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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罪案46件,青浦区检察院首创观察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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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罪案46件,青浦区检察院首创观察员制度

2016年至2018年,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0件共98人,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6件共48人,分别占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的58%、总人数的50%,主要涉及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强迫卖淫、引诱少女卖淫五个罪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5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白皮书。白皮书指出,2016年至2018年,青浦区检察院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0件共98人,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6件共48人,分别占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的58%、总人数的50%,主要涉及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强迫卖淫、引诱少女卖淫五个罪名。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未达刑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严重,但相应处遇措施缺乏;青浦地区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加,随迁子女犯罪及被侵害现象日益严重;出现涉案儿童监护人利用亲生子女实施犯罪的现象。

2017年,青浦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利用多名5、6周岁的儿童在上海市各大商场盗窃手机等数额较大财物案件,经深入调查,发现涉案儿童都是他们的父母“出租”给盗窃团伙的,被当做犯罪工具。涉案儿童年龄尚小,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

青浦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简称青浦未检)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固证,根据本案被组织儿童年龄小、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盗窃团伙提起公诉,从严惩处。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涉案儿童监护人利用亲生子女实施犯罪的情况,青浦未检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剥夺监护权之诉,并将涉案儿童监护权转移至其他成年近亲属,避免涉案儿童再受侵害。

在提前介入阶段,青浦未检多方联系,协助公安机关将两名涉案儿童安置在教育、看护条件较好的新春学校,保证其在诉讼过程中的生活起居;同时根据涉案儿童对盗窃习以为常的情况,联系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系统性矫治。

在涉案儿童被送回户籍地后,青浦未检多次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了解涉案儿童近况。在撤销监护权诉讼期间,青浦未检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告知涉案儿童安置注意事项,帮助选取适格监护人。

青浦未检通过类案梳理,发现利用儿童盗窃现象在涉案儿童户籍地非常普遍。为有效震慑犯罪,放大办案效果,青浦未检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向社会公众释明组织、利用儿童实施犯罪的法律后果。经统计,当地该类案件大幅减少。

2017年,青浦区检察院深挖校园欺凌案件,破获漏案串案。

2017年1月,凌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以涂画脸部、殴打、逼迫下跪磕头方式对被害人任某某(女,12周岁)进行侮辱,并拍摄视频照片传播。

青浦未检受理后,通过与被害人深入交流,缜密审查,发现被害人除被欺凌外,还遭同学男朋友及其他多名男子性侵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破获涉案5名嫌疑人。之后,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两年至9年有期徒刑不等。

为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司法保护,青浦未检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案一介入”,并与公安机关共建“一站式”取证场所,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力求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避免“二次伤害”。“一站式”场所的建立,一方面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被害人的戒备心理,有助于被害人客观陈述、还原事实真相。

2016年以来,青浦未检共提前介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9件32人,第一时间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各类证据,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应对多起“零口供”案件。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小、阅历浅,心理不稳定,易受不法侵害影响形成应激性心理创伤的情况,2015年,青浦未检在“未检心理支持中心”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与青浦区教育局、区妇联合作成立 “心语工作室”,侧重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提供心理救助。2016年以来,青浦区检察院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救助52人。

青浦区检察院整合资源,建立了经济、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全方位立体救助体系。

青浦区检察院制定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放宽未成年人救助条件。2016年以来,对5名未成年被害人发放救助资金6万余元。2018年,青浦区检察院与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签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议,由基金会对涉案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青浦区检察院还与青浦区公安局、妇联签订协议,为性侵未成年案件被害人共建医疗绿色通道,从科学角度对性侵案件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进行证据固定,从关爱角度免费为其提供必要体检项目。

此外,青浦区检察院委托青浦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被害人及本区内的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未成年人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青浦未检联合青浦区教育局在辖区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活动,将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列为“法治进校园”系列活动的对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技校等。

2019年4月,青浦区检察院在过去3年“法治进校园”工作的基础上,与青浦区教育局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兼职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意见》,并于同月印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在上海首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

上述《意见》对可能发现的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了梳理:校园选址不合规、消防设施不达标、使用安全隐患产品等可能存在影响校园安全管理的线索;使用不合格食品、食品储存混乱、炊具不卫生、从业人员无证等可能存在影响校园食品安全的线索;有关校园欺凌、性侵、虐童等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线索;校园周边食品、玩具、设施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线索;非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暴力音像制品、网络游戏等线索;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可能存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线索; 学校负责人、教师等负有管理、教育职责的人,瞒报、谎报或怠于履行职务,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线索;其他可能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线索。

《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从线索受理到诉前调查、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审结的全部诉讼流程,做到案件化办理、全程化审查。

据悉,2019年初,该院进一步加强兼职法治副校长的选任工作,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部优先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在该区法治副校长实现“全覆盖”。在跨界担当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同时,该院聘任对口学校联络教师为“未检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可能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线索。

未检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将通过双向聘任,进一步加强检校合作,延伸未成年人保护触角,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

不久前,一位“未检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线索:上海某机构在开展亲子活动时使用过期果酱。青浦区检察院立即开展诉前调查,并取得阶段性成效。此外,该院已针对某学校食堂非法使用甲醇燃料等事件,向青浦区相关职能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目前,已经收到对方的整改回复。

5月16日下午,在上海市青浦区第一中学,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教育局举办“法治进校园”(2.0版)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专题推进会。青浦区14名中小学校长向对口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颁发“法治副校长”聘书。随后,青浦区检察院检察长郑永生、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吴燕向14家中小学的对口教师颁发“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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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罪案46件,青浦区检察院首创观察员制度

