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制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建立新三板复核机制

6月14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自律监管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复核细则》),对新三板自律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夯实市场规范运行制度基础,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中,《自律监管细则》旨在强化一线监管职责,增加市场分层等考量因素,并回应上位规定和市场发展的监管需求。

一是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了“要求公开更正”、“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等监管措施种类,并根据惩戒强弱程度相应划分为不同档,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鉴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人的责任和义务,《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将收购人和破产管理人纳入监管对象。三是探索分层监管。鉴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差异较大,违规行为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不同,此次结合市场现有分层安排,做出了差异化监管的探索,并积极研究制定分层违规处置标准,将在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置实践中逐步推行。四是明确了自律监管措施与行政监管措施的衔接机制,强化了监管合力。五是完善权利救济途径。鉴于纪律处分和部分惩戒性较强且限制监管对象市场参与权利的自律监管措施对监管对象的影响较大,《自律监管细则》发布后,将畅通事前救济途径,而同步发布的《复核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复核的范围和复核程序,完善了监管对象的事后救济渠道。

当日,全国股转公司了建立复核机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成立了复核委员会,外部委员主要来自具有市场影响力、执业质量优良的中介机构以及具有丰富投资者保护经验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构,以保障专业性与权威性;二是明确了复核工作范围,申请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强制终止股票挂牌审查决定、强制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部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等可以申请复核,充分保障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复核工作的透明度。复核委员名单、复核决定均对外公开,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监督权,共同推动新三板自律管理的高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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