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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流量欺诈产业敲响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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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流量欺诈产业敲响丧钟

这起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让这个黑色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吴昊 仇飞

责编 | 马蓉蓉

6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暗刷流量”案当事人双方送达判决书。

流量,是用来描述访问一个网站用户数量以及用户所浏览页面数量等相关的数据指标。为吸引网站投资人注意,一些网站主无所不用其极地刷流量,如“机刷”“暗刷流量”等手段更是花样百出。

或许因为“暗刷流量”屡见不鲜,竟有人理直气壮地将“暗刷流量”纠纷闹到了法院。

5月23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这起案进行公开审理,开庭两个小时便当庭宣判,判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收缴两者的所有非法所得。

这起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也让这个黑色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与流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是大家在网络选择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的重要参考指标。而‘暗刷流量’是一种出于获利目的的欺诈行为,会对公众产生误导,影响社会公众的正常消费,更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北京律师于国富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起诉:为究竟刷了多少而争执 

常某与许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网友。2017年9月,许某向常某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以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他要求“不要机刷……但要真量”。

许某向常某提出,要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

所谓“JS暗刷”,通常是指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植入暗链,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这种点击方式的用户是真实的,但是植入了暗链,用户并无感知,因植入暗链产生的流量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进行的真实点击。

许某提出要求后,双方约定暗刷来源为IOS(苹果移动操作系统)手机移动端的某网站流量,结算方式为周结,3至4个月的合作周期。双方确认通过某第三方统计平台对“暗刷”的流量进行统计并区分媒体来源。

经过3次成功合作后,许某与常某约定加大暗刷量级,按约定许某方面应付金额为30743元。此次暗刷流量,15天刷出了2700万点击量。

不过,这次交易让许某方面和常某方面产生了分歧。许某认为,常某提供的“暗刷流量”中大约有40%的数据掺假,许某认为对应价款仅为16293元。

因为对付款金额有了争议,常某随即将许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暗刷”合同绝对无效 

常某表示,在许某与其邮件确认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暗刷流量”的数据统计方式,而许某却以另外的标准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许某则称常某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正如许某所说,北京互联网法院也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暗刷流量”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外,还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

从合同法上,由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者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从民法总则考虑,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此民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无论是通过“JS暗刷”实现点击或者进行雇佣点击、诱导点击,还是通过“机刷”模拟用户点击,均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

判决书指出,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持相同观点,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无论通过黑客入侵手段或通过合作方式在其他APP或网站中挂暗链实现“暗刷流量”,还是通过机器模拟用户点击的“机刷”,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于国富也认为,“暗刷流量”这种欺诈行为会导致商业竞争的不公平,致使整个相关行业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从而进一步伤害公众利益。 

律师:治理刷流量问题仍待法律完善 

此案一出,互联网上“暗刷流量”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然而,涉案网站早已失效,自常某以下的下游产业链究竟是何人在操作?这个问题依然是个谜。

最终,法院认定常某已收到的16130元和许某未支付的30743元均为非法获利,决定予以收缴。目前,两人已缴纳全部非法获利的金额。

本案中,虽然常某、许某已经缴纳了非法所得,但根据常某实现“JS暗刷”手段的不同,决定了他是否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采用“JS暗刷”有多种实现方式,若通过黑客手段侵入网站服务器,挂暗链在该网站代码里,那么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于国富指出,如果法院发现的情况尚不构成犯罪,但是存在一定问题,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主管机关或者涉案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

不过,在赵占领看来,实践中这些具体涉案人之所以难以查到,是因为刷流量的执行人与常某这样的联系人之间通常都是业务转包的关系,也可能中间经过多层转包,这些转包合同也都与常某和许某之间的合同类似,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从程序上,于国富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经过审理,此案受案法院已经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并依法下判。为节省司法资源,法院无需进一步查明具体实施“暗刷流量”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身份并给予处罚。当然,一个案件“顺藤摸瓜”可能会牵出其他的问题。但是,司法机关往往只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作出处分和裁断,而不能擅自越界处理。否则,既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也浪费司法资源。

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庭上都无法提供具体的涉案执行人信息或渠道信息,人民法院也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调查,而且,“暗刷流量”通常还会涉及对行业内其他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针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裁量和处罚。

事实上,在上海律师董毅智看来,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各种刷流量行为只能参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进行处理,并没有对如何防范、如何处罚、甚至如何追究刷流量行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范。“在我看来,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治理刷流量问题上还处于空白阶段,需要司法实践来不断完善,如完善司法解释和参考法院判例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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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流量欺诈产业敲响丧钟

