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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途径感染疾病事件频发,他们该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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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途径感染疾病事件频发,他们该如何索赔?

因输血、血透感染疾病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界面新闻梳理多起案件发现,索赔主要争议点包括:疾病感染与医疗卫生结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与血站如何进行责任划分、赔偿标准不统一。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因输血、血液透析导致受血者感染丙肝等传染病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

江苏东台69名血透患者感染丙肝事件近期引发社会关注。据央视网报道,经国家卫健委专家组认定,该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医护人员手部卫生消毒、透析时所使用的相关设备消毒以及透析区域消毒措施执行不规范造成。

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丙肝,是一种主要经过血液传播的传染病。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曾益新曾在2017年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我国约有760万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丙肝每年死亡人数3.5-5万人,约35万人死于丙肝并发症。丙肝感染丙肝病毒后,有高达80%的可能性转化成慢性病,20%-30%慢性病患者于感染后20-30年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与乙肝不同,丙肝尚无疫苗预防,大多数丙肝患者需要口服抗病毒药物进行治疗。

因血液途径感染丙肝,东台事件并非第一例。2009年到2011年间,山西、安徽等地多家基层医院都被曝出血液透析病人感染丙肝事件。其中,安徽继2009年11月霍山19名患者医源性感染事件后,2010年12月安庆又有30余名患者出现感染。

界面新闻以“血液”“丙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共有305条搜索结果,但各起案例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却相差甚远。因输血、血透感染疾病的医疗事件日益增多,主要争议点包括:疾病感染与医疗卫生结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与血站如何进行责任分管、赔偿标准不统一。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原法庭庭长徐智渊、审判员赵广才在论文《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案件归责原则认定问题探讨》中指出,因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案件,因病情潜伏期长、致病因复杂、举证困难、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等原因,难以进行归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独立智库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贾平告诉界面新闻,根据现有的举证责任制度,患者只需证明“在医院接受血液相关治疗”“感染病毒”,就可推定其感染丙肝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2014年2月,广西南阳的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住院,进行输血治疗后,4月检查时发现感染丙肝。血站提供证据称血液合格,其供血行为与王某患丙肝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院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所感染丙肝病毒系由其他途径所致,法院推定王某与医院存在因果关系,判定医院向患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17年12月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与上述南阳血站案例不同,在另一起案情相似的江苏扬州的案件中, 法院认定血站应对患者感染丙肝病毒所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医院对血站提供的血液并无重新检验的义务,因而医院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若举证不能,血站应依法赔偿患者所受损失。同时依据《献血法》第十三条规定,医院不能充分证明已核查血液,也应承担患者因输血行为遭受的损失。

该案一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扬州血站向患者进行总计6.8万元的经济损失。二审调解由医院与血站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对于输血感染案件中,如何进行医院、血站的责任划分,业界人士对此争执已久。

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冯开红、陶建华在其论文《论输血感染疾病的法律属性及其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指出,医院与患者(受血者)尚有医疗服务合同存在,血站与受血者之间则无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受血者不能依合同关系要求血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贾平向界面新闻指出,输血感染事件需加强对血液源头的筛查,确保血液经过消毒检测,血液是否处于窗口期。他认为,“如果是血液本身存在问题,应由医院和血站共同担责。”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多起因输血、血透导致患者感染丙肝的案例中,患者的获赔数额差异很大。有医院对患者做出不到3000元赔偿,也有医院因患者死亡而赔偿75万元。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张文生曾对媒体表示,主要还是看损害后果,丙肝感染后,有的可以完全治好,有的可能转为慢性,有的还有可能造成不可逆的肝损害或死亡。

如辽宁丹东有一起血透患者感染丙肝死亡案例,赔偿金额为多起案件之最。

判决书显示,辽宁丹东沈某2017年7月肝项目检查为正常,经过丹东市人民医院透析治疗后,11月检查时发现丙肝抗体阳性。这期间在该院接受治疗的30余名患者中,有9名丙肝患者、5名乙肝患者,沈某认定院方已早有感染源。

此外,沈某因脑动脉血管广泛性痉挛需葛根素注射剂,该药规定严重肝功能不全者禁用,而医院在选择该注射剂时,未结合沈家平的病情进行充分的风险、效益分析,沈某使用后造成身体损害,并最终导致其死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辽宁省相关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法院判定沈某损失总计107万元,包括医疗费45万元、死亡赔偿金41万元等。考虑到沈某原发疾病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由医院承担全部损失的70%即75万元。

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五十条规定,通常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花费。张文生指出,除上述常规赔偿项目外,还有可能会涉及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患者可以通过申请第三方调解或法院诉讼进行索赔,也可以双方和解。

