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在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条例结构、规划和产业准入、公路养护及水电站、尾矿库、农家乐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并首次将秦岭主要支脉名录写入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了秦岭主要支脉的范围。
列入条例的秦岭主要支脉包括:华山支脉、泥黑支脉、光头山支脉等。
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据何少林介绍,修改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的地方、企业、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秦岭范围内水电站应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并有省上统一规定整治标准和处置方案。
考虑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产业政策的影响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通常适用于鼓励产业发展的领域(如自由贸易区等),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修改为“产业准入清单,并增加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内容。
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环境监测、约谈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