这起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让这个黑色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吴昊 仇飞

责编 | 马蓉蓉

6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暗刷流量”案当事人双方送达判决书。

流量,是用来描述访问一个网站用户数量以及用户所浏览页面数量等相关的数据指标。为吸引网站投资人注意,一些网站主无所不用其极地刷流量,如“机刷”“暗刷流量”等手段更是花样百出。

或许因为“暗刷流量”屡见不鲜,竟有人理直气壮地将“暗刷流量”纠纷闹到了法院。

5月23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这起案进行公开审理,开庭两个小时便当庭宣判,判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收缴两者的所有非法所得。

这起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也让这个黑色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与流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是大家在网络选择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的重要参考指标。而‘暗刷流量’是一种出于获利目的的欺诈行为,会对公众产生误导,影响社会公众的正常消费,更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北京律师于国富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起诉:为究竟刷了多少而争执 

常某与许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网友。2017年9月,许某向常某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以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他要求“不要机刷……但要真量”。

许某向常某提出,要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

所谓“JS暗刷”,通常是指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植入暗链,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这种点击方式的用户是真实的,但是植入了暗链,用户并无感知,因植入暗链产生的流量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进行的真实点击。

许某提出要求后,双方约定暗刷来源为IOS(苹果移动操作系统)手机移动端的某网站流量,结算方式为周结,3至4个月的合作周期。双方确认通过某第三方统计平台对“暗刷”的流量进行统计并区分媒体来源。

经过3次成功合作后,许某与常某约定加大暗刷量级,按约定许某方面应付金额为30743元。此次暗刷流量,15天刷出了2700万点击量。

不过,这次交易让许某方面和常某方面产生了分歧。许某认为,常某提供的“暗刷流量”中大约有40%的数据掺假,许某认为对应价款仅为16293元。

因为对付款金额有了争议,常某随即将许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暗刷”合同绝对无效 

常某表示,在许某与其邮件确认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暗刷流量”的数据统计方式,而许某却以另外的标准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许某则称常某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正如许某所说,北京互联网法院也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暗刷流量”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外,还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

从合同法上,由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者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从民法总则考虑,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此民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无论是通过“JS暗刷”实现点击或者进行雇佣点击、诱导点击,还是通过“机刷”模拟用户点击,均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

判决书指出,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持相同观点,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无论通过黑客入侵手段或通过合作方式在其他APP或网站中挂暗链实现“暗刷流量”,还是通过机器模拟用户点击的“机刷”,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于国富也认为,“暗刷流量”这种欺诈行为会导致商业竞争的不公平,致使整个相关行业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从而进一步伤害公众利益。 

律师:治理刷流量问题仍待法律完善 

此案一出,互联网上“暗刷流量”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然而,涉案网站早已失效,自常某以下的下游产业链究竟是何人在操作?这个问题依然是个谜。

最终,法院认定常某已收到的16130元和许某未支付的30743元均为非法获利,决定予以收缴。目前,两人已缴纳全部非法获利的金额。

本案中,虽然常某、许某已经缴纳了非法所得,但根据常某实现“JS暗刷”手段的不同,决定了他是否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采用“JS暗刷”有多种实现方式,若通过黑客手段侵入网站服务器,挂暗链在该网站代码里,那么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于国富指出,如果法院发现的情况尚不构成犯罪,但是存在一定问题,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主管机关或者涉案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

不过,在赵占领看来,实践中这些具体涉案人之所以难以查到,是因为刷流量的执行人与常某这样的联系人之间通常都是业务转包的关系,也可能中间经过多层转包,这些转包合同也都与常某和许某之间的合同类似,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从程序上,于国富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经过审理,此案受案法院已经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并依法下判。为节省司法资源,法院无需进一步查明具体实施“暗刷流量”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身份并给予处罚。当然,一个案件“顺藤摸瓜”可能会牵出其他的问题。但是,司法机关往往只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作出处分和裁断,而不能擅自越界处理。否则,既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也浪费司法资源。

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庭上都无法提供具体的涉案执行人信息或渠道信息,人民法院也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调查,而且,“暗刷流量”通常还会涉及对行业内其他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针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裁量和处罚。

事实上,在上海律师董毅智看来,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各种刷流量行为只能参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进行处理,并没有对如何防范、如何处罚、甚至如何追究刷流量行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范。“在我看来,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治理刷流量问题上还处于空白阶段,需要司法实践来不断完善,如完善司法解释和参考法院判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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