2016年至2018年,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0件共98人,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6件共48人,分别占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的58%、总人数的50%,主要涉及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强迫卖淫、引诱少女卖淫五个罪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5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白皮书。白皮书指出,2016年至2018年,青浦区检察院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0件共98人,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6件共48人,分别占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的58%、总人数的50%,主要涉及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强迫卖淫、引诱少女卖淫五个罪名。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未达刑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严重,但相应处遇措施缺乏;青浦地区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加,随迁子女犯罪及被侵害现象日益严重;出现涉案儿童监护人利用亲生子女实施犯罪的现象。

2017年,青浦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利用多名5、6周岁的儿童在上海市各大商场盗窃手机等数额较大财物案件,经深入调查,发现涉案儿童都是他们的父母“出租”给盗窃团伙的,被当做犯罪工具。涉案儿童年龄尚小,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

青浦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简称青浦未检)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固证,根据本案被组织儿童年龄小、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盗窃团伙提起公诉,从严惩处。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涉案儿童监护人利用亲生子女实施犯罪的情况,青浦未检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剥夺监护权之诉,并将涉案儿童监护权转移至其他成年近亲属,避免涉案儿童再受侵害。

在提前介入阶段,青浦未检多方联系,协助公安机关将两名涉案儿童安置在教育、看护条件较好的新春学校,保证其在诉讼过程中的生活起居;同时根据涉案儿童对盗窃习以为常的情况,联系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系统性矫治。

在涉案儿童被送回户籍地后,青浦未检多次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了解涉案儿童近况。在撤销监护权诉讼期间,青浦未检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告知涉案儿童安置注意事项,帮助选取适格监护人。

青浦未检通过类案梳理,发现利用儿童盗窃现象在涉案儿童户籍地非常普遍。为有效震慑犯罪,放大办案效果,青浦未检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向社会公众释明组织、利用儿童实施犯罪的法律后果。经统计,当地该类案件大幅减少。

2017年,青浦区检察院深挖校园欺凌案件,破获漏案串案。

2017年1月,凌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以涂画脸部、殴打、逼迫下跪磕头方式对被害人任某某(女,12周岁)进行侮辱,并拍摄视频照片传播。

青浦未检受理后,通过与被害人深入交流,缜密审查,发现被害人除被欺凌外,还遭同学男朋友及其他多名男子性侵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破获涉案5名嫌疑人。之后,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两年至9年有期徒刑不等。

为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司法保护,青浦未检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案一介入”,并与公安机关共建“一站式”取证场所,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力求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避免“二次伤害”。“一站式”场所的建立,一方面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被害人的戒备心理,有助于被害人客观陈述、还原事实真相。

2016年以来,青浦未检共提前介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9件32人,第一时间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各类证据,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应对多起“零口供”案件。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小、阅历浅,心理不稳定,易受不法侵害影响形成应激性心理创伤的情况,2015年,青浦未检在“未检心理支持中心”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与青浦区教育局、区妇联合作成立 “心语工作室”,侧重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提供心理救助。2016年以来,青浦区检察院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救助52人。

青浦区检察院整合资源,建立了经济、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全方位立体救助体系。

青浦区检察院制定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放宽未成年人救助条件。2016年以来,对5名未成年被害人发放救助资金6万余元。2018年,青浦区检察院与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签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议,由基金会对涉案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青浦区检察院还与青浦区公安局、妇联签订协议,为性侵未成年案件被害人共建医疗绿色通道,从科学角度对性侵案件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进行证据固定,从关爱角度免费为其提供必要体检项目。

此外,青浦区检察院委托青浦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被害人及本区内的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未成年人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青浦未检联合青浦区教育局在辖区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活动,将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列为“法治进校园”系列活动的对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技校等。

2019年4月,青浦区检察院在过去3年“法治进校园”工作的基础上,与青浦区教育局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兼职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意见》,并于同月印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在上海首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

上述《意见》对可能发现的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了梳理:校园选址不合规、消防设施不达标、使用安全隐患产品等可能存在影响校园安全管理的线索;使用不合格食品、食品储存混乱、炊具不卫生、从业人员无证等可能存在影响校园食品安全的线索;有关校园欺凌、性侵、虐童等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线索;校园周边食品、玩具、设施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线索;非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暴力音像制品、网络游戏等线索;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可能存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线索; 学校负责人、教师等负有管理、教育职责的人,瞒报、谎报或怠于履行职务,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线索;其他可能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线索。

《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从线索受理到诉前调查、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审结的全部诉讼流程,做到案件化办理、全程化审查。

据悉,2019年初,该院进一步加强兼职法治副校长的选任工作,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部优先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在该区法治副校长实现“全覆盖”。在跨界担当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同时,该院聘任对口学校联络教师为“未检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可能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线索。

未检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将通过双向聘任,进一步加强检校合作,延伸未成年人保护触角,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

不久前,一位“未检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线索:上海某机构在开展亲子活动时使用过期果酱。青浦区检察院立即开展诉前调查,并取得阶段性成效。此外,该院已针对某学校食堂非法使用甲醇燃料等事件,向青浦区相关职能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目前,已经收到对方的整改回复。

5月16日下午,在上海市青浦区第一中学,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教育局举办“法治进校园”(2.0版)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专题推进会。青浦区14名中小学校长向对口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颁发“法治副校长”聘书。随后,青浦区检察院检察长郑永生、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吴燕向14家中小学的对口教师颁发“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聘书。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