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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无序扩大征信的采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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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无序扩大征信的采集范围

要想逐步消除社会对信用是个筐的担忧,恐怕还得加快推进个人征信的细化与分级。

文|法治周末报 木须虫

责编|马蓉蓉

据媒体近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在今年4月22日就已经辟谣“5月将上线新版个人征信报告”的消息,“目前征信系统升级优化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并无明确的上线时间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的信用报告没有变化,不是所谓的新版信用报告”。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一再强调忘缴水电费影响征信是误读,但由于涉及到公众的经济生活,关于征信系统优化升级后的改进和变化,仍然被公众持续关注。

有关忘缴水电费影响征信的信息已流传有些时日,虽然经辟谣证实为误读,但依然没有消解社会的担忧,即动辄拿征信当成筐,反过来过度限制公民的合法权利。的确,近些年有很多行业动不动就将管理对象的一些行为列入信用记录,这涉及到征信体系正当合理与严肃性。

目前国内的个人征信总体来看还是狭义的,即由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信用记录,这很容易让人想到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会影响到金融信贷以及经济生活,因此容易谈“信”色变。理性来说,个人征信要远大于个人金融征信,如果个人征信是金字塔,那么金融征信便是塔尖那一层,即不能是所有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都必须受金融征信的制约。

金融征信的立足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对个人金融信用风险的评价,帮助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这是行业避险的内在需求;二是对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予以惩戒,如老赖等严重失信被执行人,这是社会的共同诉求。这也意味着,金融征信围绕着采集和运用,基于行业的需要其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不能无序扩大采集的范围,也不能擅自扩大限制的范围。而后者的强制惩戒,则需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

诸如水电费欠缴的问题,不否认这种行为一定程度可以反映个人的信用成色,但更多是弱性关联,毕竟水电费涉及家庭生活,不可或缺,而且不少地方水电费都实行了预付机制,出现欠费不付只是极端个例。当然,有没有必要纳入征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个人金融征信采集与运用权利的边界在哪里,毫无疑问这需要厘清。

此外,个人征信除了金融征信之外,其他类别的信用记录及其运用也不能游离在模糊地带。例如,交通违法记录应该如何进入征集记录、如何运用,都应当有合理的范围。如,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的司机,企业招聘时可以不予聘用;有交通不良违法记录的车辆,保险机构保险价格适当上浮,诸如此类,这样的记录是提供给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参考运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必要的限制,而不是动不动不给金融贷款。

显然,要想逐步消除社会对信用是个筐的担忧,恐怕还得加快推进个人征信的细化与分级,一方面是加快细化个人征信的采集与运用的法规体系,规范行业对信用体系应用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加快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平台,对个人信用记录实施分类管理、分层评价、分级应用,从根本上解决好“信出多门”的问题。

(作者系时评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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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无序扩大征信的采集范围

要想逐步消除社会对信用是个筐的担忧,恐怕还得加快推进个人征信的细化与分级。

文|法治周末报 木须虫

责编|马蓉蓉

据媒体近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在今年4月22日就已经辟谣“5月将上线新版个人征信报告”的消息,“目前征信系统升级优化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并无明确的上线时间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的信用报告没有变化,不是所谓的新版信用报告”。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一再强调忘缴水电费影响征信是误读,但由于涉及到公众的经济生活,关于征信系统优化升级后的改进和变化,仍然被公众持续关注。

有关忘缴水电费影响征信的信息已流传有些时日,虽然经辟谣证实为误读,但依然没有消解社会的担忧,即动辄拿征信当成筐,反过来过度限制公民的合法权利。的确,近些年有很多行业动不动就将管理对象的一些行为列入信用记录,这涉及到征信体系正当合理与严肃性。

目前国内的个人征信总体来看还是狭义的,即由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信用记录,这很容易让人想到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会影响到金融信贷以及经济生活,因此容易谈“信”色变。理性来说,个人征信要远大于个人金融征信,如果个人征信是金字塔,那么金融征信便是塔尖那一层,即不能是所有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都必须受金融征信的制约。

金融征信的立足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对个人金融信用风险的评价,帮助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这是行业避险的内在需求;二是对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予以惩戒,如老赖等严重失信被执行人,这是社会的共同诉求。这也意味着,金融征信围绕着采集和运用,基于行业的需要其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不能无序扩大采集的范围,也不能擅自扩大限制的范围。而后者的强制惩戒,则需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

诸如水电费欠缴的问题,不否认这种行为一定程度可以反映个人的信用成色,但更多是弱性关联,毕竟水电费涉及家庭生活,不可或缺,而且不少地方水电费都实行了预付机制,出现欠费不付只是极端个例。当然,有没有必要纳入征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个人金融征信采集与运用权利的边界在哪里,毫无疑问这需要厘清。

此外,个人征信除了金融征信之外,其他类别的信用记录及其运用也不能游离在模糊地带。例如,交通违法记录应该如何进入征集记录、如何运用,都应当有合理的范围。如,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的司机,企业招聘时可以不予聘用;有交通不良违法记录的车辆,保险机构保险价格适当上浮,诸如此类,这样的记录是提供给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参考运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必要的限制,而不是动不动不给金融贷款。

显然,要想逐步消除社会对信用是个筐的担忧,恐怕还得加快推进个人征信的细化与分级,一方面是加快细化个人征信的采集与运用的法规体系,规范行业对信用体系应用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加快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平台,对个人信用记录实施分类管理、分层评价、分级应用,从根本上解决好“信出多门”的问题。

(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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