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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冤错案:在权利与权力的天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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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冤错案:在权利与权力的天平上

法官是冤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提升司法体系免疫力上举足轻重,而他们只有在司法职业性与司法人民性之间妥适地拿捏一个理想的尺度,正义最终才会可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文|法治周末报 邢方圆

责编|马蓉蓉

《法官因何错判》一书的作者秋山贤三,是一名有着25年法官职业生涯的现任律师。此等双重经验的叠加使他对于日本的司法构造问题具有深彻的领悟能力。在此书中,秋山先生从职业经历出发,以自叙口吻深刻剖析了日本冤错案产生的原因,指出冤错案虽脱胎于法官,但归根究底仍是刑事审判的基本构造。

而作为解决之道,在如何防止冤错案的终极问题上,秋山先生最后不吝其辞提出了十条建议,以期缓解日本刑事审判体制的僵硬与固化,为进一步的司法改革指明方向。 

审判结构早已预设案件结局 

何谓“错判”?错判即事实认定或法律认定错误。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人生命运,刑事法官责任深重,在权利与权力的天平上,法官决不能有丝毫偏私。

在日本,冤错案的背后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处于“云端”的审判席的高度、脱离市民社会的法官生活、法官出于明哲保身而故意保持的沉默、法院行政机构化倾向以及鉴定的失误和辩护的缺失等,都是冤错案背后产生的原因。

然而,正如作者所述,造就冤错案的根本症结却是日本刑事司法结构本身。刑事司法结构中角色不一、分工不同,其中检察官对冤错案之生成所扮演的主导角色,无疑最值得作为读者的中国同仁们的深思。

纵观全书,抽丝剥茧,我们看到检察官可以操纵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检察官似乎是法官前的“法官”,甚至对案件起到“预判”作用。对于检察官而言,出于客观的中立性要求,法官是被动的、处于终端的、被蒙着双眼的。

正如作者所说,“自从我当律师之后,我便注意到,许多跟案件相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相关人员必然要获知的事实,唯独法官不晓得(或者说,无从知晓)”。检察官一旦起诉,就会一心一意推动有罪判决,按照“被告即犯人”的主张努力扩大相关事实,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仿佛成为了检察官精心安排下的表演。

在判断材料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法官从零碎的片段中获取信息,在检察官先入为主的影响下,法官不知不觉地被代入此等“表演”。 

检察官有罪推定的“隧道视野” 

在“松川事件”中,检方长期隐匿了被告之一佐藤不在场的关键证据“诹访记录”。假如检方没有隐藏证据,一审阶段就会作出无罪判决。

这不禁让人发出感叹:被告在与控方对簿公堂以求转机时,辩护人在穷尽救济手段努力举证时,殊不知审判结构早已预设了案件的结局。

在日本,检察官与法官具有同等优秀的资质,起诉便宜主义模式下的高有罪率有其存在合理性,但是检察官在行使其职权时往往有意或无意地秉持着某种“预判”的倾向。日本司法界有一句谚语,“一次无罪判决检察官尚可生存,第二次则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高有罪率令检察官引以为傲,一旦检察官断定被告即犯人并对其起诉后,可能会不择手段地获得“有罪判决”。美国当代律师艾伦·德萧维奇曾说:“我们总认为检察官是对正义最有兴趣的,美国司法部的墙上有句格言宣称:当正义实现时,就是对政府的褒奖。但在真实的世界中,许多检察官对这句话持保留态度,他们相信当官方受到褒奖之际,才是正义实现之时……虽然检察官立誓维护法律,但是他们仍然常常用违法取得的证据将被告定罪。在这样的案例中,检察官并没有追求正义,他们和想要被释放的被告一样,只追求一件事情,就是打赢官司。”

秋山先生在书中提到了法官密不透风的生活以及与市民生活的分化,导致法官与真实的生活距离太远以致在办案时容易形成偏差。其实,检察官何尝不是如此,长期办案让他们形成了有罪推定的“隧道视野”,在惯性思维的影响下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有罪推定。

就此,在这本精悍的小书中,秋山先生专门提到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细节:责任编辑三井对比新旧两版《刑事程序法》,认为无论哪个题目,“通览下来便可得知,整体上法官与检察官的立场极为相近,而且这两者的立场与辩护方的主张在多处形成鲜明对照。实质上的对立并非是三者,更应该说是形成了检察/审判vs辩护这样的二元对立结构”。

换言之,二元对立结构与其说是“检察/审判”与“辩护”的对立,毋宁说是“检察/审判”与“辩护/刑事法学说”的对立。这就意味着,日本刑事诉讼实务,并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及通行的学说来运作的,而是以国家官僚机构提出的解释和实务运作要领作为裁判准则的。

