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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上午宣判2起“套路贷”案件,6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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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上午宣判2起“套路贷”案件,6名被告人获刑

近日,两起涉及6名被告人的“套路贷”案件,由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而被告人江某则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4名被害人签下虚高房产抵押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后催讨债务。

文|新民晚报 江跃中 姚彦静

近日,两起涉及6名被告人的“套路贷”案件,由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今天,普陀区法院对这两案集中公开宣判。市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旁听。

图说:普陀区法院对两起涉及6名被告人的“套路贷”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张熠 摄

2017年5月26日,王先生因需借钱归还外面欠债,经被告人高某某介绍,至被告人江某公司借款,江某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王先生签下虚高借条120万元,并让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负责签订借条,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实际借给被害人王先生68万元,后高某某以高额利息借款为由,将其中的18万元骗取。同年6月6日,为归还江某钱款,王先生经高某某介绍向他人借款,将其中110万元转账至江某公司员工、被告人曹某某账户,后曹某某将90万元钱款转给江某。

与王先生归还债务不同,钱阿姨却因理财落入了“套路贷”的陷阱。被害人钱阿姨因办理投资理财业务结识高某某,对方以高额利息吸引钱阿姨开始通过其进行投资理财,期间高某某以网签其名下房屋及做借款公证等形式获取钱阿姨的信任,至2016年10月,钱阿姨累计投资给高某某210万元。随后,高某某多次怂恿钱阿姨抵押房屋借款投资,并把钱阿姨介绍给多名放款人,层层平账至江某处。江某又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钱阿姨夫妇签下虚高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金额120万元),并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实际借给钱阿姨夫妇80万元,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将该钱款骗取。

经审查,2015年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以高额利息回报、帮助被害人平账等理由,骗取4名被害人钱款。若被害人因资金短缺,暂时拿不出钱投资或还债,便将被害人诱骗介绍至放款方被告人江某处借钱。一旦被害人成功借款,高某某便将钱款骗走,或从中抽取手续费。

而被告人江某则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4名被害人签下虚高房产抵押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后催讨债务。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是江某公司员工,负责上述债务的转账、催收等工作。

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最终,高某某、江某、曹某某、陈某4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另一起“套路贷”案件中,普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等2人同样通过更换债权人的手法,不断虚抬借款数额,编造各种理由,诱导被害人在实际借款人民币132万元的情况下,签下200万元的房屋抵押翻倍借条,并带领被害人至银行按照200万元虚高金额转账,制作虚假流水,办理公证手续。随后用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将被害人起诉至法院,企图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房产的目的。

今天上午,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某某等4人“套路贷”诈骗案与郭某等2人“套路贷”诈骗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某、江某、曹某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高某某因曾犯罪被判刑,系累犯,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应当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近年来,普陀区检察院瞄准“套路贷”犯罪重拳出击,“套路贷”通常瞄准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借款的本地有房居民、个体户及大学生群体,利用其急需用钱的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诱骗被害人一步一步落入“套路”。

普陀区法院针对“套路贷”案件采取多项措施,依法严惩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一是综合运用资格刑与财产刑,通过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手段,摧毁“套路贷”的经济基础。二是注重专业化审判,抽选资深法官组成专项合议庭,重点案件由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提升案件审理质量。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同案犯,依法适用缓刑,严惩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给予有力打击。确保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新民晚报

原标题:普陀区法院上午宣判2起“套路贷”案件 6名被告人获刑

最新更新时间:06/14 17:33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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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上午宣判2起“套路贷”案件,6名被告人获刑

近日,两起涉及6名被告人的“套路贷”案件,由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而被告人江某则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4名被害人签下虚高房产抵押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后催讨债务。

文|新民晚报 江跃中 姚彦静

近日,两起涉及6名被告人的“套路贷”案件,由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今天,普陀区法院对这两案集中公开宣判。市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旁听。

图说:普陀区法院对两起涉及6名被告人的“套路贷”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张熠 摄

2017年5月26日,王先生因需借钱归还外面欠债,经被告人高某某介绍,至被告人江某公司借款,江某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王先生签下虚高借条120万元,并让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负责签订借条,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实际借给被害人王先生68万元,后高某某以高额利息借款为由,将其中的18万元骗取。同年6月6日,为归还江某钱款,王先生经高某某介绍向他人借款,将其中110万元转账至江某公司员工、被告人曹某某账户,后曹某某将90万元钱款转给江某。

与王先生归还债务不同,钱阿姨却因理财落入了“套路贷”的陷阱。被害人钱阿姨因办理投资理财业务结识高某某,对方以高额利息吸引钱阿姨开始通过其进行投资理财,期间高某某以网签其名下房屋及做借款公证等形式获取钱阿姨的信任,至2016年10月,钱阿姨累计投资给高某某210万元。随后,高某某多次怂恿钱阿姨抵押房屋借款投资,并把钱阿姨介绍给多名放款人,层层平账至江某处。江某又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钱阿姨夫妇签下虚高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金额120万元),并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实际借给钱阿姨夫妇80万元,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将该钱款骗取。

经审查,2015年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以高额利息回报、帮助被害人平账等理由,骗取4名被害人钱款。若被害人因资金短缺,暂时拿不出钱投资或还债,便将被害人诱骗介绍至放款方被告人江某处借钱。一旦被害人成功借款,高某某便将钱款骗走,或从中抽取手续费。

而被告人江某则以“违约金”等名义,骗取4名被害人签下虚高房产抵押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假象,后催讨债务。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是江某公司员工,负责上述债务的转账、催收等工作。

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最终,高某某、江某、曹某某、陈某4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另一起“套路贷”案件中,普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等2人同样通过更换债权人的手法,不断虚抬借款数额,编造各种理由,诱导被害人在实际借款人民币132万元的情况下,签下200万元的房屋抵押翻倍借条,并带领被害人至银行按照200万元虚高金额转账,制作虚假流水,办理公证手续。随后用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将被害人起诉至法院,企图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房产的目的。

今天上午,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某某等4人“套路贷”诈骗案与郭某等2人“套路贷”诈骗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某、江某、曹某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高某某因曾犯罪被判刑,系累犯,且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应当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近年来,普陀区检察院瞄准“套路贷”犯罪重拳出击,“套路贷”通常瞄准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借款的本地有房居民、个体户及大学生群体,利用其急需用钱的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诱骗被害人一步一步落入“套路”。

普陀区法院针对“套路贷”案件采取多项措施,依法严惩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一是综合运用资格刑与财产刑,通过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手段,摧毁“套路贷”的经济基础。二是注重专业化审判,抽选资深法官组成专项合议庭,重点案件由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提升案件审理质量。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同案犯,依法适用缓刑,严惩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给予有力打击。确保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新民晚报

原标题:普陀区法院上午宣判2起“套路贷”案件 6名被告人获刑

最新更新时间:06/1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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