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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为什么要设立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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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为什么要设立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从整体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说的再直白些,就是银行本身是一个整体,任何普通民众或者是企业,都可以自由选择银行进行储蓄存款。

文 | 小象要趁早

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经常会寻找“此产品受存款保险保护“字样才会感到安心,并也能通过这个字样,来准确的区分出,哪些产品是存款产品,而哪些产品,是不保本保息的资管类产品。

但是,我们却很难搞清楚,为什么要设立存款保险条例,以及它的赔付基准究竟是什么?尤其是当看到,某个银行面临重大信用风险,需要被接管以后,甚至对存款保险本身的执行力度都产生了怀疑。

想要理解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从银行的基础性结构进行一下分析。我们都知道,银行的基础性职能,就是存与贷,但这里的一存一贷,本身还要分成是面向普通大众的存与贷还是面向同业也就是银行间市场的存与贷,如果是后者,其实就不能简单的理解成存款或者贷款了,而被称为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是银行之间彼此解决流动性的主要方式,而前者才是银行的根基,即面向社会公众的存款,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吸储和面向社会公众,即自然人和普通企业的贷款发放。

但是,只要银行是对外营业的状态,就需要发放贷款,所以只要它发放贷款,就会产生信用风险,只要有信用风险,就有高低之分,一旦信用风险触发了警戒线,就有可能造成,银行对外吸收的存款,产生兑付风险。

这看起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但这个逻辑却不能简单的让它去实现,因为,前面也说了,我们国内的所有商业银行,都属于特许经营,由国家发放这张特许经营牌照,而这张牌照最核心的特殊经营权利就是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同时还要保证,任何储户都有自由存取的权利,所以在存款这一端,是具备货币职能属性的,即部分政府职能,而非完全的市场行为,毕竟没有哪个银行,会提示普通的储户,“存款有风险”,所以只要有人来取款,你就必须要按照对方约定的数额进行给付,一旦某个银行的储户无法正常取出来钱了,那么这个银行就会发生挤兑,而大家是分不清,也没有任何途径来分清,哪个银行的存款是安全的,哪个是危险的,因为只要是银行就都具备保证基础的货币流通职能,所以一旦存款无法获得保证那么接下来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造成更多银行的挤兑,最后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虽然具有特许经营权,但它同样也是一家具有商业行为的企业,所以它也要接受,经营行为过程中的优胜劣汰,不应该因为它在负债端(即存款)的货币职能属性,就可以不对其经营行为的好坏进行考核和淘汰,否则整个银行业市场会更加混乱,更不用说合理的资金风险定价了。

为了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存款保险条例》和存款保险基金也就应运而生了,我们国家是在2014年10月29日,经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从整体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说的再直白些,就是银行本身是一个整体,任何普通民众或者是企业,都可以自由选择银行进行储蓄存款,但是某个具体的银行则需要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一旦失败就需要退出市场,防止其它市场异化行为,但它具有的货币职能属性会以存款保险基金的形式被承接过来,而不能作为某个银行的免死金牌,继续进行无序的恶性竞争,从这一点来看,很多银行躺着赚钱的时代,真的要结束了。

同时,这里也要强调的是,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即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即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同时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并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这样的做法也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市场机制约束作用,防止发生道德风险。这样的规定,也会倒逼银行同业直接率先实现合理有效的资金风险定价,促进利率市场化。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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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为什么要设立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从整体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说的再直白些,就是银行本身是一个整体,任何普通民众或者是企业,都可以自由选择银行进行储蓄存款。

文 | 小象要趁早

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经常会寻找“此产品受存款保险保护“字样才会感到安心,并也能通过这个字样,来准确的区分出,哪些产品是存款产品,而哪些产品,是不保本保息的资管类产品。

但是,我们却很难搞清楚,为什么要设立存款保险条例,以及它的赔付基准究竟是什么?尤其是当看到,某个银行面临重大信用风险,需要被接管以后,甚至对存款保险本身的执行力度都产生了怀疑。

想要理解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从银行的基础性结构进行一下分析。我们都知道,银行的基础性职能,就是存与贷,但这里的一存一贷,本身还要分成是面向普通大众的存与贷还是面向同业也就是银行间市场的存与贷,如果是后者,其实就不能简单的理解成存款或者贷款了,而被称为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是银行之间彼此解决流动性的主要方式,而前者才是银行的根基,即面向社会公众的存款,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吸储和面向社会公众,即自然人和普通企业的贷款发放。

但是,只要银行是对外营业的状态,就需要发放贷款,所以只要它发放贷款,就会产生信用风险,只要有信用风险,就有高低之分,一旦信用风险触发了警戒线,就有可能造成,银行对外吸收的存款,产生兑付风险。

这看起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但这个逻辑却不能简单的让它去实现,因为,前面也说了,我们国内的所有商业银行,都属于特许经营,由国家发放这张特许经营牌照,而这张牌照最核心的特殊经营权利就是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同时还要保证,任何储户都有自由存取的权利,所以在存款这一端,是具备货币职能属性的,即部分政府职能,而非完全的市场行为,毕竟没有哪个银行,会提示普通的储户,“存款有风险”,所以只要有人来取款,你就必须要按照对方约定的数额进行给付,一旦某个银行的储户无法正常取出来钱了,那么这个银行就会发生挤兑,而大家是分不清,也没有任何途径来分清,哪个银行的存款是安全的,哪个是危险的,因为只要是银行就都具备保证基础的货币流通职能,所以一旦存款无法获得保证那么接下来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造成更多银行的挤兑,最后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虽然具有特许经营权,但它同样也是一家具有商业行为的企业,所以它也要接受,经营行为过程中的优胜劣汰,不应该因为它在负债端(即存款)的货币职能属性,就可以不对其经营行为的好坏进行考核和淘汰,否则整个银行业市场会更加混乱,更不用说合理的资金风险定价了。

为了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存款保险条例》和存款保险基金也就应运而生了,我们国家是在2014年10月29日,经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从整体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说的再直白些,就是银行本身是一个整体,任何普通民众或者是企业,都可以自由选择银行进行储蓄存款,但是某个具体的银行则需要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一旦失败就需要退出市场,防止其它市场异化行为,但它具有的货币职能属性会以存款保险基金的形式被承接过来,而不能作为某个银行的免死金牌,继续进行无序的恶性竞争,从这一点来看,很多银行躺着赚钱的时代,真的要结束了。

同时,这里也要强调的是,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即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即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同时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并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这样的做法也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市场机制约束作用,防止发生道德风险。这样的规定,也会倒逼银行同业直接率先实现合理有效的资金风险定价,促进利率市场化。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