更糟糕的是,检察官与法官通过人事流动,变得几乎同质,在诸如捍卫国民人权这样的重要事项上,二者的判断都变得极为“相似”,法官的“异质性”“审查功能”近乎丧失,进而导致被告人对公正审判的期待难以实现。有鉴于此,作者发人深省地指出,“严格意义上讲,这已经等同于审判消失”。 

法官应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 

针对居高临下的审判姿态,作者提出建议:“不要轻视公审中被告的辩解”,法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位置,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越过检察官的帷帐突破与被告之间的距离去发现证据。

在被告与辩护人的声音很难传达到法官的司法体制下,法官应该具备先内省而判案的意识,避免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永远握在检察官手中沉睡不醒。另一方面,法官要具备识别证据的能力:“法官不应该轻易相信供述证据,要洞察谬误的可能性。”不能轻忽公审法庭上的证人在开庭前已经接受过检察官严密的测试,以保证他们的证词必须符合供述调查书中的内容。

作者给予的启示在于,任何未经法官检验的“证据”决然不能成为公诉方万无一失的利器也非被告人无懈可击的盾牌。在控辩审三方关系中,法官应保持中立地位,在证据认定方面,法官应严格审查供述的可信性与证据的合法性,不放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的蛛丝马迹,不深信不疑于自然科学跨学科领域的鉴定意见;也不能全然接受检察官呈递的证据,避免与检察官同质化,严格执行审判的职责,进而倒逼检察院从严从实规范办案。

一个案件,对法律职业人而言,不过是“无数案件中的一起”,对被告而言,却是人生的重大命运转折。揆诸全书,秋山先生的“十诫”意在提醒我们,法官应当保持百姓视角、坚守罪疑惟轻原则、尊重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赋予被告人更多的自我救济机会以实现庭审实质化;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坚持证据裁判规则,通过“超越合理怀疑原则”以期消解法官与检察官的“同质性”。

在倡导司法能动主义的中国,在如何防范冤错案方面,此书无疑给予我们极大的警醒与启示。法律存在的意义,便是追求公平与正义。法官是冤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提升司法体系免疫力上举足轻重,而他们只有在司法职业性与司法人民性之间妥适地拿捏一个理想的尺度,正义最终才会可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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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冤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提升司法体系免疫力上举足轻重,而他们只有在司法职业性与司法人民性之间妥适地拿捏一个理想的尺度,正义最终才会可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文|法治周末报 邢方圆

责编|马蓉蓉

《法官因何错判》一书的作者秋山贤三,是一名有着25年法官职业生涯的现任律师。此等双重经验的叠加使他对于日本的司法构造问题具有深彻的领悟能力。在此书中,秋山先生从职业经历出发,以自叙口吻深刻剖析了日本冤错案产生的原因,指出冤错案虽脱胎于法官,但归根究底仍是刑事审判的基本构造。

而作为解决之道,在如何防止冤错案的终极问题上,秋山先生最后不吝其辞提出了十条建议,以期缓解日本刑事审判体制的僵硬与固化,为进一步的司法改革指明方向。 

审判结构早已预设案件结局 

何谓“错判”?错判即事实认定或法律认定错误。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人生命运,刑事法官责任深重,在权利与权力的天平上,法官决不能有丝毫偏私。

在日本,冤错案的背后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处于“云端”的审判席的高度、脱离市民社会的法官生活、法官出于明哲保身而故意保持的沉默、法院行政机构化倾向以及鉴定的失误和辩护的缺失等,都是冤错案背后产生的原因。

然而,正如作者所述,造就冤错案的根本症结却是日本刑事司法结构本身。刑事司法结构中角色不一、分工不同,其中检察官对冤错案之生成所扮演的主导角色,无疑最值得作为读者的中国同仁们的深思。

纵观全书,抽丝剥茧,我们看到检察官可以操纵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检察官似乎是法官前的“法官”,甚至对案件起到“预判”作用。对于检察官而言,出于客观的中立性要求,法官是被动的、处于终端的、被蒙着双眼的。

正如作者所说,“自从我当律师之后,我便注意到,许多跟案件相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相关人员必然要获知的事实,唯独法官不晓得(或者说,无从知晓)”。检察官一旦起诉,就会一心一意推动有罪判决,按照“被告即犯人”的主张努力扩大相关事实,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仿佛成为了检察官精心安排下的表演。

在判断材料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法官从零碎的片段中获取信息,在检察官先入为主的影响下,法官不知不觉地被代入此等“表演”。 

