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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外商投资法》,上海出台首部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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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外商投资法》,上海出台首部相关决定

自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以来,上海积极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于5月23日上午通过《决定》,进一步推动《外商投资法》落实。

上海,外商,投资

图片来源:unsplash

5月23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这是全国地方人大首个贯彻实施该法的法律性问题决定。

今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作为外商投资的高地,上海在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的总体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贯彻落实好《外商投资法》,是上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要求。因此,《决定》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将保障《外商投资法》在上海市的全面贯彻实施,支持政府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积极作为。同时,《决定》也彰显了上海市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决定》共六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是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的规定。该《审批条例》制定于1996年,对于有效管理外资、服务外企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外商投资法》全面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审批条例》的主要制度不再具有上位法依据,主要内容已经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为此,《决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这个《审批条例》。

第二条是关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条款的适用问题。《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该法不一致的条款,均应停止实施。目前,本市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与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下一步,根据清理工作情况,有关方面将对地方性法规中与《外商投资法》精神不一致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条是关于授权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条,在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领域,市政府可以制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本条还要求,这些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依据《外商投资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是关于争取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的规定。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试验性政策措施属于国家事权。根据本条的精神,本市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承担试点任务,积累开放经验,服务全国大局。(依据是《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是关于打造外商投资“三个环境”的规定。一是营商环境,将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写入决定,体现长效机制;二是市场环境,体现实行“内外资一致”、开展公平竞争的原则导向;三是政策环境,《决定》要求,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依法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这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

第六条是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决定》要求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外商投资法》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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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外商投资法》,上海出台首部相关决定

自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以来,上海积极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于5月23日上午通过《决定》,进一步推动《外商投资法》落实。

上海,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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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这是全国地方人大首个贯彻实施该法的法律性问题决定。

今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作为外商投资的高地,上海在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的总体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贯彻落实好《外商投资法》,是上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要求。因此,《决定》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将保障《外商投资法》在上海市的全面贯彻实施,支持政府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积极作为。同时,《决定》也彰显了上海市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决定》共六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是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的规定。该《审批条例》制定于1996年,对于有效管理外资、服务外企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外商投资法》全面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审批条例》的主要制度不再具有上位法依据,主要内容已经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为此,《决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这个《审批条例》。

第二条是关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条款的适用问题。《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该法不一致的条款,均应停止实施。目前,本市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与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下一步,根据清理工作情况,有关方面将对地方性法规中与《外商投资法》精神不一致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条是关于授权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条,在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领域,市政府可以制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本条还要求,这些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依据《外商投资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是关于争取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的规定。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试验性政策措施属于国家事权。根据本条的精神,本市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承担试点任务,积累开放经验,服务全国大局。(依据是《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是关于打造外商投资“三个环境”的规定。一是营商环境,将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写入决定,体现长效机制;二是市场环境,体现实行“内外资一致”、开展公平竞争的原则导向;三是政策环境,《决定》要求,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依法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这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

第六条是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决定》要求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外商投资法》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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