常项目”。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对外捐赠需要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对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个人之见的捐赠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关操作,但此规定不涉及境内个人的跨境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可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因此,个人捐款用于境外慈善机构的有法可依,但具体办理流程暂未明晰。

4、中国家庭已有境外资产或持有外国护照?也有很多境内个人或家庭已经在海外配置了资产,比如通过QDII在境外投资了项目或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持有了境外的股票等等。因为本身就拥有的海外账户,所以当需要向境外机构汇款时,就可以直接使用海外账户进行汇款,也就与中国的外汇管制没有关系了

而赵太太的声明虽然澄清了“650万美元”的性质为捐款,但没有说明资金是如何汇出的。根据“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资料显示,赵涛持有外国护照。如果是外籍人士,则非常可能拥有境外账户和境外资产,那么通过自己合法持有的境外账户用境外资产进行捐赠也是合理的。

 

 

3  本事件引发的思考

本事件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是很明显此事件对子女个人、当事人家庭甚至企业都造成了影响。当此类事件出现,公众所关注的重点也十分集中,简直就是拷贝哲学中的经典问题:

1、资金是什么性质?

2、资金的来源合法吗?

3、资金是怎么出去的?

不是每一个家庭都能完全回答这拷问灵魂的三个问题,无法完全回答就可能遭遇公众的各种猜测和有关部门的问询,产生法律风险。传承的第一步是确权,如果无法确认财产来源合法,那么之后的任何法律传承方案的架构和金融工具的配置的根基都是不稳固的。律师、保险信托专家、移民专家等在从事财富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底线不能违反。

来源:埃孚欧财富

原标题:“650万美元捐赠事件”看资金出境的N种方式

最新更新时间:05/16 15:54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