检察官有罪推定的“隧道视野” 

在“松川事件”中,检方长期隐匿了被告之一佐藤不在场的关键证据“诹访记录”。假如检方没有隐藏证据,一审阶段就会作出无罪判决。

这不禁让人发出感叹:被告在与控方对簿公堂以求转机时,辩护人在穷尽救济手段努力举证时,殊不知审判结构早已预设了案件的结局。

在日本,检察官与法官具有同等优秀的资质,起诉便宜主义模式下的高有罪率有其存在合理性,但是检察官在行使其职权时往往有意或无意地秉持着某种“预判”的倾向。日本司法界有一句谚语,“一次无罪判决检察官尚可生存,第二次则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高有罪率令检察官引以为傲,一旦检察官断定被告即犯人并对其起诉后,可能会不择手段地获得“有罪判决”。美国当代律师艾伦·德萧维奇曾说:“我们总认为检察官是对正义最有兴趣的,美国司法部的墙上有句格言宣称:当正义实现时,就是对政府的褒奖。但在真实的世界中,许多检察官对这句话持保留态度,他们相信当官方受到褒奖之际,才是正义实现之时……虽然检察官立誓维护法律,但是他们仍然常常用违法取得的证据将被告定罪。在这样的案例中,检察官并没有追求正义,他们和想要被释放的被告一样,只追求一件事情,就是打赢官司。”

秋山先生在书中提到了法官密不透风的生活以及与市民生活的分化,导致法官与真实的生活距离太远以致在办案时容易形成偏差。其实,检察官何尝不是如此,长期办案让他们形成了有罪推定的“隧道视野”,在惯性思维的影响下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有罪推定。

就此,在这本精悍的小书中,秋山先生专门提到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细节:责任编辑三井对比新旧两版《刑事程序法》,认为无论哪个题目,“通览下来便可得知,整体上法官与检察官的立场极为相近,而且这两者的立场与辩护方的主张在多处形成鲜明对照。实质上的对立并非是三者,更应该说是形成了检察/审判vs辩护这样的二元对立结构”。

换言之,二元对立结构与其说是“检察/审判”与“辩护”的对立,毋宁说是“检察/审判”与“辩护/刑事法学说”的对立。这就意味着,日本刑事诉讼实务,并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及通行的学说来运作的,而是以国家官僚机构提出的解释和实务运作要领作为裁判准则的。

更糟糕的是,检察官与法官通过人事流动,变得几乎同质,在诸如捍卫国民人权这样的重要事项上,二者的判断都变得极为“相似”,法官的“异质性”“审查功能”近乎丧失,进而导致被告人对公正审判的期待难以实现。有鉴于此,作者发人深省地指出,“严格意义上讲,这已经等同于审判消失”。 

法官应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 

针对居高临下的审判姿态,作者提出建议:“不要轻视公审中被告的辩解”,法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位置,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越过检察官的帷帐突破与被告之间的距离去发现证据。

在被告与辩护人的声音很难传达到法官的司法体制下,法官应该具备先内省而判案的意识,避免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永远握在检察官手中沉睡不醒。另一方面,法官要具备识别证据的能力:“法官不应该轻易相信供述证据,要洞察谬误的可能性。”不能轻忽公审法庭上的证人在开庭前已经接受过检察官严密的测试,以保证他们的证词必须符合供述调查书中的内容。

作者给予的启示在于,任何未经法官检验的“证据”决然不能成为公诉方万无一失的利器也非被告人无懈可击的盾牌。在控辩审三方关系中,法官应保持中立地位,在证据认定方面,法官应严格审查供述的可信性与证据的合法性,不放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的蛛丝马迹,不深信不疑于自然科学跨学科领域的鉴定意见;也不能全然接受检察官呈递的证据,避免与检察官同质化,严格执行审判的职责,进而倒逼检察院从严从实规范办案。

一个案件,对法律职业人而言,不过是“无数案件中的一起”,对被告而言,却是人生的重大命运转折。揆诸全书,秋山先生的“十诫”意在提醒我们,法官应当保持百姓视角、坚守罪疑惟轻原则、尊重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赋予被告人更多的自我救济机会以实现庭审实质化;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坚持证据裁判规则,通过“超越合理怀疑原则”以期消解法官与检察官的“同质性”。

在倡导司法能动主义的中国,在如何防范冤错案方面,此书无疑给予我们极大的警醒与启示。法律存在的意义,便是追求公平与正义。法官是冤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提升司法体系免疫力上举足轻重,而他们只有在司法职业性与司法人民性之间妥适地拿捏一个理想的尺度,正义最终才会可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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