界面新闻注意到,多起诉讼案例显示,患者因感染丙肝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法院通常判定为“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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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输血、血透感染疾病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界面新闻梳理多起案件发现,索赔主要争议点包括:疾病感染与医疗卫生结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与血站如何进行责任划分、赔偿标准不统一。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因输血、血液透析导致受血者感染丙肝等传染病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

江苏东台69名血透患者感染丙肝事件近期引发社会关注。据央视网报道,经国家卫健委专家组认定,该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医护人员手部卫生消毒、透析时所使用的相关设备消毒以及透析区域消毒措施执行不规范造成。

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丙肝,是一种主要经过血液传播的传染病。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曾益新曾在2017年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我国约有760万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丙肝每年死亡人数3.5-5万人,约35万人死于丙肝并发症。丙肝感染丙肝病毒后,有高达80%的可能性转化成慢性病,20%-30%慢性病患者于感染后20-30年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与乙肝不同,丙肝尚无疫苗预防,大多数丙肝患者需要口服抗病毒药物进行治疗。

因血液途径感染丙肝,东台事件并非第一例。2009年到2011年间,山西、安徽等地多家基层医院都被曝出血液透析病人感染丙肝事件。其中,安徽继2009年11月霍山19名患者医源性感染事件后,2010年12月安庆又有30余名患者出现感染。

界面新闻以“血液”“丙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共有305条搜索结果,但各起案例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却相差甚远。因输血、血透感染疾病的医疗事件日益增多,主要争议点包括:疾病感染与医疗卫生结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与血站如何进行责任分管、赔偿标准不统一。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原法庭庭长徐智渊、审判员赵广才在论文《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案件归责原则认定问题探讨》中指出,因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案件,因病情潜伏期长、致病因复杂、举证困难、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等原因,难以进行归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独立智库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贾平告诉界面新闻,根据现有的举证责任制度,患者只需证明“在医院接受血液相关治疗”“感染病毒”,就可推定其感染丙肝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2014年2月,广西南阳的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住院,进行输血治疗后,4月检查时发现感染丙肝。血站提供证据称血液合格,其供血行为与王某患丙肝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院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所感染丙肝病毒系由其他途径所致,法院推定王某与医院存在因果关系,判定医院向患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17年12月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与上述南阳血站案例不同,在另一起案情相似的江苏扬州的案件中, 法院认定血站应对患者感染丙肝病毒所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医院对血站提供的血液并无重新检验的义务,因而医院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若举证不能,血站应依法赔偿患者所受损失。同时依据《献血法》第十三条规定,医院不能充分证明已核查血液,也应承担患者因输血行为遭受的损失。

该案一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扬州血站向患者进行总计6.8万元的经济损失。二审调解由医院与血站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对于输血感染案件中,如何进行医院、血站的责任划分,业界人士对此争执已久。

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冯开红、陶建华在其论文《论输血感染疾病的法律属性及其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指出,医院与患者(受血者)尚有医疗服务合同存在,血站与受血者之间则无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受血者不能依合同关系要求血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贾平向界面新闻指出,输血感染事件需加强对血液源头的筛查,确保血液经过消毒检测,血液是否处于窗口期。他认为,“如果是血液本身存在问题,应由医院和血站共同担责。”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多起因输血、血透导致患者感染丙肝的案例中,患者的获赔数额差异很大。有医院对患者做出不到3000元赔偿,也有医院因患者死亡而赔偿75万元。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张文生曾对媒体表示,主要还是看损害后果,丙肝感染后,有的可以完全治好,有的可能转为慢性,有的还有可能造成不可逆的肝损害或死亡。

如辽宁丹东有一起血透患者感染丙肝死亡案例,赔偿金额为多起案件之最。

判决书显示,辽宁丹东沈某2017年7月肝项目检查为正常,经过丹东市人民医院透析治疗后,11月检查时发现丙肝抗体阳性。这期间在该院接受治疗的30余名患者中,有9名丙肝患者、5名乙肝患者,沈某认定院方已早有感染源。

此外,沈某因脑动脉血管广泛性痉挛需葛根素注射剂,该药规定严重肝功能不全者禁用,而医院在选择该注射剂时,未结合沈家平的病情进行充分的风险、效益分析,沈某使用后造成身体损害,并最终导致其死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辽宁省相关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法院判定沈某损失总计107万元,包括医疗费45万元、死亡赔偿金41万元等。考虑到沈某原发疾病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由医院承担全部损失的70%即75万元。

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五十条规定,通常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花费。张文生指出,除上述常规赔偿项目外,还有可能会涉及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患者可以通过申请第三方调解或法院诉讼进行索赔,也可以双方和解。

界面新闻注意到,多起诉讼案例显示,患者因感染丙肝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法院通常判定为“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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