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恒都知识产权法律中心专利(侵权)专业组 雷电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引言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PCT专利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随着我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利和技术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广泛,在国际阶段以国外专利局作为受理局,并在国家阶段选择中国作为指定国的专利申请越来越多。
这类申请往往最初撰写时的撰写语言并非中文,在国际阶段的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国际公布,以及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也都是针对原始撰写语言进行。但是在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时候,需要将专利文件翻译为中文,并针对该中文译文文本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虽然这种翻译是严格针对原始文件进行的,但是由于语言表达本身的局限性以及翻译人员水平的差异,翻译文本和原始文本之间有时会出现个别文字甚至语段的含义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而当PCT专利在无效或侵权程序中时,往往正需要根据文字、语段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解读。那么当出现PCT专利原文和译文不一致的情况下,对PCT专利的解读,应当以哪种文本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呢?
二、案例
1.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
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中,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二审、再审的多级审理,最后对于PCT专利译文的问题,最高院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关于本专利原始公开说明书中使用的“存储装置”含义的解释:关于第三处“存储装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说明书第1页第26-27行中“其中在一个墨盒上设置了半导体存储装置和连接到存储装置的一个电极”这一中文译文不确切,应该翻译为“其中在一个墨盒上设置了半导体存储装置和连接到它的一个电极”。因此,此处所谓的“存储装置”一词实际上系误译所致,在本专利的原国际申请文件中并不存在。
关于本案“存储装置”的修改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具体判断。对于国际申请,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由于本专利是99800780.3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99800780.3号发明专利申请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PCT/JP99/02579),判断本案“存储装置”的修改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PCT/JP99/02579号国际申请记载的内容为准。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判断时,赋予了PCT申请原始文件很高的地位。不仅在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是否修改超范围的时候,以原国际申请提交文本记载的内容作为比较和判断的依据,而且在判断说明书中具体文字的含义的时候,也返回到原始申请文本中,比较是否是由于对原国际申请文件的翻译错误,而导致的文字含义错误。当然,这种判断同时也会结合对说明书全篇的理解,以及结合说明书中存在同样文字的其他部分的理解。
2. 专利民事侵权案件
ESCO Corporation与宁波市路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及PCT专利的民事侵权案件,也作出了与上文中最高人民法院类似的解读方式。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甬知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从PCT申请原国际公开文本WO03/004783A2来看,上述需解释的技术特征对应地限定于权利要求100。从该权利要求100来看,凸轨也是形成于突出部上,而插口的侧面上的凹槽用于接收该突出部上的凸轨。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均能得出唯一理解。……权利要求20中的上述错误应当修正为“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用于接收一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凸轨的凹槽(65)”。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亦包含与权利要求20经解释修正的技术特征。
可见在涉及PCT专利的侵权判断中,同样需要充分考虑PCT国际申请原始文件的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三、结论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PCT专利文件虽然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审查和公开,均是针对经翻译后的文本,但是PCT原文仍然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在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时,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始文本范围时,案例中判断的基准是采用了翻译前的原始文本。另一方面,在专利授权之后,无论在无效确权程序还是侵权诉讼程序时,PCT原始文件都是用以判断专利实际保护范围以及说明书中语句实际含义的重要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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