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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1人也可被认定为恶势力”观点应坚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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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1人也可被认定为恶势力”观点应坚决排除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应当将恶势力的成员人数把握在3人以上。只有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十分明显、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认定“2人恶势力”。至于“1人恶势力”,则明显不符合违法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条件,应当坚决排除在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关于恶势力的成员人数,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一般’而非‘应当’为3人以上,因此,对于2人共同实施,甚至1人单独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完全可以认定为‘2人恶势力’甚至‘1人恶势力’。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应当将恶势力的成员人数把握在3人以上。”

近日,《人民法院报》刊发长文《<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针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予以解读。

文章表示,由于恶势力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导致有的地方公检法机关对于恶势力的认识分歧较大、执法尺度把握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效果。从《意见》起草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各地政法机关反映的问题基本都集中在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和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三个方面。

在恶势力成员人数认定方面,文章表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应当将恶势力的成员人数把握在3人以上。主要理由是,恶势力是一类违法犯罪组织,作为共同违法犯罪的特殊形式,不论是从刑法相关规定还是从文义解释来看,其人数下限原则上都应高于一般的共同违法犯罪,只有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十分明显、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认定“2人恶势力”。至于“1人恶势力”,则明显不符合违法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条件,应当坚决排除在外。

文章称,办案时要认真审查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带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这一特征是区分恶势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关键标志。“为非作恶”不仅指行为性质具有不法性,同时也要求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带有不法性,因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不宜归入“为非作恶”之列。

另外,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认定恶势力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并且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文章表示,对于“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如何理解、把握,这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常联系是否紧密,但更主要的是看有无在一定时期内共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前者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后者的时间跨度和参与人员稳定性来反映和证明。如果每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都变化不定,那么很难认定其已形成“组织”,办案时应特别注意,不能不区分情况,简单地将若干不同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叠加,打包后作为恶势力刑事案件来处理。

此文,文章提及,考虑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由于心智、身体等方面的特点,在实施违法犯罪的方式和行为表现上往往与典型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所区别。故《意见》第12条明确,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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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1人也可被认定为恶势力”观点应坚决排除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应当将恶势力的成员人数把握在3人以上。只有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十分明显、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认定“2人恶势力”。至于“1人恶势力”,则明显不符合违法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条件,应当坚决排除在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关于恶势力的成员人数,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一般’而非‘应当’为3人以上,因此,对于2人共同实施,甚至1人单独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完全可以认定为‘2人恶势力’甚至‘1人恶势力’。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应当将恶势力的成员人数把握在3人以上。”

近日,《人民法院报》刊发长文《<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针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予以解读。

文章表示,由于恶势力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导致有的地方公检法机关对于恶势力的认识分歧较大、执法尺度把握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效果。从《意见》起草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各地政法机关反映的问题基本都集中在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和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三个方面。

在恶势力成员人数认定方面,文章表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应当将恶势力的成员人数把握在3人以上。主要理由是,恶势力是一类违法犯罪组织,作为共同违法犯罪的特殊形式,不论是从刑法相关规定还是从文义解释来看,其人数下限原则上都应高于一般的共同违法犯罪,只有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十分明显、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认定“2人恶势力”。至于“1人恶势力”,则明显不符合违法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条件,应当坚决排除在外。

文章称,办案时要认真审查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带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这一特征是区分恶势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关键标志。“为非作恶”不仅指行为性质具有不法性,同时也要求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带有不法性,因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不宜归入“为非作恶”之列。

另外,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认定恶势力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并且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文章表示,对于“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如何理解、把握,这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常联系是否紧密,但更主要的是看有无在一定时期内共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前者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后者的时间跨度和参与人员稳定性来反映和证明。如果每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都变化不定,那么很难认定其已形成“组织”,办案时应特别注意,不能不区分情况,简单地将若干不同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叠加,打包后作为恶势力刑事案件来处理。

此文,文章提及,考虑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由于心智、身体等方面的特点,在实施违法犯罪的方式和行为表现上往往与典型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所区别。故《意见》第12条明确,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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