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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法谋求未来5年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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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法谋求未来5年建立长效机制

作为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正式发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高法日前发布解决执行难问题的5年工作纲要,明确了多项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力度等。专家认为,若相关规定均能严格执行,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将有望彻底解决。

作为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简称《纲要》)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正式发布。

《纲要》明确了多项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大对不报告、报告不实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制度威慑力。对被执行人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者有隐匿财产、财产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坚决采取搜查措施等。

此前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工作报告时表示,三年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执结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5%、105.1%和71.2%,“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不过,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在6月12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与民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执行难问题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纲要》的目的就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界面新闻注意到,《纲要》提出,要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执行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在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同时,加强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和行政执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补齐刑事、行政案件执行短板。

具体要求包括,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及执行与减刑、假释工作衔接机制,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涉案财物管理,健全涉案财物保管、拍卖、变卖、上缴国库等工作程序。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铭川认为,《纲要》有望彻底解决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所谓“刑事涉财产部分”,既包括刑事案件中判处追缴犯罪所得赃物、没收违禁品、没收供犯罪所用财物的判项,也包括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那些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判项。

实际上,在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与减刑、假释工作相衔接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作了许多规定。此次出台文件,进一步提升了刑事涉财产案件的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如果这些规定均能得到切实而严格的执行,则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将有望彻底解决。”周铭川说。

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执行案件转破产”,《纲要》也提出,要强化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的清出力度,从根本上减少执行案件存量。完善当事人申请或同意执转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应转必转、当破必破,确保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纲要》还明确,要着力解决执转破进程中缺少破产费用的问题,推动建立清出“僵尸企业”的专项基金。完善办理执转破案件及审理破产案件考核机制,推进简易破产程序设计,快速审理“无财产可破”案件等。

长期研究破产领域问题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界融认为,执行的前提是有公正判决,同时也要符合衡平原则、比例原则,注重法益平衡。

关于执转破,陈界融认为,许多地方法院立案庭在处理执转破案件时,都要求原告举证资不抵债之后再受理,但原告无法证明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原告还要缴纳破产费用,“都是法院软件系统自动提示费用,有的按照注册资金收,有的按债权金额收,未来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都应该予以明确。”

“是不是执行不到位就要破产?”陈界融认为,如果存在“资能抵债,但是没执行好”的情况,就要谨慎考虑是否破产。他建议,对于执行不了的,可以通过另外的解释,“比如在破产重整里面增加一个条件,即‘没有足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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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正式发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高法日前发布解决执行难问题的5年工作纲要,明确了多项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力度等。专家认为,若相关规定均能严格执行,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将有望彻底解决。

作为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简称《纲要》)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正式发布。

《纲要》明确了多项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大对不报告、报告不实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制度威慑力。对被执行人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者有隐匿财产、财产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坚决采取搜查措施等。

此前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工作报告时表示,三年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执结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5%、105.1%和71.2%,“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不过,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在6月12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与民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执行难问题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纲要》的目的就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界面新闻注意到,《纲要》提出,要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执行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在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同时,加强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和行政执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补齐刑事、行政案件执行短板。

具体要求包括,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及执行与减刑、假释工作衔接机制,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涉案财物管理,健全涉案财物保管、拍卖、变卖、上缴国库等工作程序。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铭川认为,《纲要》有望彻底解决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所谓“刑事涉财产部分”,既包括刑事案件中判处追缴犯罪所得赃物、没收违禁品、没收供犯罪所用财物的判项,也包括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那些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判项。

实际上,在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与减刑、假释工作相衔接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作了许多规定。此次出台文件,进一步提升了刑事涉财产案件的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如果这些规定均能得到切实而严格的执行,则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将有望彻底解决。”周铭川说。

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执行案件转破产”,《纲要》也提出,要强化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的清出力度,从根本上减少执行案件存量。完善当事人申请或同意执转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应转必转、当破必破,确保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纲要》还明确,要着力解决执转破进程中缺少破产费用的问题,推动建立清出“僵尸企业”的专项基金。完善办理执转破案件及审理破产案件考核机制,推进简易破产程序设计,快速审理“无财产可破”案件等。

长期研究破产领域问题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界融认为,执行的前提是有公正判决,同时也要符合衡平原则、比例原则,注重法益平衡。

关于执转破,陈界融认为,许多地方法院立案庭在处理执转破案件时,都要求原告举证资不抵债之后再受理,但原告无法证明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原告还要缴纳破产费用,“都是法院软件系统自动提示费用,有的按照注册资金收,有的按债权金额收,未来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都应该予以明确。”

“是不是执行不到位就要破产?”陈界融认为,如果存在“资能抵债,但是没执行好”的情况,就要谨慎考虑是否破产。他建议,对于执行不了的,可以通过另外的解释,“比如在破产重整里面增加一个条件,即‘没有足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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